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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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3]4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陈至立(国务委员)
副主任委员:路甬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
徐匡迪(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
陈奎元(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
周 济(教育部部长、主持学位委员会常务工作)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 凯(发展改革委主任)
巴德年(院士、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王树国(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
王晓初(人事部副部长)
韦 钰(院士、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左铁镛(院士、北京工业大学校长)
白春礼(院士、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石泰峰(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刘应明(院士、四川大学副校长)
向仲怀(院士、西南农业大学校长)
孙家广(院士、清华大学)
朱清时(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
江泽慧(教授、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
纪宝成(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许智宏(院士、北京大学校长)
吴启迪(教授、同济大学校长)
吴铨叙(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张文显(教授、吉林大学党委书记)
张华祝(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张海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李 未(院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杨 乐(院士、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
杨天钧(教授、北京科技大学校长)
陈进玉(国务院副秘书长)
陈佳洱(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
陈章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校长)
周远清(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
周其凤(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郑南宁(院士、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洪家兴(教授、复旦大学)
钟秉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高 强(卫生部常务副部长)
袁行霈(教授、北京大学)
顾玉东(院士、复旦大学)
顾秉林(院士、清华大学校长)
殷鸿福(院士、中国地质大学校长)
梁彗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温熙森(教授、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长)
程津培(院土、科技部副部长)
蒋树声(教授、南京大学校长)
谢绳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校长)
楼继伟(研究员、财政部副部长)
翟虎渠(教授、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
樊明武(院士、华中科技大学校长)
潘云鹤(院士、浙江大学校长)
秘书长:赵沁平(兼)
副秘书长:周其凤(兼)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管理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唱视盘(CD、LD)、卡拉OK音像带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市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全市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文化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的管理。
第四条 对新购买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应在十日内凭购置发票送交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其中送交外文版的还需同时提交中文歌词翻译稿。
第五条 送交审核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应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的应当向送审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扣缴的应当填写扣缴通知书。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购买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并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发贴准映证,否则不得使用。
第七条 夜总会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唱视盘和卡拉OK音像带,必须是正式出版的原版盘带,严禁使用侵权盗版或非法复制的盘带,使用海外版的盘带必须标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引进的许可证号,严禁使用非法入境或个人从境外带进的盘带。
第八条 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禁止播映含有下列内容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未贴准映证,擅自使用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一经发现,文化和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扣缴。
第十条 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国家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等有关部门查禁的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一经发现,由文化市场管理处当场予以扣缴,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播映,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凡收缴的违禁音像制品统一移交市新闻出版机关销毁。
第十二条 对以权谋私、无故刁难送审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使用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的夜总会、歌舞厅、歌舞餐厅、卡拉OK厅(餐厅)、音乐酒吧、咖啡厅、KVT包房,迪士高舞厅、露天大家唱等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方面的工作。
198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