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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8:44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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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已由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原则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交战略,充分发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两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交通发展的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继续执行各自的科技进步计划的同时,自1996年起,在部科技进步年度执行计划中,继续安排《“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的宗旨是,根据《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点和需求,针对重点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实行“集资投入,共同管理,协调计划,联合攻关”,以促进公路、水运交通全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 为保证《“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任务的顺利开展和完成,科学、合理、规范地实施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交通部的领导下,《“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由部科学技术司和集资参加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共同组成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规定交齐“九五”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经费(集资额)的单位,即成为本理事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则为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由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担任;设理事长一人,由科技司司长担任;设副理事长三人,其中常设副理事长由部科技司主管科技计划的副司长担任,另二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轮流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是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3.审定理事会领导人员;
4.讨论并决定《“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或中止;
5.讨论并决定年度经费的使用原则,审议年度预决算;
6.讨论并决定奖惩事项;
7.讨论并决定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的义务:
1.按规定交纳参加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的经费;
2.作为主持单位负责对所申报并被理事会批准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并督促、协助承担单位按合同完成所承担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任务;
3.指派一名科技处长为理事会联络员,参与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理事会委托的有关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方面的工作;
5.为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单位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6.“九五”期间中途退出时,不再追索所交纳的集资经费。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理事会的有关会议和理事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2.对理事会和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提出建议;
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并有被选举权;
4.了解和检查督促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获取项目成果报告;
5.单独或联合其他理事单位申请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并主持理事会批准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学技术司内,其成员由部科技司政策计划处人员兼任。其职责是:
1.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参与筹备理事会全体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3.参与联络员会议,商讨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有关工作;
4.承接理事会理事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并负责组织向理事会联络员会议和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立项建议;
5.了解、掌握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执行情况,协助主持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6.组织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并及时组织将成果报告分送各理事单位;
7.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采取年度计划方式编制,由组织单位(交通部科学技术司)组织理事会各理事单位共同完成,由交通部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以《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遵循“目标明确、适应市场、重点突破、协调发展、加速转化、重在应用”的原则,同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发展的需求,重点开发或推广应用具有行业或地区特色的、支撑省市交通发展、促进交通科技整体水平上新台阶的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要尽量避免重复开发,并要充分考虑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技术引进、运输生产等的衔接和结合。
“九五”期间各理事单位所主持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总额不多于各理事单位集资额及部匹配所相应的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由理事会各理事单位按照项目选择原则,经审查签署意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立项建议;
2.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议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联络员会议对经过评议的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平衡后,由理事会办公室综合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预选项目建议草案;
4.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需有1/2以上的实际票数通过)的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编入部科技进步年度执行计划,由部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本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按计划由组织单位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撤消: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与项目结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5.集资经费以及与项目相匹配的自筹资金、贷款、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撤销的项目,由理事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商组织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后,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书中所列攻关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时,应与项目主持单位商定后提出申请,由组织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九五”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主持单位负责,并商组织单位,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必要时可向社会招标),合理组织优势力量,确定合同内容。由组织单位、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方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单位:
(1)作为联络员的组长单位召开联络员会议;
(2)筹备理事会会议;
(3)编制并下达年度执行计划;
(4)及时制定拨款计划并划拨经费;
(5)检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统计报表,组织验收鉴定。
2.主持单位(申请项目的理事单位):
(1)提出项目申请;
(2)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3)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4)及时提出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5)检查督促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6)参与验收鉴定。
3.承担单位:
(1)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并提出验收鉴定所需技术总结和经费报告;
(2)及时提交攻关进度、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和统计报表;
(3)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拨款;
(4)协助完成验收鉴定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凡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应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四、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的来源为:
1.参加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理事单位的集资经费,每份集资额为200万元;
2.部匹配经费,相当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理事单位集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由部科技经费支出;
3.按有偿合同回收的科技经费;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的使用范围:
1.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补助费;
2.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总额按不超过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总数的1.0%提取;
3.所需的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管理费用,其总额按不超过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总数的2.5%提取;
4.为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奖励资金,其按不超过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总数的1.5%提取;
5.其他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同意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要做到帐目公开,并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三条 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使用参照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相应的配套经费,包括工程费用、应属基建费开支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改造经费等仍按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前主持单位提出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由组织单位汇总后,按照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年度经费下达到课题的主持单位,并由主持单位拨到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视项目性质和效益不同,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经费实行无偿使用、部分偿还等不同办法。项目类型及偿还额度和期限要在合同中确定。偿还的经费按比例分别交回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确定,分期拨付;年终结存经费应转入下年度使用;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在申请验收、鉴定时作出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报送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经准撤消或中止时,承担单位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主持单位。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按规定上报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经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共同组织鉴定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告结束。行业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按国家科委规定的鉴定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任务完成后,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三十条 取得成果的单位有推广攻关成果的责任,应及时将研究报告分送理事会各理事单位。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对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可以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重大发明奖;凡符合专利条件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经交通部批准后执行,并由交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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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1990年2月12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堵塞漏洞,杜绝以车谋私现象,推动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以车谋私”,主要指铁路单位或个人,凭借职权或通过其他关系和手段,以车皮营私牟利的行为。
第3条 铁路单位和职工都要以大局为重,把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以车皮营私牟利。 (一)严禁审批要车计划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直接或间接索要和接受货主钱物。 (二)不许铁路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倒卖或代他人办理要车计划,不许各级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影响,干扰要车计划审批工作。
(三)严禁将通过限制口的计划内外车皮计划违反有关规定分配给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开办的公司。
第4条 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审批要车计划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审批要车计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严禁擅自越权审批计划外要车。
(三)坚持集体审批领导负责制度,由主管运输领导同志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手续和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计划外要车。
(四)增强要车计划审批透明度,按时把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在必要范围内公布,接受路内外监督。
(五)选派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有责任心又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运输计划审批工作,并对他们提出严格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对计划外车皮计划审批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5条 车站和车站职工不得利用组织进货、报请求车、安排装车、配车调车、调整货位、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等职权,刁难货主,索要和接受钱物。
第6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视完成运输任务为应尽职责,不得接受和私分地方部门、厂矿企业及其他货主或路内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7条 铁路不论运输主业单位还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严守法规,做到利国便民。
(一)延伸服务的经营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地方工商、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不得乱涨价、滥收费。
(二)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延伸服务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代办车皮计划。开展承运前交付后全过程服务的,可以替货主代递要车计划表,但不列为经营项目,不计收费用。
第8条 不准铁路任何单位以提供车皮为条件与路外企业搞联营。尚未脱钩的要坚决脱钩;订有协议的要立即中止。
第9条 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自备车问题的若干规定》(铁体法〔1989〕151号文件),不许铁路单位经营加价收费的自备车。
第10条 铁路职工或单位违反本规定,除追缴或没收营私牟利所得外,要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等行政处分。问题重大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公平竞争,推动彩票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要求,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二OO一年十二月九日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彩票机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报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彩票发行与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 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彩票机构的财务状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彩票资金及帐户管理

  第五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由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彩票机构应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彩票销售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归集彩票机构销售彩票的全部资金,并按规定比例将发行经费和彩票公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管。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统一由省级彩票机构集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彩票公益金从彩票销售资金专用帐户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彩票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电脑型彩票代销点经费后的余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的比例缴拨应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发行经费。
  第十条 进行彩票大奖组销售时,基层彩票机构应在销售活动结束后三周内,对彩票销售资金进行清算,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和主管财务人员章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彩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按年度实际销售量结清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 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中未拨付的发行经费,应用于弥补彩票机构以后年度彩票销售亏损和事业发展。

第三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必须根据本级彩票销售计划及其他经营活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对彩票机构实行核定收支、计划拨付、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正确处理彩票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合理安排支出。
  (三)坚持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
  (四)购建固定资产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表式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彩票机构编制的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根据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彩票机构业务开支需要和发行经费上缴情况及时拨付发行经费。
  第二十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财务收支计划时,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收入、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彩票机构的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指彩票机构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取得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发行经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计入事业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代征税收返还手续费收入用于单位开支的部分、捐赠收入等。
  彩票机构的各项收入应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彩票机构的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不得用作返奖奖金或补充行政主管部门经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彩票机构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业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支出。其中: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中福利费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缴费指彩票机构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彩票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外事经费、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其中,招待费指彩票机构为业务活动的合理需要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本级使用发行经费的5‰据实列支。
  3.业务支出指彩票机构为完成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彩票的印制、运输、仓储、检验、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广告、宣传、技术开发支持、系统运行维护费、专线通讯费、公证费、代销点经费、尾票核销等费用。
  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其中医疗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彩票机构发生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彩票机构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5.固定资产支出指彩票机构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提取的折旧和发生的大修理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指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指上级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下级机构补助、奖励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根据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数,不能认定的应当按合理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彩票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彩票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统一掌握本单位的财务,不得办理无计划、超计划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上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均不得计入各项支出。

第六章 返奖奖金

  第三十条 返奖奖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按发行规则规定支付给中奖者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电脑彩票可以从返奖奖金中提取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按不高于返奖奖金2%提取;
  (二)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三)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
  (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三十二条 调节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
  彩票机构按上述规定提取调节基金后,不再提风险基金和预留奖金,凡本办法下达以前提取的风险基金、预留奖金等同类性质的资金,应统一转入调节基金。
  第三十三条 凡设置奖池的彩票,奖池由滚存的未中出的浮动奖金额组成,包括:
  (一)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
  (二)超出头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
  奖池用于头等奖奖金支出。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头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头等奖奖金。
  第三十四条 逾期未兑付的奖金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 中奖彩票实际兑出的奖金,为彩票奖金支出额。当期未中出的奖金和弃奖奖金,不得计入奖金支出额。
  第三十六条 凡设置奖池的彩票弃奖收入纳入调节基金继续用于返奖;不设置奖池的彩票弃奖收入纳入公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返奖奖金、调节基金、奖池应按不同的彩票品种分别核算、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电脑型彩票头等奖的中奖彩票原件和兑奖登记表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电脑型彩票兑付除头等奖外的浮动奖和即开型彩票兑付一万元以上奖项时,应保留中奖彩票原件及中奖者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奖金兑付登记表,彩票机构应按奖期汇总,另行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其中经确认的每期浮动奖和固定奖兑奖汇总表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电脑彩票固定奖经省级彩票机构机房数据库确认,由销售网点兑付,其兑奖票可不集中保管,由销售网点保持到兑奖期结束后自行处理。
  规模销售即开型彩票兑付万元以下小额奖票,由销售组织单位收回,统一保管,经公证部门验证出据公证书后统一销毁,公证书要留作记录备查,销售结束后的结算清单,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网点销售即开型彩票兑付万元以下小额兑奖彩票,由彩票机构定期收回,统一保管,经公证部门验证出据公证书后统一销毁,公证书要留作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支付中奖者的奖金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由彩票机构在兑付奖金时代扣代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彩票机构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规定提取转入。
  (二)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机构,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缴财政专户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应付返奖奖金等。调节基金和奖池分别在应付返奖奖金中反映。彩票机构收取的终端机押金在应付帐款中反映。
  (二)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九章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四十六条 彩票机构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超过十万元的呆坏帐,还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七条 材料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八条 库存彩票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库存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库存彩票应按彩票类型分开核算。
  彩票机构应严格彩票出入库制度,建立库存彩票明细帐和台帐,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并将库存明细帐和台帐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总帐进行核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应及时查明原因,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彩票发行机构批准,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尾票核销应由公证机关公证,省级财政部门监销。
  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在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是彩票机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彩票机构对外股权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四)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支出。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机构用借款购置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彩票机构购入固定资产交纳的契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电脑彩票销售系统,包括投注机可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附后。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支出。
  彩票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支出。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销。

第十一章 机构清算

  第六十条 彩票机构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彩票机构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二条 彩票机构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彩票机构,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彩票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彩票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两张主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彩票机构应按季报送主表。
  第六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年度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彩票发行情况。本会计年度经批准的彩票发行额度及实际销售额。
  (三)即开型彩票领用、结存情况。说明本地区年初库存即开型彩票票面金额、本年度实际领取票面额、实际销售额、核销尾票额及年末库存彩票票面金额情况。其中,年初、年末库存彩票票面金额包括散布于各地、各销售点尚未实现对外销售的即开型彩票面额。
  (四)公益金提取上缴情况。
  (五)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和奖池累积情况,以及弃奖处理。
  (六)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本会计年度各项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情况。彩票销售点(投注站)的分布及增减变动情况。
  (七)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及重大损失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彩票机构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单台投注机销售额=彩票销售额/投注机总数
  (二)经营成果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帐面结余+本年度财政未返还发行经费)/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费用率=事业支出总额/彩票销售额×100%
  奖金兑付率=本年度实际支付奖金/(本年度返奖奖金提取额+上年奖金结余额)×100%
  第六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季、年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提供财务报告。彩票机构季度财务报告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连同国家审计机关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中央级彩票机构应将本系统汇总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六十八条 彩票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或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良好信誉且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表:
彩票机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及建筑物 折旧年限

  1.营业用房 30--40年

  2、非营业用房 35--45年

  3、建筑物 15--25年
 
  二、机器设备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通讯设备 5--10年

  4.电子计算机 5--8年

  5、投注机 3--6年

  6、电器设备 5--10年

  7.安全防卫设备 5--10年

  8、办公设备 5--8年
 
  三、交通运输设备 6--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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