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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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吴邦国 王兆国 李铁映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何鲁丽(女)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顾秀莲(女) 热 地(藏族) 盛华仁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韩启德 傅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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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便字〔2010〕2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文档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0〕2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各部门要对内部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加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衔接
各部门应当切实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相关资产的购置或更新。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进行政府采购。
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是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预算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0/P020101026416914109184.doc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0〕2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各部门要对内部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加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衔接
各部门应当切实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相关资产的购置或更新。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进行政府采购。
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是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预算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0/P020101026416914125871.doc
关于印发吉安市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安市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8]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大产业对接力度,吸引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市的经济建设,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在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和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来本市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办企业的吉安市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
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扶持
政府或(园区)设立扶持投资者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牵动作用强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型企业按下列办法予以扶持。
(一)财政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6年至第10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下同),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3、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前3年按企业上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下列标准扶持: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4、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同时政府应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
5、兴办自营出口创汇企业和代理出口本市产品的流通企业,从出口创汇年度起,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人民币;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由受益财政奖励10万元人民币;年出口1500万美元以上,由受益财政奖励15万元,以此类推。
6、兴办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出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以上条件采购国产设备的,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兴办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凡创获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之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内同时获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除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5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经相关部门认证,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60万元人民币。
(二)金融扶持
1、对外来投资的生产、加工贸易型企业,在建设期内或竣工投产后,金融部门主动帮助企业做好信用等级的评定,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资产评估,可用有效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2、在建立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服务创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进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
3、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两级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筹集担保资金,加快建立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信用担保的作用,切实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对外来投资兴办的加工贸易型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转移落户的原A类管理以上企业,优先推荐A类企业评定。
三、用地扶持
1、对落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贸易型企业,需购置土地兴建厂房等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方式和地价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外来投资者在园区以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3、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建设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交回其土地使用权的,可不计息退还所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交回土地且继续闲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收费优惠
1、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执行单位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监督。
2、凡市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3、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的相关手续费予以适当下浮。
4、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500人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需在市相关新闻媒体做广告的,在3个月内,可享受广告费20%~30%的优惠。
五、服务措施
(一)用工支持
1、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贸易型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2、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政府可出面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帮助企业培训技术员工。
3、凡与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一年以上者,可在企业所在地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子女的城镇户口。
(二)配套服务
1、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长直通电话、投诉中心、海关、检验检疫、招投标中心、洽谈中心“七位一体”服务体系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行办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证照代办制和重大项目领导挂点“1+1”帮扶制。
2、对出口创汇、加工贸易型企业的产品出口,海关实行全天候预约报关,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捷通关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产地检验检疫,推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报检和检务签证不超过1小时,推进报检、签证、转单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货物验放速度,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3、对外来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且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客商证”。对入园企业依法实行重点保护,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4、对按要求办理“客商证”的外来投资者,在企业开工投产后,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投资所在地,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并免收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其子女需要择校的可优先安排。同时,在就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外来投资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人员和学校应、历届毕业生,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三)水、电保障
1、外来投资企业用水、用电实行重点保障,非事故原因停电、停水,供应部门必须提前7天通知园区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企业,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2、对园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用水、用电可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和用水、用电的情况酌情予以优惠。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监察局、市招商局监督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吉安市工业园区规费优惠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