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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1:28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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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此法规在1988年12月1日已失效。 198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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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形势下,各地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统筹规划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确保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2010年,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数量,按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继续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达到830万人,实现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数量按可比口径增长5%的工作目标,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局面,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保障。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中西部地区,开展合作办学,招收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继续稳定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占高中阶段教育的职普比例不合理的地区,要切实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低,初中毕业生存量大的地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阶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使教育规模、结构更加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纳入招生范围,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加大工作力度,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新机制

各地要把完成教育部下达的《2010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列入目标管理,确定工作方针、任务、措施和办法,统一部署。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生工作良好局面,确保完成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每年要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学校名单。要高度重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严格依据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对近年来招生数量增长过快,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应控制其招生规模,确保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学校招生;对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必须严格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力的学校,要从紧安排或控制招生规模,情况严重的要停止招生。要严格控制不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点)。要切实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招收初中毕业生接受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规范招生、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通过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增强培养能力。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加大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方式加强建设,推动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办学,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稳定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不得并入或改办成其他类型学校的政策规定。

三、加强区域统筹,继续扩大面向农村和西部地区招生规模

各地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大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为缩小职业教育区域差距,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做出贡献。要强化东西部对口支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推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建立更加广泛的校际合作关系。要坚持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和区域职业教育资源,从计划制订、招生录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经费扶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共建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东西部联合招生规模。要逐步建立国家和地方、东部和西部经费合理承担机制。城市和东部地区要为来本地就读的西部农村学生解决生活费资助和免学费的配套资金,并为学生实习就业提供帮助。东部招收对口支援地区中职学生所需经费要纳入政府对口支援经费。西部地区要积极组织生源,努力为到东部地区就读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教育部将加大组织推动力度,采取建立合作办学工作评估机制等措施,推动东西部合作办学工作。

合作办学的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等情况确定招生规模。要坚持教产合作,校企合作,积极扩大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规模,努力办好涉农专业,调减或停止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同时,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增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所需专门人才的定向招生数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办学模式和机制,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东西部合作、城乡联合办学。

2010年,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办好内地西藏中职班和内地新疆中职班。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政策

各地要完善经费保障工作机制,要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助学管理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紧把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到学生和学校,充分发挥免学费政策对进一步办好涉农专业、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推动作用。

各地要鼓励、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免学费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使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更多的中职学生。

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清查的通知》(财教〔2009〕373号)要求,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助学金发放、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国家规定的资助标准不降低、资助范围不缩小,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新生学籍管理和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生学籍,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健全招生工作激励机制

建立全国职业教育招生年度报告制度。自2010年起,从7月份至11月份,各省(区、市)对落实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进展的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年招生结束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东西部合作办学、优化教育结构、资助和免学费等情况报告我部。我部将对各省(区、市)招生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资金,特别是1000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等项目与招生情况挂钩,对招生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好的省(区、市)和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倾斜。

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为11月10日。

六、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要努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事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大力宣传,推出一批职业教育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三农”的办学典型及毕业生典型事例。各地要对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七、严肃招生纪律,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各地要切实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倾向,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学校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自2010年起,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与此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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