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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14:05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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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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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六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
  第七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区。
  第九条 公共厕所建设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二级街路为500米至800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区域为300米至500米;
  (三)一般街路为800米至1000米;
  (四)新建居民区为500米至800米,未改造的居民区为100米至150米。
  第十条 公共厕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型或生态环保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10万平方米居民区、5万平方米商业网点、市场等,应当在建筑内建一座不少于50平方米的附属水洗公共厕所,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口和管理间。
  建成后的公共厕所应当经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按规划或标准建设公共厕所的,其总体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改造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必须报市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还建或补偿。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各类市场的公共厕所,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其开发单位负责,移交给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后,维护管理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繁华地区、主次干道的公共厕所,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产权不明晰的公共厕所,其维护管理责任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七)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厕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下列标准维护:
  (一)水冲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顶棚、地面完好,便器(池)完好,上下水设施完好,门窗、玻璃完好,附属设施、设备完好,贮粪池完好,地面净、蹲位台面净、附属设施净,厕外环境净、无臭味、无蝇虫;
  (二)旱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完好,便池完好,蹲位台面完好,门窗完好,地面净、小便池净、蹲位台面净、四壁挡墙净、厕外环境净,夏季无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还建或补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 起施行。原《沈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29号)同时废止。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6〕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
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补偿款专款专用,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实行包干制,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具体管理为:征地补偿款实行一次性补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包干,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属地镇签订征地合同,属地镇人民政府再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与各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由市财政下拨至各属地镇财政分局,再由属地镇财政分局按规定下拨到各村委会。

第四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的拆迁补偿款标准为:永久建筑物拆迁补偿650元/平方米、简易建筑物拆迁补偿250元/平方米和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按永久建筑物、简易建筑物拆迁补偿总费用的10%计算)。具体管理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属地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后,拆迁补偿款由市财政下拨到各属地镇财政分局,然后由属地镇财政分局根据拆迁进度下拨到各村委会,再由各村委会核拨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补偿款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补偿款平均标准为6.5万元/亩,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青苗补偿费用于地上青苗等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属地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青苗补偿费按青苗所属支付到个人或集体,做好签收领用手续。安置补助费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支出、住房(公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属地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属地村按补助标准作出使用方案,经属地镇同意后实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征地补偿款除按规定用于支付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余下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厂房、商铺和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生产性支出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投资收益按规定进行分配,用于村民社会保障、福利等支出和村公共事业支出。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各属地村(组)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需作出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由各属地镇监督使用。

第七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拆迁补偿款,各属地镇财政分局要根据拆迁进度及时将市财政下拨的拆迁补偿款核拨给各村委会,再由各村委会核拨至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并切实做好领取补偿款的登记签收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拆迁补偿款。

第八条 各属地镇财政分局要开设“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将市财政下拨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并将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属地村委会要开设“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各属地镇财政分局下拨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并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完毕后,该帐户予以取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属地村要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每月公示制度,每月在各属地村委会财务公布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上报各属地镇财政分局和农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属地镇每年要组织两次补偿款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支付情况、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收支情况、投资收益及使用情况及财务公示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到各镇抽查征地及拆迁补偿款支付情况。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挪用、占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勒令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由各相关镇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并切实做好补偿款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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