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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46:15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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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政办发[2004]72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定各单位:

现将《定西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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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服务意识,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方便,高效快捷地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市长热线电话,电话号码为12345,并于 2004年7月1日正式公布开通,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为了规范市长热线电话受理、办理程序,全面提高办话效率,改善办话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一、热线宗旨

充分利用市长热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办群众之所需的宗旨。加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二、工作机构

(一)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受理群众来电,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日常工作。(二)明确市长热线电话办理负责人。市长热线电话办理由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三)市长热线电话实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办理责任制度。市长热线正式开通后,每月确定两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到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现场接听群众电话,具体解答群众的问题。对具体时间、值班解答问题的部门将在定西日报、定西电视台提前预告。定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现场直播,每次时间为30分钟。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定西日报社具体承办。

 三、工作职责

 (一)受理市民对市和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受理市民对政府公务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法规法纪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市民对实行政务公开、公示制、承诺制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益部门违示、违诺的批评、意见;  (四)受理市民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管理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受理市民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风气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六)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复杂、涉及面广、较为重大的难点、热点问题;  (七)及时向领导提供市民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所作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八)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以及法院、检察院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九)负责对受理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电话简报、动态内刊,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信息,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十)有针对性地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决定。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时应认真、准确地记录来话人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接听电话后进行分类登记,认真填写市长热线电话记录。  (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工作人员将市长热线电话记录迅速呈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填写拟办意见。根据拟办意见,分三种形式办理:1、直办。对简单咨询和紧急求助, 办事人员直接用电话请示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现场办理,现场答复;2、转办。对一般性求助和问题, 按拟办意见或市政府领导批示转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按期答复;3、呈办。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部门、影响面宽、难度较大的求助,立即呈送市政府领导批示,按领导批示办理;4、查办。对带有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核实的投诉,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按期答复。 (三)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按办理期限要求,将办理结果同时反馈给市长热线办公室和投诉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要对投诉人和市长热线办公室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要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随时请示领导,随时反馈进展情况。  (四)综合分析。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月要进行一次受话情况的综合分析,掌握社会动态。并编发市长热线动态简报送领导参阅。同时对各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进行通报。(五)立卷归档。归档范围包括:群众来电办理情况的登记本、转办通知单、领导批示、反馈件、综合分析情况报告、计划、总结、动态简报、专报,相关会议记录、纪要,日志,大事记,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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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运输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运输组织形式。联合运输包括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的联运服务和组织产、供、运、销、收各环节紧密协调的运输协作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和经营代办货物托运、中转仓储、货物包装、接取送达、企业自备车出租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运办),是我市联合运输工作的职能部门,铁路派驻科级干部参加联运办工作。
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联运、包装、托运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有关联合运输工作的规章、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联运企业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和产、供、运、销、收的运输协作,对全市各种运输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五)组织联运企业广泛开展客货联运服务业务。
(六)组织领导冬运、春运工作。
(七)组织开展联运服务、运输协作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典型经验。
(八)组织联合运输业务培训。
(九)监督检查联运服务费、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联运办),是县(市)政府的联合运输工作管理机构。铁路派股级干部、交通部门派代表参加联运办工作。
县(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县(市)联合运输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市)联运、包装、托运的行业管理,审查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各运输协作区,指导企业不断改善装卸车设备,协调供产运销矛盾。
(四)组织运输协作区开展专用线、容器设备共用和装卸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的相互支援。
(五)组织各运输协作区开展同品类大宗货物统一归堆装卸车。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县经济区域的铁路运输货源调查,开展运输计划综合平衡工作。
(七)组织开展客贷联运业务。
(八)组织落实冬运、春运和除雪抗害工作。
(九)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劳动竞赛。
(十)做好联运服务费、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运输协作区、路林、路矿协作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是车站经济吸引区运输协作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协作办由市联运办公室领导,受铁路分局检查指导。
协作办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或成员若干人,主任由所在车站主管货运副站长兼任,副主任由铁路货运主任或较大企业选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工作量大的协作办,可由较大企业选派一名专职干部参加。
协作办负责:
(一)组织各协作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联合运输政策、规定、制度;
(二)组织各种运输工具衔接和供、产、运、销协作;
(三)组织装卸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相互支援,以及专用线、专用设备(容器)共用;
(四)组织铁路、公路、联运衔接、开展取货、送货到门的全程服务和过期货物移地保管业务;
(五)组织各企业卸车领导小组,抓好各专用线卸车工作;
(六)组织有关单位抄收次月到货计划,编制“小运输方案”和“小运行图”,每月定期召开到发货物综合计划平衡会议,落实卸装车计划;
(七)组织落实冬运和除雪工作;
(八)组织协作单位加强专用线标准化管理,开展爱车爱货活动;
(九)组织开展运输协作区的劳动竞赛;
(十)做好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有专用线(专用铁道)、年货物到发量在十五万吨以上、多口办理运输的企业,设运输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厂内外运输。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联运办工作制度
1、会议制:每年一月召开各县(市)联运办、市内各运输协作区办公室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安排下年工作。
每年三月定期召开全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奖励先进,部署联合运输工作任务、下达铁路货车作业时间指标。
每年八月召开县(市)联运办、市办运输协作区办公室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冬运工作。
每年召开一次跨地区运输协作会议。
2、检查制:每半年对市内运输协作区和县(市)联运办进行一次联运协作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3、办公制:每年五月、十月会同铁路分局深入基层现场办公,解决有关运输方面的问题。
4、评比制:每年一月进行联运协作劳动竞赛评比。
第八条 县(市)联运办工作制度
1、会议制:每年四月召开全县(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联合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下达联运协作工作任务。
2、走访制:每年五月、十月组织有关人员走访企业,帮助解决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
3、检查制:每个季度对各运输协作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报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月运输指标完成情况。每年一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5、评比制:每年三月对全县(市)各运输协作区进行劳动竞赛评比。
第九条 运输协作区工作制度
1、例会制:运输协作区实行领导组半年例会制和办公室月例会制。每年九月召开年度联运协作总结表彰奖励大会。
2、报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联运办报告上月运输指标完成情况;每年九月向市联运办和所在县(市)联运办报告前八个月工作总结和后四个月工作安排。
3、评比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单项、月、季、年劳动竞赛评比。
4、通报表扬制:对在联运协作中事迹突出,对推动发展运输协作贡献较大的单位、班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5、经费审查制:运输协作区领导组对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协作经费收缴使用审查。办公室在年终要向市、县(市)联运办、协作区各企业报告一次经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四章 运输协作
第十条 卸车、装车
1、有专用线(专用铁道)的单位,要成立以单位主管运销的领导为组长的卸车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卸车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日常卸车工作。要按日计划完成卸车任务,不得以夜间、雨雪天、节假日为由延误卸车时间。
2、协作办每月按规定时间到铁路局抄收次月协作区的到货计划,及时抄关给各卸车单位做好卸车准备。
3、运输计划一经批准,托运单位要备好货源,及时上货,铁路部门要按计划组织配车,保证装车。
4、各协作办要按专用线(专用铁道)管理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开展协作
协作办要组织铁路车站、企业开展偿运输协作。
1、开展专用线(专用铁道)有偿共用。由协作办牵头,组织铁路车站、专用线产权单位和用户签定使用协议。
2、由协作办组织各企业之间开展装卸车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相互协作支援。
3、协作办对到发量较大的同品类大宗货物,要统一组织归堆接卸、发送,不断提高货场设备能力。统一归堆发生盈、亏吨或暂存费时,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组织运输协作联网。
(一)组织协作区卸车联网。
(二)组织货场集散物资短搬联网。
(三)组织跨地区双向运输联网。
(四)组织跨地区单项运输联网。
(五)组织跨地区协作信息联网。
第十三条 组织企业自备货车投入运输,并及时取送。

第五章 货物联运
第十四条 组织联运企业与全国发货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建立干线联运网络。
第十五条 组织干支线货物联运,以城市为中心,向县(市)城、乡镇延伸,形成乡邮化联运网络。开展代办托运业务,受理整车、零担货物,实行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上门取送、全程负责。
第十六条 组织集装箱联运,开展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间国内和国际集装箱联运业务。
第十七条 车站、码头货场物资集散运输,由各协作办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平衡动力,保证货场通畅。
第十八条 联运企业要开办整车、零担联运业务。
第十九条 发货人委托联运企业代办货物联运时,要按规定填写货物运单,货物包装要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联运企业对用户的货物要及时取送。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车站超过领取时间的货物,经市经委批准可委托联运企业实行移地保管。移地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联运企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部门要严格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社绝“信用”交接。
第二十三条 联运货物在承运验收、运输、中转换装发生货损、货差时,都要编制货运记录,随票同行。
第二十四条 联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事故责任单位按货物发运地点国家调拨价格加全程已发生的运杂费之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联运企业不得擅自处理。确实代不到货主或无法交付的货物,要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章 旅客联运
第二十六条 市区建立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运售票处,预定、代售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客票。
第二十七条 在客流量大铁路能力紧张的区段,组织公路客运分流铁路客流。
第二十八条 在客流量大的城镇,开办吃、住、行一条龙旅客服务项目。在火车、汽车上开展乘务人员代办预定旅馆住宿业务。

第七章 联运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需从事联运、包装、托运业务的,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向市、县(市)联运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方可经营联运业务。
第三十条 联运企业经营范围。
(一)为托运人代办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托运、包装、理货、中转换装、仓储保管、接取送达、自备车出租、财务结算;
(二)办理办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回空配载;
(三)车站、码头物资集散运输;
(四)开展客票联售、旅客一条龙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使用市税务机关印制的《吉林市铁、公、水联运包装托运服务费专用收据》。
第三十二条 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八章 联运服务费、协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联运服务费。凡经两种运输工具或两程以上运输发生运费结算的货物,货主须按规定向联运管理部门缴纳联运服务费。在市区(含郊区)的,向市联运办缴纳;在各县(市)的,向县(市)联运办缴纳。
联运服务费用于发展扩大联运事业费用和奖励,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参加运输协作区的企业单位,必须缴纳协作经费。协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协作办必须按规定向市、县(市)联运办缴纳协作经费。
协作经费用于日常办公经费、会议费和奖励。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联运协作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劳动竞赛中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市)联运办、协作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市联运办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5日
高速公路堵塞造成的追尾事故认定思路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在交警尚未到达现场时,后续车辆在现场后方的所有路面上,三、四排车辆并排停放。这时候,道路完全没有了通行效率,车辆通行的“冲突点”大大增加,由于“高速行驶”,车辆的安全受到极大的挑战。再往后的车辆在驶近这些车辆时,由于路面全部堵塞,没有可供通行的路面,驾驶人稍微犹豫,就有可能造成连续性的追尾事故,严重时会伴随着人员伤亡。
高速公路的行车环境大大优于地方公路,车辆行驶速度远远高于地方公路。车辆高速行驶中与停止车辆碰撞的追尾交通事故就成为高速公路上的一类损失惨重,非常典型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以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在事故发生后许多(前车)当事人为自己辩解:“前方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一看,过不去了,就停在行车道(超车道)上”。由于这些车辆在行车道上停车的理由都不是“随意”的,所以,据此认定“随意”停车者事故责任的操作性比较差。
为了公正、公平地认定这些事故责任,通常使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的规定,追究前方停车“未依法扩大示警范围”的交通事故责任。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将“机动车因故障、事故”和其他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的情况在一条中规定,比较笼统,在实践中时常出现争议,矛盾激烈时,甚至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这样的事故如何认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只有在车辆“难以移动”时,才可以在停车位置停留。同时,将故障车警告标志的摆放位置从“来车方向的一百米处”提高到“一百五十米以外”,提高了“扩大示警距离”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本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进一步提高了正常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要求,作出了正常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规定。
从以上得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行为要求更高。表现为:
1、正常的车辆
(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
2、发生故障后,能够移动的车辆
(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3、发生故障后,难以移动的车辆
(法第五十二条)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4、扩大示警范围
(法第六十八条一款)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条中明确了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则。现行法认定交通事故的原则与旧法一致,仅仅是扩大了内涵,融进了“交通意外”。
这一类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在新法实施前后是一样的。但是,在新法中,这种“过错的严重程度”却是大大提高了。在这一类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本意,才能够准确作好这一类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
以上观点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2004-9-29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联系:13903592043 0359-218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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