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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成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8:23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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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成的决定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建省前该地区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3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海南建省后即为海南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名额的决议规定:“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因此,除上述13名代表外,另将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2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划归海南省。由这15名代表组成海南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
广东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163名改为14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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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德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两国在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建立的外交关系的基础上开始了密切和充满信任的对话,这种对话日益加强并促进了两国之间的关系;
  --希望今后在各个领域继续扩大和加深两国之间的良好合作,以有利于两国人民的幸福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一致同意把现有的各层次的密切对话建立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之上。
  兹此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更广泛和深入地就双边关系问题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这些磋商有助于
  --加强在各个领域里的双边合作;
  --商讨双方对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问题的立场;
  --就双方认为值得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定期举行各个级别上的磋商,外长或副外长原则上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加以确定。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钱其琛          汉斯-迪特里希·根舍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的内容、原则

1.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

2.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规范使用和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3.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不降低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约投资。

⑵方便施工,确保工期和安全。

⑶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二、变更的提出

1.由于工程变更可能会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须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

2.未按相应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批的,承包商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否则不予计量和支付。

3.严禁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越级审批。

4.工程变更单上应有初步估算工程变更造价。

三、变更的确认

1.工程拨付进度款,应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公司)与市建委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委重点办)现场人员到工程现场核实工程量。

2.工程变更发生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对于工程经济签证,市建投公司与市建委重点办各有一人认定签字方为有效。

四、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必须按照工程变更造价的数额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1.工程变更数额在5000元以下,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1%的,由市建投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及市建委重点办现场人员共同审批。

2.工程变更数额在5000~1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2%的,由市建投公司工程部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片区负责人共同审批。

3.工程变更数额在1万~5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3%的,由市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副主任共同审批。

4.工程变更数额在5万~10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4%的,由市建投公司总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主任共同审批。

5.工程变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建投公司和市建委重点办共同提出,经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同步审计监察小组核定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变更的执行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工程变更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再随意更改。

2.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签证。

3.工程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市建投公司工程部、市建委重点办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

4.进行现场签证时,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

六、其他

1.工程变更的估算价按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计价方法执行,工程变更的估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

2.工程变更的实际造价,在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流程审核后确定。

3.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工程是指业主为市建投公司的重点工程。

4.本办法由市建投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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