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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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注:此公告于1999年12月24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因工作需要,全国海关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1995年版《调查证》于同日停止使用。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系双面彩色防伪证件,是海关人员执行调查和检查任务时的执法证件。持证海关人员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力。海关人员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协助。
特此公告。
19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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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65号
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向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附后) ,该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_______元,税额合计_______元,价税合计 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 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以及 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_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你局 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辖区 从我辖区 购进出口货物的有关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辖区 (有、无)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该企业为(生产企业、流通性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该企业 年 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已、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其纳税信用等级为_____级。
二、该企业开给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该批发票计税金额合计 元,税额合计 元,价税合计 元,上述发票中(有、无)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发票填开情况见“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附后)。该企业已收到货款(含增值税、消费税,下同) 元。
三、该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相符、明显不符)。该生产能力包括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及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四、此批货物系该企业(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其中:非自产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已按规定调查核实,其购进业务(真实、不真实)。
五、该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欠缴增值税 万元;欠缴消费税 万元。
六、该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真实的、虚假的)。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七、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该企业(曾、未)发生过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 元。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八、我局(已、未)派人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及纳税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2.本表仅填列核查结果为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局与 年 月 日向你局发出了《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编号: ),请你调查核实 (纳税人登记号: )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但至今未收到回函。现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你局催办,请你局于1个月内回函或说明暂不能回函的原因。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苹果、大樱桃为主的水果产业,近几年通过政府强有力支持,产业优势已凸现出来。为丰富我市其他果业品种,发展特色产品,提高水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果业的发展,促进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农村发展果业生产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财政也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果业发展目标、政策,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果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从2008年起,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为新发展的优质果树、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示范果园。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每年扶持蓝莓、树莓、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优质品种果树。新发展的蓝莓,每亩市财政补助800元;新发展的树莓,每亩市财政补助300元;新发展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每年择优扶持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建设。每个苗木繁育基地市财政补助5—10万元。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每年择优扶持集中连片且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标准化示范果园,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第五条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水库上游水源地乡镇新发展的优质果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扶持,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30%。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
1、果园建设必须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的果业基地范围内;
2、栽植品种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3、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5、果园水利设施配套齐全;
6、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措施;
7、农户当年新发展的蓝莓、树莓,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规模达50亩以上,以企业为单位规模在100亩以上;新发展的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
1、生产的苗木是本地区推广的优良品种;
2、生产的苗木是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3、繁育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和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
1、品种为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规模在100亩以上,树龄5年生以上,树龄基本一致;
3、树型修剪科学标准,透风透光条件良好,采用提质增效管理技术措施;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果园主道路和支道路设置合理,形成网络;
5、有基本完善的水利配套设施;
6、亩产量:成龄树苹果、梨在3000公斤以上,大樱桃在500公斤以上,桃、葡萄在2000公斤以上;
7、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及认证。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助。
第八条 符合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可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法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果树发展项目的评审报告》,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6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九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扶持的果业发展项目,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