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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02:22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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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烟叶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卷烟销售,国务院决定调整烟叶、卷烟的价格和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继续实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全国各地区烟叶中准收购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各等级、品种的具体收购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
格。
二、取消各种形式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各级政府目前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从1999年起,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现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适
当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制定下达。
三、降低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在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将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并按调整后的烟叶收购价格计征。由于调低税率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1998年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1997年全国烟叶平均收购价格对
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实际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50%。
五、加强对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业管理。烟草属国家专卖品,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烟叶生产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种植和收购。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卷烟生产结构,减少库存积压。国家烟草专卖局要在三
年内逐步把现有过多的烟叶库存压缩到正常水平。加强对卷烟产销专卖管理,严禁超计划生产,严厉打击制假走私,坚决取缔非法烟厂和各类非法交易市场,增加国产卷烟的销售。烟草行业要依法按时纳税,逐步还清欠税,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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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建人〔2004〕91号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接触来建设厅机关或第一个接听通过电话申请办事、咨询、投诉者的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所提问题,积极处理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提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



一、热情主动,以礼相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对来访群众,要按信访规定引导到有关部门受理。



三、答复办理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四、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备查询。



第五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首问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纪律惩戒



一、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拒绝、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处室、责任单位和首问责任人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纪律处分。



二、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厅人事处、办公室作为首问责任制的督办和管理部门,随时督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将其记录在案,年终考核时一并通报。



第九条 为塑造建设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整体管理工作水平,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厅直属企业、咨询机构,协会、学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粤法刑一文字第13号《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罪犯在劳改期间又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是法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而不是在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的罪犯,不适用《决定》。但是,应将劳
改期间重新犯罪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属于“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决定》,从重处罚。
三、关于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犯罪的,能否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除符合《决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以外,对劳教期间的其他犯罪行为,则不适用《决定》,但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
以考虑。
1990年6月11日



199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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