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6:45:11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9]178号


  为建立健全我市国外贷款还贷机制,增强我市国外贷款的还贷能力,确保贷款的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维护我市的对外信誉,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根据《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以保障国外贷款的安全、有效运作,促进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外贷款债务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归还国外贷款本金和息费,维护我市对外信誉,促进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
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外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国外商业贷款。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还贷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湖州市财政局作为湖州市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立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国外贷款债务实际,确定每年筹集还贷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为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国外贷款债务余额的3%—8%,最少应保证偿付当年贷款本息费的需要及必要的风险准备。(国外贷款债务余额=已生效转贷协议总额-已生效未提取贷款-已注销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

  第六条 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2)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预算外资金集中部分安排一块;(3)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原承诺用相关经费归还项目国外贷款的资金;(4)项目转贷协议产生的转贷利差;(5)项目试生产收入、提前实施的项目部分收益,经批准的物资转让收入、索赔与违约金收入等;(6)经追回的被项目单位违规挪用的国外贷款或配套资金;(7)贷款的存款利息净收入;(8)对欠款单位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9)还贷准备金增值收入;(10)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一些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适当从受益者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充实还贷准备金;(11)企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所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资金、项目运营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项目新增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暂划入还贷准备金中集中管理的资金(资金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具体划入比例由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2)其他收入。

  第七条 还贷准备金的主要用途为:(1)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项目或下一级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2)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贷能力,且本级债务人亦无法偿还的债务;(3)适当补助因外汇汇率变动产生的外汇风险;(4)偿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贷项目计划的债务;(5)所有权归企业的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其对应项目的债务。

  第八条 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建立并实行预算管理:(1)各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必须在每年1月份前制定出归还项目国外贷款所需金额、归还时间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资金按时足额划入市还贷准备金中进行预算管理。(2)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提出的计划制定出全市归还国外贷款所需金额、归还时间和资金来源计划。(3)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不按时提供归还项目国外贷款计划的,则市财政局将按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归还该项目国外贷款的计划,并按时扣留该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资金、经费和提请省财政厅扣留相关县财政局预算经费作为归还国外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由市财政局转贷的国外贷款项目还贷,由市财政局按计划还贷;由市财政局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还贷,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原转贷渠道还贷。凡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还贷情况,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还贷准备金由人民币或美元等不同币种组成。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偿债资金时,债务人必须与市财政局签定借款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还贷准备金用于直接偿付债务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应按上级规定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 各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建立国外贷款还贷准
备金,并加强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维护对外信誉。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义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基于接受方的如下保证: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五、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第(四)项修改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中方在境外自用、境外检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或者属于境内检修复运出境以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申请时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八、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海关可以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提出质疑,并可以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核恐怖主义行为危险时,商务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商务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商务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咨询委员会,承担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的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商务部或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制止。必要时,商务部可以将拟出境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有关情况通报海关,对其中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海关可以查验和扣留。对海关监管区域外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商务部可以查封或者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十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商务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商务部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科技部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震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科委: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震灾严重而又频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向公众普及科学的地震防、抗、救知识和方法,逐步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文)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意义。据统计,仅上个世纪以来,我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万人之多,占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的53%。建国以来100 多次破坏性地震袭击了22个省(区、市),造成27万余人丧生,占全国各类灾害死亡人数的54%。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对提高全民族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科技和地震部门、科普团体,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心理承受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和《科普法》的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使防震减灾、造福人类社会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二、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在全国尤其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广泛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大力传播科学防震减灾知识,消除封建迷信思想,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民科学、有效地防御地震灾害。配合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求实的原则,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

三、结合各地实际,确定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重点

1.要结合国家和本地区地震环境和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和规范各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网络,增强各级社会防震减灾功能。

2.要充分利用每年的“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和科技周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开展有关我国地震灾害环境背景、地震基本知识和防、抗、救知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的科学普及宣传,使其具备科学的防震减灾基本素质,提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科学问题和愚昧迷信活动、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正确判断能力。

3.要努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围绕课堂和课外学习,巩固、发展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第二课堂和课外兴趣活动小组,通过开展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兴趣小组等课外、校外科技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基础科学知识、地震自救和紧急避险技能的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对防震减灾科技的兴趣和向社会开展“二次宣传”的能力。

4.要加强城镇社区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根据不同群体的城市居民,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增强积极正确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自觉性,提高对各种地震谣传事件的基本鉴别能力,有效遏止各种地震谣传现象,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要重视和加强农村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围绕农民致富奔小康和小城镇建设,向农民群众普及宣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识别知识、农村民房防震减灾技术常识,逐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6.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图书和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机制。

1.各级地震和科技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防震减灾科普联络员制度,统筹协调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政策引导。对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2.要建立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人才激励机制,积极推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为他们创造条件,将其所掌握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解决科普工作者在职称、职务、待遇和奖励等方面面临的特殊问题,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防震减灾科普事业。

3.要结合防震减灾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进行大胆探索,建立适应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求,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放、竞争、流动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机制,使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4.要建立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的社会化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社会各界通力协作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防震减灾科普阵地建设,繁荣防震减灾科普创作

1.要切实加强防震减灾科普阵地建设,为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和场所。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建立稳定的防震减灾科普基地;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地震台站,要逐步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开放,使其更好地发挥培训、展教、演示、宣讲等科普功能。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区,应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国家将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建设一批国家级防震减灾科普基地。

2.各级地震、科技部门要广泛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者,创作一批内容准确、通俗易懂、情趣丰富、形象生动,集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高品位的防震减灾科普文字、图像、音响、影视、模型等科普作品。要进一步办好各种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刊物,发挥其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3.各级科普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为我国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4.要多渠道增加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各级地震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每年要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创作和科学普及工作。地震和科技部门的重大防震减灾科技项目,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科学普及工作。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



中国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