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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09:44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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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83号




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批复
核安全中心:


  你中心《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请示》(国环核安中心[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公室”)。“注册办公室”暂设在你中心,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组织阅卷;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

  2、负责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的建立与管理。

  3、承担全国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含变更登记)和证书发放工作。

  4、建立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负责对注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注册办公室参照你中心二级机构管理,业务工作相对独立,接受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和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的指导。

  三、注册办公室人员编制暂定5名,编制由你中心内部调剂解决。

  四、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和整合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原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承担,你中心做好师资安排与教材编写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不再单独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教育培训机构。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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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指定检查机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以及工厂审核员人数、审查天数(工厂审查人·日数)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备案后,另行转发。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发改价格[2004]23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
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4]173号)收悉。原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其个,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
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考虑到认证所需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和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10元。
(五)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
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六)年金。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收取年金。年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下同)在20张以下的(含20张),每张证书每年收取200元;获得的证书在20张以上、50张以下(含50张)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50元;获得的证书在50张以上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00元。
(七)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机构向获得认证证书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批准使用标志时,向获证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 06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2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0元,45毫米标志每枚0. 30元,60毫米标志每枚0. 40元。
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9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600元。
二、对已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其他有关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免收相同部分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195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你院(53)法行字第148号函收悉。关于所提革命军人及转业军人的离婚问题,经我院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多年无音讯的革命军人之配偶提出离婚总政及本院系有关机关已订出处理办法,不久即可发下。
二、革命军人与其妻子感情不合,不堪同居,而双方亲自到区自愿登记离婚,无需原部队之证明,即可发给其离婚证书。
三、革命军人转业到企业部门,申请与其妻离婚而其妻亦很同意者,只要双方自愿离婚,即可到当地区政府登记离婚,不必原机关证明。
四、今后诸如此类的请示,可报主省院或省分院不必迳呈本院。

附: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革命军人多年音讯没有其妻提出离婚的婚姻案件,为了慎重处理起见都向各有关方面进行询查军人之下落,但军妻思想工作很难做,他们认为是法院不给解决,所以大都是啼哭不走等待解释,让民政科给找住处,和妇联会联系给予打通思想时才走,甚至有数次前来解决不了的就要寻死,总之多年无音讯的很难给予解释。对于有音讯的革命军人,其军人在部队申请要求与其妻离婚的经传女方亦很同意,但因无军人在职部队证明信件,为了慎重不出偏差便同军人政治机关联系取得证明后即行合理判决离婚,这样做故延长了时间,引起两当事人的不满说:我们同愿离婚一定是要部队手续。这样解决感觉较为妥善(但要给女方详加解释)除上举外,现有两个不好解决的问题:
一、对于军人请假或因工过路回家因和自己女人感情不合不能同居,双方亲自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两愿离婚者是否还要部队的证明信件,如要的话双方就不满说:我们亲自登记离婚不要部队证明信件。像两人亲自离婚的如再要部队的证明时间一定要延长,故使双方都不安心与生产。
二、转业到企业部门的军人亲自来信数次申请要与其妻离婚,其妻亦很同意但没有该企业部门的证明信件,是否可以不要该企业部门证明而迅速给予离婚。以上问题希参阅后请指导我院怎样处理较为妥当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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