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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三单位关于市直及袁州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04:22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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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三单位关于市直及袁州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三单位关于市直及袁州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交警支队《宜春市市直及袁州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二年元月八日


宜春市市直及袁州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车辆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税收征管机构
袁州区地税局在市交警支队设立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税收征管所),负责职责范围内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全面建立车辆税收征管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市交警支队协助车辆税收征管所征收车辆税收,实行目标管理,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税收目标一年一定。
车辆税收征管所对所有应税车辆要做到应征尽征,各种车辆税收征收标准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具体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税收征管范围
市汽运总公司、市公交公司、赣西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君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祥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公司所属车辆的税收由市地税管理局征管;市直其他单位和袁州区的车辆税收一律由车辆税收征管所负责征收管理。
三、税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地点在其机构所在地;对挂靠单位的车辆以及个体运输车辆,一律以现车主居住地为纳税地点(以车主的身份证住址核实居住地)。
所有从事客、货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免费简易登记)。
正常营运车辆税收全年按12个月计征,如确因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需要报停的车辆,凭交通事故证明或稽征部门批准的报停单经车辆税收征管所审核同意,可按批准报停月份减征税款。
所有应税车辆办理上户、年检时,必须缴清至本年度年检月份止的税款,凭车辆税收征管所出具的纳税证明到市交警支队办理车辆上户、年检手续。
税法规定可免税的车辆,凭车辆税收征管所出具的免税证明到市交警支队办理上户、年检手续。车辆税收征管所定期将免税车辆名册分别报送市地税管理局、区地税管理局备案。
区地税局与市交警支队对车辆税收征管所的税收业务,要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税务稽查管理
各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月主动到车辆税收征管所申报纳税,经检查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偷税论处,除追补其未缴、少缴税款外,并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地税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五家公司所属应缴未缴税款的车辆,市交警支队在年检、路检或办理有关手续时,协助把关,车辆税收征管所除追补其未缴、少缴税款外,并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运输发票管理
除袁州区地税局审核同意的专业运输公司(车队)可向车辆税收征管所领取整本发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领取整本发票;要填开交通运输发票的运输户,一律凭已纳税税票或《车辆税收纳税手册》,到车辆税收征管所申请填开,对未交清应纳税款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发票;车辆税收征管所要建立填开发票登记台帐,同时登记《车辆税收纳税手册》并签章,对发票填开金额超过月纳税营业额的要及时补缴税款。
六、车辆税收归属
车辆税收征管所征收的车辆税收,按市区分成比例分别入市级和区级金库,具体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测定。征收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所属税款比例分别承担,由区地税局向车辆税收征管所结付。
各乡镇所属车辆的税收由区地税局在每月底根据实际征收数划拨到各乡镇。各乡镇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车辆税收征管所工作,对不支持、不配合的,不予划拨其所属税款。
七、转让车辆管理
对车主转卖车辆的,成交前买卖双方到车辆税收征管所结清应纳税款后,市交警支队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未到车辆税收征管所办理税款结算手续的,该车辆欠缴的地方各税一律由新车主负责缴纳。
八、其它有关规定
营运车辆实际载重量与营运证核定载重量相差较大的,可按实际载重量核定应纳税款。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办理营运证的年审手续时,应凭车辆税收征管所出具的纳税证明方可办理年审。
区法院、交通局、农机局及其下属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车辆税收征管所工作。
市交警支队相关部门对车辆上户和年检情况要按月传递给车辆税收征管所,做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将不定期对已年检车辆上门上户进行检查,发现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车辆使用税征收标准》
附件二:《营运车辆月税额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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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4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统管,专户核算。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大型活动专设的财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扎口、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经市政府或临时组建的大型活动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三)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不得虚报;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贯彻“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类大型活动领导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人员以市财政局为主并抽调与大型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大型活动经费总收支预算和财务总决算;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负责大型活动各项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结算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必需的设备和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为:

  (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其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的各类大型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经费开支和做好本部门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安排数、捐赠和赞助及其它收入数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机构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送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

  (三)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一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审定。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提出调整报告,经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四)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要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大型活动举办而成立的保障机构的经常性公共性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据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大型活动专项任务安排的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支手续,报销票据要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应当单设专户,专项核算大型活动经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也要相应开设专户或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器材设备等物资购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各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资金来源,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购置部门和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共同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的按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和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职能部门编制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上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并接受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各项财务收支、财产物资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产、会计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使用大型活动日常公用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登记,并填列《资产移交表》,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对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购置的专项资产,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如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将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和大型活动财务总决算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市档案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 财社[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民政部。
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 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 安置经费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
(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
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2.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3.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5.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指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6款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3款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1.基本支出,指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审核汇总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上报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地方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的实际接收人数和经费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经费。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其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央财政根据移交安置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服务管理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必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混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定期进行自查,做好决算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汇总后上报 财政部、民政部。
第十四条 对各地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也要自觉接受审计等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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