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5:21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 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
,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社会团体的会费,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四、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的处罚: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费票据而收取会费或涂改、转让、伪造收费票据的;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会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10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 2011 〕 2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咸政发〔 2006 〕 18 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虫、蟑螂等有害病媒,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除 “ 四害 ” 工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除害工作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除害与单位、居民平时自行除害相结合;发动职工、居民除害与组织专业服务机构除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有害病媒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有害病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除害知识和有关规定,增强公民的除害意识。


第五条 单位和居民均有防范和消杀有害病媒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除 “ 四害 ” 工作,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除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各单位和居委会除 “ 四害 ” 的督促检查工作。


市、区疾病控制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单位和地区的有害病媒密度监测和除 “ 四害 ” 消杀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除害监督员由市直单位和区爱卫办申报,市爱卫办统一发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除 “ 四害 ” 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二)宣传除害知识,指导单位和居民开展除 “ 四害 ”

工作。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下列场所实行除 “ 四害 ” 工作责任制度:


(一)公共场所、垃圾处理场(站)、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


(二)窨井、下水道、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


(三)河道两岸、河堤、渔池周围池埂由水利、水产和堤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五)公园、公共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由园林、旅游部门负责。


(六)居民住宅垃圾通道由产权单位或居民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九)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宅房间、过道、楼梯、庭院由居民负责。


(十一)单位内部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章 标 准





第九条 单位内外环境和居民区、居民住宅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 15 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 20×20 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 3% ;


(二)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 2% ;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 5% ;


(四)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 2000 米,鼠迹不超过 5 处。


第十条 单位内外环境、居民住宅和有关场所、设施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标准:


(一)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和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 3% ;


(二)用 500ml 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 3% ,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 5 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 30 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 1 只。


第十一条 有关场所、设施和单位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 1% ,其它单位不超过 3% ,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 3 只;重点单位的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 5%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 3% 。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特殊行业、居民住宅蟑螂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 3% ,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 5 只,小蠊不超过 10 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 2% ,平均每间房不超过 4

只;


(三)有蟑螂粪便、脱皮等蟑迹的房间的不超过 5% 。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除 “ 四害 ” 工作管理人员,推行除 “ 四害 ” 工作责任制,建立除 “ 四害 ” 工作资料档案,接受爱卫会对除 “ 四害 ”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周末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以治理有害病媒孳生地为重点,开展除害工作。


第十五条 市爱卫办根据各城区有害病媒孳生情况每年内拟定二至三次大规模的除 “ 四害 ” 活动计划下达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实施。


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集中统一除 “ 四害 ” 活动,完成市、区爱卫办下达的除害活动计划。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检查住宅区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积极组织居民开展除 “ 四害 ” 工作。居民要经常翻盆倒罐,消除大小容器的积水,不得乱倒垃圾、乱丢果皮纸屑、乱扔动物尸体。养花户的盆景、水池、水罐内不得生孑孓,花肥缸要严密封闭,不得孳生蝇、蚊。


第十七条 食品、副食、饮食、禽蛋、果品、水产、皮毛、杂骨、酿造等重点行业,屠宰场、菜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完备的卫生制度,严格控制有害病媒孳生,及时杀灭有害病媒,做到地面洁净,排污系统完善,防害设施、药物齐备,并对各种下脚料、残渣、废弃物设置专用贮存器,实行密封贮放,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市区内的河流、沟渠、塘堰的除 “ 四害 ” 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定期打捞水面杂草和浮物并及时清运;公厕、垃圾堆、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要固定专人负责,定期不间断地喷洒杀虫药物,做到无蝇、无蛆、无孑孓。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爱卫会的统一要求,经常性地开展除害防病工作,保证责任区内的有害病媒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做好有害病媒的调查研究工作,对全市有害病媒孳生地、密度、种群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本市鼠、蚊、蝇和蟑螂种群分布、季节消长及与当地虫媒病或鼠传染病发生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疾病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规定,对单位内部、绿化带和居民区及居民住宅进行有害病媒密度监测。单位和居民应协助疾病控制机构进行有害病媒密度监测工作,不挪动、损毁监测设施和器具。市疾病控制机构应及时制止或处理妨碍监测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市开展集中统一除害活动要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所用药械和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自行除害有困难的单位,可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市爱卫办备案同意的其它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机构签订协议,委托代为消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市爱卫办备案的其它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机构向各单位提供除害药物和除害服务,可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市、区除“四害”工作管理经费,从市、区地方财政预算的爱卫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爱卫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未完成集中统一除害活动计划;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业和责任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病媒设施、药械,有害病媒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三)单位有害病媒密度超过控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受到处罚的单位,自受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卫生先进单位评比;已被评为卫生先进单位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 妨碍爱卫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爱卫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服爱卫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 〇 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 〇 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7〕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监督,维护预算严肃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代)收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及预算的审核、汇总和报批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非税收入预算编制
(一)非税收入预算申报。
各单位每年应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单位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
(二) 非税收入预算核定。
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参照上年收入的完成情况,与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核对,考虑政策性因素影响,提出非税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确定。
第五条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编制。
各单位根据非税收入预算可用财力,按照《株洲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执行。
(一)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财政拨款单位服务性收费税后净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二)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于一个月内批复到单位,并按非税收入进度和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确因政策性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本级非税收入的,由受益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减免文件复印件,经执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依政策签署意见,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属非政策性减免的,除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由受益单位提出申请,经执收单位或代征单位签署意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减免应填报《株洲市非税收入缓减免申请表》。
(二)罚没收入的减免由执法单位根据执法权限依法依规办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目标考核。
(一)非税收入纳入各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非税收入预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对执收(委托代收)单位以年初市人大通过的非税收入预算为目标,考核其完成及均衡入库情况。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并均衡入库的单位,市财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征收额计算、拨付征管经费和均衡入库工作奖励。
(三)行政事业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可根据收入征收规模、征收难度的大小,征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奖励,资金来源在财政安排的超收收入中解决。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九条非税收入收入预算调整。
预算单位因政策性因素不能完成年初收入预算的,应向市财政局及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收入预算调整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收入预算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确定。
第十条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入(不含国有资本收入)实现超收的单位,暂按照超收额(扣除政府统筹资金)的60%结转下一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支出预算。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程序办理追加支出预算。
(二)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收入超收,当年追加征管经费、奖励。
(三)非部门预算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按原预算指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市级及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财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株洲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
株洲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入类别〖〗〖〗联系电话收入项目〖〗应缴金额
(元)〖〗申请减免金额
(元)〖〗申请缓缴时限
(天)合计申请缓减免理由:









申请单位或个人(章):负责人签字:执收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市非税收审核意见:



经办人:科长:处领导:(公章)市财政局审核(审批)意见:



局领导:(公章)市政府审批意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