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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19:26  浏览:98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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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使我市对外民间劳务工作顺利地发展起来,根据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外派原则
我市民间劳务必须坚持“两个合法”“有劳可务”的原则。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的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不允许外商或中间商从办理民间劳务中牟取暴利。
二、适用范围
民间劳务输出系通过民间合法渠道将劳动者输往国(境)外就业。探亲、旅游、留学、定居不属于民间劳务输出业务范围。
三、审批程序
市经贸委审批合同-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审批发证-外派公司负责招聘输出对象办理出国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合同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
(2)有效的合同书(正本)一份;
(3)招聘或代理招聘的外商企业商业登记批准证书及能有效说明该企业资信良好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4)劳务输入国(地区)政府有效的入境和就业批件(正本)各一份;
(5)招聘劳工的外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若委托代理人招聘劳务,必须有外商法人代表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2、任务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并附花名册一式三份;
(2)合同批件;
五、资信调查
公司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前应做好外商资信调查工作,把好合同关;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合要求的项目不上报,不合格的人员不外派,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出国手续
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含签证)都由外派公司负责办理,严禁护照交由外商或中间商办理。
七、国别政策
与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开展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应从严掌握,需先送公安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合同审批。海员和渔工劳务不采用民间劳务形式输出。
八、市外业务
市外公司及中央部属公司到我市招聘劳务人员,应提供相同于我市公司报送的材料,由市经贸委确认后,送请市公安局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劳务工资以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低于我市公司签订的水准。
九、发证经营
为便于管理,鼓励开拓,决定实行民间劳务经营证管理办法,经营证由经贸委审核,抄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1、民间劳务经营证分两种,一为半年期有效证书,发给有权经营公司;一为一次性有效证书用于特批项目。
2、发证对象
(1)市各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
(2)经市经贸委批准经营对外民间劳务的公司
(3)特批项目的实施公司或单位
十、惩罚处置
各公司在开展民间劳务输出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视情停发“经营证”或取消经营权。
1、合同工资、劳工安置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2、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或不好影响的;
3、发生问题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4、擅自持办证手续交外商或外商代理人办理的;
5、对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异地申请、骗取出境证件的要追查责任,依法处理。
十一、公司管理
公司应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含收费和现金管理制定),明确承办民间劳务不仅要为本企业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要把经济工作和政治、外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不顾国家和劳务人员利益的行为。
十二、公开监督
公司应拟订并公开招聘劳务人员的程序和相应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书,收费标准以及投保等情况,应直接与劳务人员见面,讲明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劳务人员出国的安置和管理,使其心中有数;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切实对外派劳工负责,保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
十三、交流和汇报制度
为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便于各公司互相交流和学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决定半年召开一交流协调会,各外派公司要定期填写“市民间劳务输出季度统计报表”,首批特别是试派劳务人员出境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将安置,定留,工作等情况报市经贸委(外经处),公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



199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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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的通知

水综合[2005]125号


  为指导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特制定《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请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为建设秀美山川,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新贡献。

                                                      水利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区在维护工程安全、涵养水源、保护生态、改善人居环境、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诸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功能作用。加强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为进一步明确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思路,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以人水和谐发展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特制定本纲要。


一、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现状



  1.我国水利风景资源概况
  我国江河纵横,河流众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汇集千流万河。据统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水面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13个,500~10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18个,10~5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600余个;还有大量的冰川、瀑布、泉点及遍布大江南北的湿地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带领人民修建了8.5万多座水库、3.9万多座水闸、27万多公里堤防,8亿多亩灌区,以及众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这些水利工程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为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和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但长期以来,这些风景资源大多处于闲置或粗放开发状态,缺乏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危机四伏,亟待加强开发利用指导和保护。

  2、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水利部于2001年7月成立了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局。2004年5月8日颁布实施《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施行行业标准《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截至2004年10月,4批139个景区被批准为“国家水利风景区”,700多个景区基本达到“省级水利风景区”标准。
  伴随“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推进,各地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逐步加强,陆续建立了水利风景区建设规章,基本形成了管理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水利风景区的发展。从实践成效上来看,不仅较好地带动了当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其独特的保护水源、修复生态、维护工程安全运行的功能作用越来越明显。“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理念,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

  3、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够。部分景区管理部门和单位,对于水利风景区社会需求的快速增长形势认识不够,对于水利风景资源的珍贵价值认识不高,理论研究不足,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措施乏力。
  规划工作薄弱。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涉及水工程安全,水源、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问题,有其特殊的内容和要求,需要以规划来保障。但目前,大多数地区还没有编制本地区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相当一部分景区的规划有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资金投入不足。水利风景区的基本目的和作用在于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工程安全的维护,对此公益性的工作,各级政府还都囿于财力所限,缺乏应有的经费支持。各景区单位的投融资渠道还不通畅,还没有把有关政策用足、用活,落到实处。
  经营管理粗放。多数水利风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水资源或水工程的管理一体化,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机制不活,缺乏人才,经营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4、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统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科学、合理地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为建设秀美山川,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突出保护的原则
  充分依靠科学理念和科技进步,确保资源、工程和游人的安全,修复和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
  (2)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现在与未来,兼顾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利益,赢得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谋取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水利风景区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的原则
  水利风景区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自然、和谐。水利风景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资源条件和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综合整治。
  (4)讲求效率的原则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是个新事物。必须立足市场,用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去创立新机制,突出特点,有序建设,提高品味,实行市场化运作、产业化推进、企业化经营,以灵活有效的机制和发展模式,求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6、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至2010年,在独具特点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及其它山水风景资源丰富、特点突出的地区,有重点地兴建一批亲水性强、效益显著的水利风景区,为人们休闲、度假、观光、旅游和科普、文化、教育等提供较为理想的场所。其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达到500家左右。
  远期目标:至2020年,建设覆盖全国主要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服务区域的水利风景区,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管理科学的水利风景区网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基本形成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发展的局面。其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达到1000家左右。


三、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7、主要任务
  (1)调查、了解、掌握水利风景资源的分布及利用和保护情况。
  (2)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包括:明确各个时期水利风景区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建设优势,结合水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正确界定水利风景区的范围;划分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评估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
  (3)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加强水利风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营管理;探索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逐步提高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投资回报率。

  8、基本要求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发展应紧紧依托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应与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相结合。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改造要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应与拟建、新建水利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建设。已建水利工程应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安排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努力做到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化;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化;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化,服务人性化;景区建设管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企业化。


四、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布局、建设重点和评价



  9、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布局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严格按照资源条件和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顺势而为,量力而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一方面结合城市河湖水环境的综合治理、水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生态景观河道建设,多规划、建设一批方便于群众近水、亲水的休闲性质的水利风景区,另一方面抓紧做好近城地区的湖、库自然山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尽快形成城-郊-乡,点、线、面相结合的水利风景区布局;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沿江、沿河,结合文化、旅游风景资源价值较高地区的开发,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水文化品味较高的水利风景区;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结合工程的修建和生态修复,建设一批生态效益显著、经济联动性强、社会影响较大的水利风景区。在全国逐步形成以重要江、河、湖、库、渠为主体框架的水利风景区结构,并根据各地区、各流域的景区资源丰富程度、环境保护质量、开发利用条件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合理安排国家级、省级和一般水利风景区的布局。

  10、建设重点
  不同类型的景区有不同的条件和情况,在规划建设中应因地制宜,注意突出特点,形成特色。
  (1)水库型。水工程建筑气势恢宏,泄流磅礴,科技含量高,人文景观丰富,观赏性强。景区建设可以结合工程建设和改造,绿化、美化工程设施,改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条件。核心景区建设应重点加强景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同时,结合水利工程管理,突出对水科技、水文化的宣传展示。
  (2)湿地型。湿地型水利风景区建设应以保护水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重点进行水源、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增加水流的延长线,并注意以生态技术手段丰富物种,增强生物多样性。
  (3)自然河湖型。自然河湖型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应慎之又慎,尽可能维护河湖的自然特点,可以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配置之以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改善景区的可进入性。
  (4)城市河湖型。城市河湖除具防洪、除涝、供水等功能外,水景观、水文化、水生态的功能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应将城市河湖景观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进行河湖清淤,生态护岸,加固美化堤防,增强亲水性,使城市河湖成为水清岸绿,环境优美,风景秀丽,文化特色鲜明,景色宜人的休闲、观光、娱乐区。
  (5)灌区型。灌区水渠纵横,阡陌桑图,绿树成荫,鸟啼蛙鸣,环境幽雅,是典型的工程、自然、渠网、田园、水文化等景观的综合体。景区可结合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和近年兴起的服务农业进行建设,辅建以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6)水土保持型。可以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的预防保护、重点监督和重点治理等修复范围内进行,亦可与水保大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园区结合开展。

  11、水利风景区的评价
  水利风景区评价应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环境保护质量评价、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和管理评价4部分。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水文景观、地文景观、天象景观、生物景观、工程景观、文化景观及其组合的评价。
  环境保护质量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水环境质量、水土保持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
  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游乐设施和环境容量的评价。
  管理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景区规划、管理体系、资源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服务管理的评价。
  具体评价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


五、保障水利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12、加强领导和协调
  水利风景资源是水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保护和利用好水利风景资源,是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合理界定水利风景区的建设范围和保护管理范围,共同推进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

  13、加大扶持力度
  水利风景区是个新生事物,需要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植。一要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理论研究,正确指导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二要探索、创新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妥善解决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要把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政府对水利风景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主渠道投入;四要逐步加强对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的管理,促使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经营管理市场逐步规范、有序;五要适时成立水利风景区协会,引导水利风景区主动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14、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水利风景区
  水利风景区的功能作用有多种,惠及全社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在保证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支配和有效保护的条件下,水利风景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适当分离。可以将水利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从共赢思想出发,创建多元化建设管理投融资模式,或股份合作,或委托经营,或租赁承包。

  15、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研究本区域水利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尽快编制本区域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各景区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景区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应保证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突出水利风景区的特点,有利于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充分体现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

  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是水利风景区工作的关键。要加快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经营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重视对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的培训。可以探索、创新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以事业发展吸纳人才,以丰厚待遇留住人才。

  17、加大执法力度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各地应认真加以学习和落实。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学习、执行情况,依法建设和管理水利风景区,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保障水利风景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18、加强水利风景区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社会形象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水利风景区单位应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应注意多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合作,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展示水利风景区风采,提高水利风景区的社会认知,扩大影响。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营销战略和策略,逐步建立景区营销网络,不断开拓市场,提高投资回报率。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国家教委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中小学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多数地方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得到纠正。但少数地方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仍有一些中小学校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个别地方及学校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中小学乱收费不仅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取杂费和学费。杂费、学费的范围、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对于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门制订。
第四条 学生正常转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向学生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复读班,或接收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搞“计划外”招生,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举办非全日制的业余文化补习班,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成人教育系列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物价部门研究制订。
第六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代购项目。学生课本和练习本,可以由学校统一代购,但必须本着自愿原则办理。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自行购买的物品,学校不要代购。确需代购的,学校必须按规定价格收取代购费,不得向学生加收手续费。代购款应及时结算并公布帐目。
第七条 学校不得为其他部门、单位代收各种费用。如确与学生有关的项目,如人身保险等,经学校研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协助办理。
第八条 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第九条 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一条重要渠道。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
第十条 民办教师报酬,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按学生人头向学生摊派。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把本学期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并可由各地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群众广为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中小学收费情况的监督。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未经批准的乱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因学生家长拒缴不合理的费用而拒绝学生入学。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要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教委每学期将派人到各地专门抽查中小学收费情况,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书面向国家教委报告收费与使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学校,除退还学生全部乱收的款项外,还应追究经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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