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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24:41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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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0号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畜牧、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或者配备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分别由环境保护、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市)餐厨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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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4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谋划“十一五”环境保护发展大计的重要一年。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执行“十五”环保计划,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控制污染排放,加强重点地区环境治理,积极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确保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努力促进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淘汰、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二、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抓紧抓好重点地区污染治理。深入贯彻全国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十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力度。推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基础工作,在重点地区和流域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完成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试点示范,进一步深化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继续做好国家重点开发、建设工程的生态保护工作。开展重点地区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做好农村环保工作。筹备召开全国生态保护会议。

  四、做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认真贯彻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法规,开展放射源专项清查活动和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工作,力争在放射源管理上取得明显成效。加强在建和运行核设施监督管理。提高核监测、应急预警和响应能力。加快放射性废物库的改造与建设。

  五、严把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的新情况,完善审批机制,严格分类分级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共赢”。坚持以典型引路,继续开展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等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十一五”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循环经济的理念。

  七、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点,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建立部门环保联合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和规范工作。

  八、强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环保部门预算。认真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文件,探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有效机制,依法管好用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做好环保部门预算,保障执法监督工作稳定运行。

  九、落实环保考核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配合组织部门制定环保考核指标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与中组部联合举办地市主要领导参加的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培训班。

  十、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全系统监测、标准、科技、宣教、信息等工作能力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制定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及时发布各类环境信息,实行政务公开,提高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强环境应急预警和快速处置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培训。

  十一、坚持“两手抓”,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为重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认真贯彻落实环保系统“六条禁令”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保队伍。

  十二、加强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围绕环保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环保理念、管理经验以及技术和资金。做好国际环境履约和对外环保宣传,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树立对全球环境负责任的国际形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发(2001)3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开展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西部开发战略,实施西部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的有效措施。此项工作已经列入中共中央下发的《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为继续抓好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现将《2001年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印发你们,望你们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培训效果。

2001年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通过东西部对口培训,使西部地区的公务员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为西部大开发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骨干队伍,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使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取长补短,互相交流,促进培训水平的提高。
二、培训项目
2001年计划为西部地区培训公务员900人,共举办21个培训班。具体是:
1、北京为云南举办文化产业开发与管理培训班;
2、天津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社区管理培训班;
3、天津为重庆、新疆举办公务员师资培训班;
4、天津为陕西、云南、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公务员师资培训班;
5、上海为新疆举办经济管理培训班;
6、上海为广西、贵州、宁夏举办人才资源开发培训班;
7、辽宁为青海举办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班;
8、辽宁为内蒙古、四川、陕西、宁夏举办城市规划建设培训班;
9、山东为四川举办农业开发培训班;
10、山东为陕西举办农业开发培训班;
11、山东为甘肃举办农业开发培训班;
12、浙江为贵州举办民营经济发展培训班;
13、浙江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举办民营经济发展培训班;
14、浙江为内蒙古、贵州、青海举办旅游开发培训班;
15、江苏为内蒙古举办经济管理培训班;
16、江苏为甘肃、青海举办经济管理培训班;
17、江苏为西部地区举办计划生育管理培训班(我部与国家计生委共同举办);
18、广东为重庆举办人事管理与人才资源开发培训班;
19、广东为西藏举办经济管理培训班;
20、福建为宁夏举办农业开发、退耕还林和生态环境建设培训班;
21、福建为广西举办经济管理培训班。
三、时间安排
2001年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班,原则上从5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每个班的培训时间为15天至30天,实地考察时间不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四、培训经费
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所需经费,仍然按照人办发〔2000〕34号文件规定的由人事部出一部分,东部、西部地区人事部门相应各出一部分的原则解决。
五、几点要求
1、西部地区要认真做好培训学员的选调工作。西部地区接受培训的公务员主要是地(市)以上政府部门负责经济管理、农业开发、文化产业开发与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旅游开发、计划生育管理和人才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县(市、旗)政府中有关的副县(市、旗)长。参加培训人员的年龄要在45岁以下。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单位,应注意选调在机构改革中欲保留的骨干参加培训。
2、东部地区要认真制定好每个培训班的施教方案。制定方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坚持“少而精”,课程设计要灵活,考察要突出重点,授课教师的选聘要严格。各培训班的施教方案应经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审定后实施。
3、在培训的形式和方法上应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要针对受训人员的特点,注意运用模拟、案例、研讨、考察、双讲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教学活动,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其能力的训练和提高,增强培训效果。
4、加强管理。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人办发〔2000〕34号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培训的各项工作,加强学员的管理,搞好生活后勤保障,保证安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要做好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每期培训班要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我部公务员管理司。


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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