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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4:42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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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5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自治县(区)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区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区绿地的总称。
第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设计方案应报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九条 城市中的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应按规定标准建设绿地。
第十条 城市基本建设的附属绿化工程及单位庭院和居住区未按规定建设绿地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绿地建设费,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从城市建设资金中拨付;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单位庭院内的绿化建设资金由本单位承担;
(四)居住区绿化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建设资金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绿地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按标准对各类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街面市场内的公共绿地,市场主办单位应予保护,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内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1980年12月31日前生长、栽植在城区各类绿地内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1981年1月1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在本单位庭院和住宅区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城镇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引进和调出苗木、花卉及种子,必须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检疫,未经检疫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园绿地禁止占用;其他绿地如确需占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缴纳补偿费,并异地还建同等面积的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占用期满须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荒种地、挖土取沙、开矿采石、埋坟造墓;
(二)倾倒垃圾、泼洒污水;
(三)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在树上钉挂物品;
(四)攀折树木、撅技摘花、扒剥树皮、践踏草坪、割草打柴;
(五)养殖放牧;
(六)损毁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经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确需拆迁绿化设施,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异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邮电、煤气、自来水、市政设施等部门,因维修管线需要挖掘、占用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或拆迁绿化设施的,须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后方可施工。
因不可抗力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或紧急抢修管线,需挖掘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拆迁绿化设施的可先行施工,同时报告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工程结束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恢复绿地原貌。
第二十二条 防护绿地、公共绿地的防火工作依照《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责任,重点养护。严禁砍伐、移植和损毁。
第二十四条 凡应承担城市绿化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故不能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的,由绿化委员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并负责栽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由责任单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施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外,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一)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经营者,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销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和损毁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补偿费1-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管理单位因养护管理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不服从管理,阻碍绿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绿化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粗暴给他人或绿化管理工作带来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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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经信委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经信委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市经信委制定的《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称监管部门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监管部门”)。

第三条 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依法监管、属地管理和行政指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芜湖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芜经融联〔2010〕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市经信委是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审批、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县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行为,股东借款总额是否达到净资产10%及以上;

(三)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

(四)是否有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

(五)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行为;

(六)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未经核准变更机构名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审批事项;

(七)是否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未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

(八)是否有高风险投资行为,是否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拆借资金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统计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是否有重大风险事件瞒报、迟报、谎报的行为;

(十)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

(十一)是否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是否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

(十三)是否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管环节

第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开业时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经信委审核,验收记录应作为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对提出解散、破产、撤销申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清算进行监督,清算完成后报市经信委。

第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或下发批复;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变更、退出事项审批和转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和回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应当与县区监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市人行、银监局应当指导、协调、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所辖分支机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支付备案表》、《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备案表》,提供上季度末各银行对账单(明细)。县区监管部门按季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合规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按季度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市政府及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转出资金,其收回投资的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其基本户。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发放工资、奖金、现金支取等资金支出,应当从其基本户列支。其他经营活动是指除存出保证金、担保项目代偿,以及以自有资金按规定投资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在市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情况应当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前,市经信委应当对其拟任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宣讲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政策法规,开展合规教育。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考核。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考核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提供的各类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县区监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确认后将评价结果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实施非现场监管,重点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收集、核对整理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监管对象进行沟通和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监管计分,并将计分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每年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评价结果,以及违规或风险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通报,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县区监管部门按年编写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概览》,认真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分别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人行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征信系统的接入,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等级的应用,开展外部信用评级。市经信委会同市人行、银监局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的相关政策,采信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等级,实行信用等级与贷款授信放大倍数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牵头组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以及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查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市经信委在监管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的中介机构及专家参与现场检查,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书面出具《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书》,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理决定等,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区监管部门工作重点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以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举报信箱,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公众公布。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报道、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五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监管计分不合格、尚不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管部门有权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约谈,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限期整改,对其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建议公司调整相关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债权人(合作银行)通报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非法吸储、非法集资,担保诈骗、涉及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以及投资损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及被检查对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评估风险,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合作银行)、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禁止性经营业务产生较坏影响的,市经信委应当责令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暂停业务、撤销其经营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影响的,同意其恢复正常营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一条 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是实施安全培训的教学单位,为了促进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特制定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标准项目共五项,满分为100分,其中:
(1)基础设施 25分;
(2)组织机构教师设备 25分;
(3)教学管理 25分;
(4)培训质量 10分;
(5)后勤 15分。
第四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分为三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高层次煤矿管理干部的条件。
2.二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并且在师资水平、教学管理、教学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具备培训中、小型煤矿矿(处)级管理干部的条件。
3.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达标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以上三个等级由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达标检查验收工作由部组织,按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见附件)统一进行;对于达到一、二、三级的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部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定级后,部将定期组织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部将撤消认证。
第六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第七条 本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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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1.教室: 每生不小于1.5平方米; |1.学员人数按部批准的设计规模同期在校 |
| | 4分|2.宿舍: 每生不小于3平方米; |学员人数计算。(下同)面积通过实测, 按使面|
| 校舍 | 3分|3.食堂: 就餐面积每生不小于1平方米; |积计算。(下同)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10分 | 2分|4.运动场: 每生不小于3平方米。 |2.每少1平方米扣1分。 |
| | 1分| |3.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 | |4.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
|----|--|---------------------|--------------------|------
| | |1.按部颁装备标准设置: 采矿、通风、安全、 |1.每少一个实验(展)室扣0.5分。 |
一| 实验 | 2分|机电、提升运输实验室和安全教育展览室。 |2.每有一个实验(展)室装备不完善的扣 |
基| (展)室| 2分|2.实验室装备数量符合部颁标准。 |0.5分。 |
础| 5分 | 1分|3.设备、仪器完好率达90%以上。 |3.完好率达到标准的得1分, 低于90%的 |
设| | | |不得分。 |
施|----|--|---------------------|--------------------|------
25| | |1.有供教师和学员使用的图书资料室和阅 |1.图书资料室、阅览室分设、室内设施齐全, |
分| 图书 | 3分|览室: 其资料、杂志、报刊能满足教学和学员的|按同期在校最多人数1座/20人, 缺1室扣1 |
| 资料 | 2分|文化生活需要。 |分, 缺1座席扣0.1分。 |
| 5分 | |2.有图书馆: 其科技类藏书不少于10册/ |2.藏书科技类(含科技杂志)资料按同期在 |
| | |生, 文艺类藏书不少于5册/生。 |校人数最多时计算平均每人占有册数每少1 |
| | | |册扣0.1分。 |
|----|--|---------------------|--------------------|------
| | |1.电化教学教室: 按同时在校班数, 每4个 |1.电教室每少一个扣1分, 电教设备仪器每 |
| 电教 | 2分|班不少于1个, 4个班以下设一个电化教室, 必 |少一台扣0.5分。 |
| | 1分|须有放像机和电视机。 |2.教学大纲规定的电教片每少一部扣0.2 |
| 5分 | 2分|2.按教学大纲规定配齐各专业适用的电教 |分。 |
| | |片。 |3.完好率达到标准的得2分, 低于90%的 |
| | |3.电教设备仪器完好率达90%以上。 |不得分。 |
-----------------------------------------------------------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
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
| | |1.培训中心应独立设置; 尚未独立 |1.独立设置的得5分; 尚未独立设 |凡经部批准
|组织机构| 5分|设置的应有专职校(院)级领导。 |置但有专职(院)领导的得3分; 没有专 |不独立设置的
| 10分 | 5分|2.机构设置: 安培中心必须设教务 |职校(院)级领导的不得分。 |单位达到上述
| | |科、学员管理、专业教研室和实验、电教 |2.机构每少一个科室(组)的扣1 |标准的不扣
| | |等室(组)。 |分。 |分。
二|----|--|---------------------|--------------------|-------
组| | |3.专职教师: 根据设计规模按1: |3.达到标准的得6分; 达不到设计 |专职教师不
织|教师配备| |10-15配备。 |规模比例1:15的扣3分; 没有专职教 |包括本校党政
机| | 6分|4.教师状况: 安培中心专职教师必 |师的不得分。 |管理人员对一
构| | |须具备现场工作五年以上; 中级及其以 |4.不具备现场工作五年的教师, 每 |名教师同时达
教| 10分 | 4分|上技术职称, 其中高级职称教师不低于 |有1名扣0.2分; 初级职称教师每有1 |不到现场工作
师| | |20%。 |名扣0.2分; 高级职称教师低于20% |五年和中级职
配| | | |的扣1分。 |称标准的只扣
备| | | | |1次; 不重复扣
25| | | | |分。
分|----|--|---------------------|--------------------|-------
| | |5.经费: 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能保证 |5.没有固定经费来源的不得分; 虽 |
| 经费 | 5分|安全培训的需要, 并做到明确经费, 收 |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但不能满足需要的 |
| 5分 | |支单列, 专款专用。 |不得分; 做不到明确经费, 收支单列, 专 |
| | | |款专用的扣3分。 |
|----|--|---------------------|--------------------|-------
| 培训 | 2分|1.完成年度培训计划。 |1.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分。 |
| 计划 | 1分|2.有开班呈报审批手续。 |2.手续不全不得分。 |
| 5分 | 2分|3.有各培训班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 |3.缺一种扣1分。 |
| |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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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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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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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分|1.任课教师有正规教案或讲稿。 |1.抽查专职教师总数不少于1/4的 |1.调查或
| 教师、| |2.检查教师教学质量, 重视平时调 |教案或讲稿; 每有一份教案内容不符合 |测评由评定
| 教学、| 4分|查(每学期至少一次)或现场测评。 |教学大纲要求的扣0.5分。 |组自定。
三| 教材 | |3.专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 |2.查原始记录, 调查每少一名教师 |2.附测评
| 10分 | 2分|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 以提高业务素 |扣0.5分。 |表。
教| | |质。 |测评结果得分: 优4分; 良2分; 中1 | 要求有部
| | 2分|4.学员必须有教材。 |分; 差不得分。 |颁统编教材
学| | | |3.教师进修和实践查记录, 每有一 |无统编教材
| | | |名教师达不到标准的扣0.2分。 |时可用自编
管| | | |4.没有教材的不得分。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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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1.有经常性的教学检查, 培训中心 |1.听课每少一次扣0.2分(查记 |
| | 2分|主任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 主管教学副 |录)。 |
25|教学检查| |主任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 教务科长每 |2.未进行检查的不得分。 |
| | 1分|月听课不少于3次。 |3.教研活动每少一次扣0.1分(查 |
分|教研活动| |2.每半年至少有一次教学工作检 |记录)。 |
| | 1分|查, 有总结有整改措施。 |4.没有开展的不得分(查记录)。 |
| 5分 | |3.教研室(组)的教研活动平均每两 | |
| | 1分|周不少于一次。 | |
| | |4.每学期开展一次全校性的教学研 | |
| | |究活动(观摩教学, 评选优秀课例, 优秀 | |
| | |论文, 优秀教案或讲稿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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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3分|1.有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1.管理制度缺一项扣1分。 |学员卡片
| 制度 | 2分|制, 学员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2.无学员登记表者不得分, 记载不 |要求有像片
| 5分 | |2.有学员登记表, 记载完整。 |全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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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达标检查评分办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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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 | 小| | |
| | 项| 标 准 | 评 分 办 法 | 备注
项| 项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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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按教学大纲要求培训学员, 合格率达 |1.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和组织教 |
培| | |90%以上。 |学的扣1分; 结业考试合格率每降低1%的 |
训| 10分 | 4分|2.每期召开一次学员座谈会。 |扣0.1分。 |
质| | 2分|3.每年向送培单位至少征求一次对培训 |2.不开座谈会不得分, 每少一次扣0.2 |
量| | 4分|工作的意见。 |分。 |
10| | | |3.征求意见的得4分, 不征求意见的不得 |
分| | | |分。(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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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宿舍有管理制度, 有专人管理和服务人 |1.无管理制度扣0.5分, 宿舍不整洁扣1 |
| 住宿 | 3分|员, 被褥整洁, 窗明几净, 被罩, 床单, 枕巾至|分, 无专人管理或服务质量差扣0.5-1.5 |
| 5分 | 2分|少每半个月更换一次, 有开水饮用。 |分。 |
| | |2.宿舍主要设施齐全(专用橱柜, 书桌, 椅 |2.设施中每少一项扣0.5分。 |
| | |子, 暖水瓶, 足够的照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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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洗浴 | 1分|1.学员每周至少能洗浴二次。 |1.洗浴每周少一次扣0.5分。 |
| 3分 | 2分|2.浴池有管理制度, 设施完善, 有更衣箱 |2.制度不健全扣0.5分, 卫生不合格扣 |
后| | |并加锁, 卫生符合标准。 |0.5分, 设施不完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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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 | |1.食堂各项制度完善, 服务态度好。 |1.制度不完善扣0.5分, 服务态度差扣 |
| 就餐 | 1分|2.就餐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食品, 餐具, 库 |0.5分。 |
15| 5分 | 2分|房等符合卫生法规定。 |2.卫生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
| | 2分|3.有伙食管理委员会(组), 实行民主管 |3.无民主管理, 饭菜质量不好, 数量不足, |
分| | |理, 饭菜质量好, 数量足, 品种齐全, 价格合 |价格不合理, 每项扣0.5分。 |
| |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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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环境整洁幽雅, 绿化好, 设校医室, 操场 |1.环境差扣0.5分, 操场差扣0.5分。 |医疗条件方便
|环境与文| 1分|平整洁净。 |2.室外文体活动差扣0.5分, 室内文体活 |的可不设校医
| 体活动| 1分|2.有主要的文体设施, 能经常开展学员文 |动差扣0.5分。 |室。
| 2分 | |体活动, 有室内游艺室和活动用品, 每天开 | |
| | |放, 每层楼至少保证有一台电视机, 保证学 | |
| | |员每天能看上电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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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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