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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06:01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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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9日

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部署,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主动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克服投资领域中存在的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切实解决投资膨胀问题,把各地、各部门工作的着力点引导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包括我省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重点。
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在我省的中央项目及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清理;省直项目和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清理所辖市县的项目。
(三)清理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左己 省 长
副组长:张成义 副省长
赵 铭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唐修亭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长涌 省经委主任
廉占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徐福和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刘鲲省 建设厅厅长
李希龙 省审计厅厅长
李维祥 省环保局局长
贲起利 省统计局局长
臧景范 黑龙江银监局局长
周逢民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
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主 任:唐修亭(兼)
副主任:张常荣省发展改革委助理巡视员
高玉学 省经委副主任
(二)工作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国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金融5个工作组,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牵头,抽专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联络员。综合工作组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参加,主要负责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意见;汇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从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全省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审批程序,提出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国土工作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从土地规划和利用方面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审批程序,提出相应清理意见;汇总项目土地利用方面初步清理情况。城市规划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从城市规划方面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审批程序,提出项目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汇总项目城市规划方面清理情况。环境保护工作组设在省环保局,主要负责从环境保护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履行环评程序,提出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汇总项目环保方面清理情况。金融工作组设在黑龙江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参加,主要负责从信贷政策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汇总项目信贷方面清理情况;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8日前)。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召开会议部署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二)自查清理阶段(5月19日至6月10日)。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范围、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清理,并将自查清理结果(包括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其他各成员单位。
(三)汇总审核阶段(6月11日至17日)。国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金融工作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综合工作组对各有关工作组材料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检查上报阶段(6月18日至25日)。国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金融工作组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综合工作组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起草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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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法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不过,对于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有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实践中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实行强制医疗。理由是,实行强制医疗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是对实体法而言,从实体法的角度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8条第1款就作出了“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刑诉法修改只是对本款规定如何落实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不能因为这一程序性规定出台晚就否定其对刑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性。这种情况就像“两高”有关刑法条文的司法解释,虽然出台在刑法条文之后,但通常其效力自然上溯到它所对应的刑法条文的生效时间。因此对有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不存在障碍。

  笔者认为,从刑诉法第284条的规定看,对危险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是赋予公、检、法机关的一项选择性权力,是否对行为人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关键在于对刑法第18条第1款“在必要的时候”的认识。具体到个案时,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继续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的大小。如果经调查和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没有康复,其家庭或监护人又缺乏必要的监护能力,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很大,就有必要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反之,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确已康复,就没有必要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曾经发生过的危害行为,无论是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都是证明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证据,而不宜作为判定强制医疗程序能否适用的时间尺度。

  我国立法法第84条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存在溯及力问题。

  由此看来,第一种意见认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不具有溯及力的理由是成立的。虽然强制医疗程序本身作为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明显属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但此“特别规定”与立法法第84条所说的应当“除外”的“特别规定”是两个概念,后者是指一部法律中专门就本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受“不溯及既往”原则约束而作例外处理的规定,刑诉法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但是,第二种意见是实践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从法律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原则出发,也能找到其明显的合理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从旧是原则,从新是例外,如果一定要适用新法律,那么就要求法律对行为人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从轻也就是从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作案后到治愈之前,实际上处于一种持续的危险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应着重考察其监护、治疗条件。如果没有保障,将其纳入强制医疗并不是“翻旧账”,也不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切应依据其社会其危害可能性或者说社会危险性而定。

  如果以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为由对这些人放弃利用强制医疗手段,将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层面上,是无法从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相反,会弱化法律应有的威慑力,还可能助长部分真正的犯罪分子利用装精神病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其弊端十分明显。

  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送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直到经鉴定为确实康复不致再危害社会以后,再让其回归社会,不仅能降低其社会危险性,提高周围群众的安全感,同时也能够减轻那些生活困难的精神病人家属的负担,更能让精神病人得到较好的医疗救治和管护,避免精神病人遭受虐待、非法拘禁、遗弃等。既然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此类当事人有利,适用新规定就符合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原则。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1998.01.08



第一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规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见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三)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四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在《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码。
  快速程序代码由快速程序代号、程序类别代号和项目类别代号三部分组成:

FTP
快速程序代号
×
程序类别代号(B、C) 
×
项目类别代号(1、2、3、4)

  第六条 在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按要求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3),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计划项目调整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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