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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51:29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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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40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近几年市区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现对《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和超定额补助办法。
定点医院在一个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分别调整为:市中心医院6680元,市人民医院5170元,市中医院5140元,市第二医院5140元,市第五医院3420元,金华广福医院4570元;超过定额标准20%以内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予定点医院60%的补助;高额病种补助医疗费用超定额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予定点医院70%的补助。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建立定点医院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考核补助机制,根据考核情况,补助标准可以向上浮动,但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具体考核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立市区企业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助机制。
参加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购买)5年以上的市区企业职工,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助80%。
三、本补充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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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构成盗窃罪

案情:李某系某服装厂职工,由于工厂待遇低条件差,李某想跳槽,但是老板刘某一直不给办理辞工手续,也不补发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2004年6月18日,李某为了拿回自己的工资,潜入该厂老板刘某的办公室,在刘某的办公桌里发现1万元现金,李某只拿走了其中的5000元,他认为这些是工厂拖欠自己应得的工资,随后离开了该工厂转而去江苏打工。刘某发现现金少了后报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李某秘密窃取了刘某的钱财,是非法占有,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在索要工资不成的情况下,无奈采取的民事自助行为,虽然不是合法的行为,但不应该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罪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不察觉,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

其次,在本案中,李某拿走刘某的钱虽然是为了自己应得的工资,但这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为李某是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入刘某的办公室,盗走了5000元现金,完全是秘密窃取行为,而且盗走的是刘某的私有财物。对于李某当时的想法,只是属案犯对窃得财物自己所作的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在刑法上不可能作为无罪依据成立。根据刑法规定,李某的盗窃数额属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民的任何权利受到侵害后,均不能以非法手段或方法,来获得补偿。李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偷盗行为中,只有某些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以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行为,才可以不作盗窃犯罪处理。法律不提倡以暴制暴、以恶除恶的方法解决纠纷,只要触犯了刑律,任何借口和理由都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遇到他人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只有通过正当的有关程序和法律处理,才能成功实现自己的权益,否则反害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和经贸关系,促进渔业领域科技合作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一、双方同意,在完全互惠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不同领域的渔业合作。
  二、双方同意,任何一项合作都必须符合和渔业有关的国际协定,并须遵守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三、双方同意,捕捞和捕捞后技术、渔业贸易、鱼产品卫生和质量监督及水产养殖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任何合作都必须以渔业的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随着两国经济的日益开放,进一步推动双方鱼货产品的贸易交流和渔业服务的合作。
  二、双方鼓励各自行政管理公共部门和企业界,创办合资企业,旨在建立渔业加工厂,特别是建立那些利用新兴渔业资源和(或)水产养殖资源的加工厂。
  三、双方促进适合养殖的品种的交换和水产品技术的交流,开展疾病防治的合作研究。
  四、双方加强渔船、设备及渔具的制造和销售的贸易交流。
  五、双方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渔业统计信息以及渔业和水产养殖资源科研的交流。
  六、双方合作发展水产养殖,尤其在中小型渔民组织间进行此项合作。

  第三条 执行方式
  一、成立中智渔业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执行本备忘录,并对进展情况做出评估。
  二、混委会由双方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选人组成。
  三、混委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混委会根据需要召集会议,磋商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引起的问题,决定今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在双方国家轮流举行。
  四、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延续,除非双方中的一方表示中止执行。
  五、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西班牙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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