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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7:20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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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并按照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相互对进口商品和劳务给予最大限度的必要便利。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可兑换的自由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范围内,为对方举办商业展览提供一切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在进出口下列货物时,互免关税和其它税收:
  一、样品和宣传品,其中包括宣传所必需的广告影片;
  二、装配工人为修理或装配而进口的工具和设备,但不得出售;
  三、永久或临时展览的物品,展后退回。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的良好执行。
  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交换意见,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向两国政府建议一切适宜的措施。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六日(回历一四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特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外  贸 部  长           工 商 大 臣
     李 强           阿卜杜勒·瓦哈布·奈菲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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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虚拟经营的幸福生活

1927年沈涞舟先生在上海创办了“恒源祥人造丝毛线号”,专营各类毛线。和大多数老字号企业一样在建国后被“改造”而走上衰亡,到1987年恒源祥只是上海南京路上一家小绒线商店。刘瑞旗到任后恒源祥开始发生改变,2001年恒源祥完成改制,到2005年恒源祥品牌产品的市场销售额达40多亿元。恒源祥在短短的十多年中从一家小商店成长为大型企业集团,确立了在中国和国际毛纺行业的地位。但是作为全世界最大的毛线企业,恒源祥没有一家工厂,也不拥有一间店铺,这家公司仅160人。没有工厂不用考虑原材料涨价,不用操心工人的劳动合同问题,没有店铺不用为房租的苦恼,也不要库存的发愁,恒源祥如此“洒脱”,却坐享最高的利润,恒源祥的幸福生活委实让人羡慕。恒源祥的模式叫虚拟经营,这种模式正受到广泛关注,这里简略进行介绍。
虚拟经营,虚化了生产和销售
恒源祥董事长刘瑞旗说“可口可乐的老总从来不管生产,而是做品牌。”恒源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刘瑞旗经营思路的改变,他把我国企业家传统的产业实体经营方式,转变为纯粹的品牌经营模式。恒源祥给企业作的定位是既非“产”也非“销”,而是“拥有消费品品牌的战略管理咨询顾问公司”。
恒源祥不产也不销,把制造和销售环节完全交给合作伙伴。他们将生产委托给了生产工厂,和这些工厂之间不是简单而松散的OEM代工性质,而是加盟关系。恒源祥通过加盟方式现形成了一个拥有针织、服饰和家纺三大工业园区,100余家加盟工厂,以及遍及全国的近万家经销网点的强大联盟体。恒源祥与加盟企业之间没有任何投资关系,产品也不由恒源祥负责包销,加盟工厂每生产一件标有恒源祥标识的产品,恒源祥就要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虚拟经营,不虚的是品牌
虚拟经营不能“虚”的是品牌,恒源祥极为重视品牌,刘瑞旗在1991年就注册了被人们遗忘的“恒源祥”商标,1999年恒源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据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07年《中国500最有价值品牌》排行榜,恒源祥的品牌价值94.58亿元,恒源祥这个品牌几乎构成恒源祥公司全部的资产。恒源祥重视品牌的宣传与推广,对此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恒源祥一个童声的“羊羊羊”的广告可谓是家喻户晓。恒源祥还注重品牌的衍生,恒源祥品牌已经从单一的毛线销售衍生到其他领域,使恒源祥产品多元化,做大产业奠定了基础。而经营品牌也绝非仅仅就是打广告,恒源祥非常注重整体的品牌策划,公司坚持实施以品质为基础的品牌战略,为整个“联盟体”提供品牌运作的战略、资金和其他必需资源,调动有形资产整合社会资源,组成特许生产和特许经营产销战略联盟,通过向加盟厂商注入恒源祥的品牌、理念、文化、技术和管理,为产品注入品牌价值。
用知识产权规则整合
用知识产权来整合各方面力量,做大做强企业,是恒源祥成功的秘诀。对于联盟体上百家的生产工厂以及近万家销售单位的具体生产和销售恒源祥从不过多干预,当然也不能完全放任这些企业,因为任何企业的短视行为很可能对品牌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恒源祥通过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来维系庞大的联盟体,建立一个共同遵守的知识产权使用和维护的规则,使各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等都得到严格的监管。
规则大家都会制定,但是恒源祥使规则落到了实处,并真正发挥作用,一个简单的规则以四两拨千斤之力从品牌维护、市场推广、营销策划、质量控制、员工培训、信息和物流等各方面向加盟厂商提供强大支持和强势制约。在知识产权规则的维系下使下游的联盟企业对恒源祥品牌产生了高度的凝聚力,对于恒源祥公司和品牌具有高度的向心力,使得联盟体众多的企业为整体实现恒源祥价值的最大化而各展所长。恒源祥进一步的目标就是把联盟体内4万多个员工都注入品牌意识,使得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为品牌增值。
用创新提升品牌价值
我国很多企业都走入这样的误区,依靠巨量的广告投入来提升知名度,事实上只有知名度的品牌并不具有太大的价值,一旦停止广告的投入,其销售立刻下滑,品牌只有被赋予一定内核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带来品牌的溢价。恒源祥也有大量的广告,但其对品牌的运作还注重提升品牌内核。恒源祥十分注重开发新产品,员工大部分是在做科研工作,做高端的技术研发。在实施全新的品牌战略、全新的运作机制的同时,恒源祥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手合作,大力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恒源祥坚持以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成功开发了一系列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公司开发的生物拜柔羊毛衫获得发明专利;抗菌防蛀防霉高级长立绒印花毛毯、纱线回转速度仪分别被国家经贸委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公司技术中心还先后开展了一批在国际国内居领先水平的科研项目,通过这些科研项目的实施,掌握纺织行业的一批核心技术和技术制高点,显著增强恒源祥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结语
恒源祥董事长刘瑞旗说:“如果不是抓住了知识产权的经营,恒源祥走不到今天。”正是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让恒源祥过上幸福的生活。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5]24号 2005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三、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政务大厅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大厅办事窗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及许可决定。
  四、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政务大厅实行行政许可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有关的信息资源应当通过政务大厅的电子政务系统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六、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设立大厅办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国务院、省政府直属行政机关驻本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在政务大厅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受理申请材料的,应当依法公告,并将委托事宜书面告知大厅管理办。前款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在政务大厅以外办理受委托事项,也不得转委托。
  八、行政许可依法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机关,其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其他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机关,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向大厅管理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公布的含有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
  (二)设立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
  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印制宣传资料及通过政务大厅电子政务查询系统,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前来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时限;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缴交方式;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及数量;
  (五)行政许可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的大厅办事窗口代表本机关履行职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及便民的原则,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报大厅管理办备案。
  十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下列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授权其大厅办事窗口以实施机关名义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核准、登记类行政许可;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许可;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许可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大厅办事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
  十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业务需要,选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到其大厅办理窗口工作,并确定一名窗口负责人。
  十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为本单位大厅窗口刻制一枚专门用于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专用章,并在授权通知中明确该行政专用章属本单位在窗口工作的专用章,与本单位行政章在办理审批业务上有同等效力,以达到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目的和效果。
  十五、大厅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十六、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由申请人签收。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经提交给受理行政机关的材料,或者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八、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厅办事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电子受理凭证;需要申请人来政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实行预约办理。
  十九、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有关文件、材料当场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大厅办事窗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受理书面凭证中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期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实施,申请材料符合上报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呈报上级行政机关后告知申请人。
  二十一、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催告其他并联办理或联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二、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机关。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机关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机关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二十三、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机关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二十四、实行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机关。当其他行政实施机关均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机关方可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机关机关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审批方式,共同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六、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大厅管理办备案。
  二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十八、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由申请人凭通知书向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交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费用。
  二十九、大厅管理办公室应不断完善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政务大厅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三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大厅管理办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有关本机关大厅办事窗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派驻大厅办事窗口工作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并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当报大厅管理办备案,并在大厅管理办的协助下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和电子政务培训,达到上岗要求。
  三十二、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并在工作时间内遵守以下规定,自觉服从大厅管理办的管理:
  (一)注重仪态、仪表,按规定着装,配戴工作牌;
  (二)保持窗口柜台及办公桌面整洁;
  (三)遵守政务大厅考勤制度,不擅自离岗、串岗、缺岗;
  (四)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
  三十三、大厅管理办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三十四、大厅管理办负责对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考评包括年度考评和专项考评。考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考评结果及时通报派驻机关及被考评人,并将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结果在大厅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对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纪律遵守情况;
  (二)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况;
  (三)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质量情况;
  (四)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三十六、对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服务态度;
  (二)遵守大厅规章制度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办事质量、工作效率;
  (四)窗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三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大厅管理办的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派驻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大厅管理办可以根据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整改其大厅办事窗口、调整窗口设置或工作人员的建议。
  三十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大厅办事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厅管理办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拒不按照规定进驻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继续办理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合法,行政许可的委托、授权行为不合法的;
  (四)不按要求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的;
  (五)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履行牵头机关责任或者不积极协助办理的;
  (七)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八)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
  三十九、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遵守政务大厅有关规章制度的,由大厅管理办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派出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四十、大厅管理办要做好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包括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申请人情况、听证情况、审批结果、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情况、做出许可决定的数量等,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四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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