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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4:45:55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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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业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近几年来,各个工业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比过去有所提高,一些企业坚持自力更生,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工业污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的来看,我国的工业污染仍然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消除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要把防治工业污染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二)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并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组织实现。
技术改造的规划不仅要考虑本企业、本行业、本部门的效益,而且主要应当考虑国民经济全局的效益。对于那些从局部和眼前来看可以增产增收,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危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项目,不得列入技术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三)技术改造的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方案比较等可行性研究时,要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要求做到:
1.采用能够使资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新工艺,代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工艺;
2.采用无污染、少污染、低噪声、节约资源能源的新型设备,代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的陈旧设备;
3.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原料,代替剧毒有害原料;
4.采用合理的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污染、少污染的新产品,并搞好工业产品的设计,使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5.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和经济合理的净化处理设施,代替效率低、运行费用高、占地面积大的净化处理设施。
6.凡是有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改造后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凡是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不得批准。
(四)各工业企业要紧密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要求做到:
1.充分回收利用工厂的余热和可燃性气体,作为工业或民用的燃料和热源;
2.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把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加以分离回收,或者进行深度加工,使废弃物转化为新的产品;
4.凡本企业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要打破企业界限和行业界限,免费供应利用单位,经过加工处理的,可收取少量加工费,但不得任意要价。
(五)国家对工矿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防治污染实行奖励的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企业以留用利润和减免税收的鼓励。各企业对综合利用搞得好的车间、班组和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各级经委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建立行业专门化协作中心。当前,特别要把分散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压、纸浆、制革等污染扰民严重的厂点加以合并集中,并切实搞好集中以后的污染物净化处理和噪声治理。
(七)结合技术改造进行的防治污染的工程项目及其配套的净化处理设施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企业、地方或国家计划,在折旧资金、企业利润留成的生产发展基金、结余的大修理费、地方征收的排污费、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和外资等资金渠道中解决。所需设备、材料应统一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一并解决。
(八)国家经委和矿产、燃料工业部门在制订或修订各种矿产原料、燃料商品质量标准时,要充分考虑防治环境污染的要求,提出有关环境的商品质量标准。要按照企业特别是大钢铁厂、大有色冶炼厂、大化肥厂、大电厂、大水泥厂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企业设备、工艺需要,逐步实行原料、燃料定点定质供应,做到合理使用。在受到供应条件限制时,要采取洗选加工或脱取污染物质的工程技术措施。
为了减轻城市的大气污染,要优先把低硫低挥发份煤炭供应民用,并尽快普及烧型煤。
(九)各工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突出的工业污染问题,把一些关键的急需解决的防治污染的技术,尤其是结合技术改造解决污染的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和高效率净化处理技术,列为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攻关。污染严重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也要组织技术力量,针对本企业污染问题,积极开展防治污染的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
(十)在技术改造中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一手抓治理,一手抓管理。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对社会和职工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车间、班组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环境管理的好坏联系在一起,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一个条件。要把搞好环境管理、防治工业污染列为企业整顿验收的条件之一,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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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6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成立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区相应成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部。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招标、监理。按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管理部按市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工程管理。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职会计、出纳,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帐。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财务处理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一整套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月10日内送办公室和镇区领导小组,并报市财政局、市领导小组。

第八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能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财务人员不能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不能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的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预留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 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由市和镇区各出资50%共同投资建设,建设资金除工程项目资本金由污水处理费投资外,其余的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第十一条 统一由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负责组织截污主干管网建设资金的融资,并作为借款主体,以污水处理费收费权质押的方式担保向银行贷款,贷款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为全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同时,相关镇区负担的截污主干管网建设资金贷款,相关镇区必须直接与银行签订借款补充协议,承担向银行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全市污水处理费收入不足以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差额部分由市、镇区财政按比例负担。相关镇区应当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否则,市财政先垫付其本息,再从相关镇区财政税收分成中扣缴。

第十三条 截污主干管网建设资金由市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户核算,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各镇区落实专职会计协助市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工程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十五条 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作出工程预算,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镇区领导小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超出预算的工程用款,必须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镇区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投资总额和工程进度,编制年度工程用款计划报办公室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工程用款申报与拨付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施工监理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或镇政府(区办事处)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劳务(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并提供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工程资料给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按工程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务决算及保质期满后付清。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变更,在预算额度内增加工程款项支出的,必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镇区领导小组、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单项变更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集中讨论审批;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经办公室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 用款单位第一次申请工程用款时,必须提供本单位的具体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要与合同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相符,凡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与合同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每月10日和20日分两次申报审批工程用款。工程用款的拨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才能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用款单位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镇区领导小组、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具意见,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工程用款审批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四)市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市分管领导的批示,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将工程款项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六章 工程项目决算


第二十二条 截污主干管网建设期间应当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签证及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镇区领导小组应当将有关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完毕,镇区领导小组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七章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由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和镇区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列入工程成本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分别预拨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和各项目管理部10万元作为管理费用周转资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和各项目管理部每月终了将管理费用支出凭证及汇总清单分别经办公室和镇区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按工程用款拨付程序报批后,市会计核算中心据实列支。

第二十七条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和镇区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财 务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工程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镇区领导小组负责人反映并向上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资金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等工作,把好工程用款支出审核关。

第三十条 镇区领导小组年度结束30天内应当向办公室书面报告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完成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由办公室汇总报市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工程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完结之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麻风病皮肤查菌操作规程

卫生部


麻风病皮肤查菌操作规程

1982年5月14日,卫生部

查菌工作在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检查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的科学态度,在技术上要精益求精。
一、器材和染色液配制:
1.刀片、刀柄规格可按习惯选用,刀尖必须锐利,每处取材前须经火焰烧灼灭菌,并用酒精棉球擦净,冷却后使用。
2.载玻片,要求光滑无划痕,洁净无油脂,最好预先在正面一端用铅笔编上号。初诊和可疑患者查菌时最好用新的洁净玻片。
3.染色液配制:
①石碳酸复红溶液:
硷性复红酒精饱和溶液10毫升(硷性复红5~10克加95%酒精100毫升)
5%石碳酸溶液90毫升。
②1%盐酸酒精:浓盐酸1毫升70%酒精99毫升
③硷性美兰溶液:美兰酒精饱和液30毫升(美兰2克加95%酒精100毫升)
10%氢氧化钾溶液0.1毫升,蒸馏水100毫升附注:
1.石碳酸复红液配好后,需经过滤后方能使用。
2.硷性复红(Basic fachsin)又称硷性品红。美兰又称次甲基兰或亚甲兰(Methylene blue)
二、取材:
1.取材部位:瘤型病人(包括BL和BB)应选取6处,眶上、颧部、下颔和耳垂各一处,皮损2处。结核样型(包括BT)和未定类病人可酌情选取皮损2—3处。但在初诊和最后判定是否达到临床治愈时,应按对瘤型病人的要求进行取材。
皮损取材应选择在损害最活跃处,如:环状损害应选择其红色边缘,隆起的斑块应选择最高起处,弥漫浸润损害选择浸润显著处,结节取其中心部。取材部位应准确,疗效观察病人取材部位数应前后一致。
2.取材部位经消毒后,用手指或适当的夹持工具将局部提取,并逐渐捏紧至无血色,如有瘀血,可用刀柄轻轻驱散。
3.用刀尖迅速刺入皮肤作一深2—3毫米、长3—5毫米之切口,用刀刃迅速刮2—3次,采取组织浆液。切口在手指或夹持工具松开后,立即用胶布或棉球加压止血。


4.在玻片的确定位置上,用刀尖上的组织浆液作一适当大小的涂膜(直径6毫米左右)。要求涂膜均匀,厚薄适当。组织浆不应混有血液。
5.涂膜自然干燥后,在酒精灯火焰上固定(以不烫手为宜)。
6.固定后及时染色。
三、染色:
1.加石碳酸复红液于涂膜上,用酒精灯加温至染液出现蒸气。维持此状态五分钟。要注意不使染色液沸腾或干涸,染液将干时,要及时补加染液。
2.以清水缓慢冲去染液,滴加1%盐酸酒精,摇动玻片,使涂膜脱至微带粉红色为止。时间一般约30秒钟左右(对未达要求者可反复脱色)。
3.水洗后加硷性美兰液复染半—1分钟,水洗自然干燥,镜检。
四、镜检:
1.染色后应尽可能及时镜检,如不可能,标本应保存在标本盒内。避免灰尘和光照。
2.显微镜要视野清晰,分辨率高;物镜用90×或100×油浸镜头,目镜以5—10×为宜。
3.为了减少涂膜中因细菌分布不匀造成的误差,应选一定顺序多检几个区域。
4.镜检结果,按所定标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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