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1:27 浏览: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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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河北省、浙江省发现一些不法企业以皮革废料等为原料,使用石灰、盐酸、双氧水等工业原料生产食用明胶、水解蛋白(用做奶粉原料)。利用非食品原料制备的明胶和水解蛋白含有多种有害残留物,食用后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加强食品原料监管,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我部决定立即开展对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的清理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顿内容
1、使用皮革废料、毛发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
2、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为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儿童食品和其他食品。
二、 工作要求
1、各地卫生部门要重点对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企业,乳制品和儿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以及利用其制作乳制品、儿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进行查处。
2、目前,已有部分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水解蛋白流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地要立即追缴查封,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水解蛋白生产奶粉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要及时反馈。请于2004年6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报告及汇总表格函报我部监督司。
传真:010-68792408
卫生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31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警告:
(一)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同期市人民政府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和市监察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政协、工会等单位列席。
第六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七条 行政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九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责令辞职;
(六)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单位:
为适应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出租汽车企业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出租汽车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修改。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