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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8:30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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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市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有十年,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落实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特作如下决议:
一、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要结合本市实际,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根本指针,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的教育;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法规
的学习。
二、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司法人员和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经营管理
人员应当把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大、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使青少年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之知法、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利
益和首都社会秩序,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化艺术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积极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注重提高实际效果。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治村、治乡、治街、治县、治区、治市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都要针对实际情况,通过依法治理每年争取解决一些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健全组织,形成队伍,并根据任务和目标订立有关工作制度。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得到切实保证。
六、本市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必须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把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认真地、扎
扎实实地抓好。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本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9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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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1年信息产业部举办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来,该项活动对引导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信息产业技术进步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与工作,信息产业部对《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信息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并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下称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由信息产业部主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终审工作。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以下称评选办),作为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常设机构,承担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受理、初审、发布、宣传和异议处理工作,以及专家终审的组织、实施等事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法人单位或个人的非保密民用项目;
(二)申报人必须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项目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应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暂未获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出具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并经评选办认可;项目所包含的计算机软件应取得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项目应是信息技术领域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并且在某些技术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代表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的高度;
(四)技术开发过程重视与应用的结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推荐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单位的推荐,或相关技术领域内三名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推荐,由推荐部门报送或由申报人直接报送评选办。
第九条 年度申报起止时间和方式以信息产业部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评选办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选办移交评委会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由评选办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终审结果,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的项目通过终审,进入发布程序。

第六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终审的项目由评选办报送信息产业部批准,入选当年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由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颁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证书。
第十四条 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纳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未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后重新申报重大技术发明评选。

第七章 撤销程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自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超过一个月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选办发现入选项目的申报材料确有不实,或有证据证明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入选的意见,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撤销该项目的入选资格并收回证书。如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部科[2005]399号)

北京市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以下简称展销会)的单位和参加展销生活用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商业企业在本店堂内举办的生活用品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展销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展销会的单位( 以下简称举办单位) 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专营展览展销业务的单位外,举办展销会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地单位在本市举办展销会的,还须经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展销会布展前, 专营展览展销业务的单位,应将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商品的类别和展销会管理措施等有关资料,报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其它举办单位,应向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1.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商品的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展销会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点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展销会管理措施。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应自接到举办展销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办法的申请单位,发给《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举办展销会。
第七条 参加展销会展销生活用品的, 必须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展单位)。参展单位应在其展销场地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参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举办单位应负责审查参展单位的资格,并对其展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展销会期间看样订货的, 参展单位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需要收取定金的,定金数额由双方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50%。看样定货的商品样品由举办单位或其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负责签封;签封的样品由举办单位或参展单位保存到全部订货交付后的三个月为
止。
第九条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违反本办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对无许可证擅自举办展销会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2.参展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或未在其展销场地设置明显标志的,对举办单位处以展销会收入所得20%以下的罚款;
3.看样定货的商品样品未签封的,对举办单位处以举办展销会收入20%以下的罚款;
4.参展单位收取定金超过商品销售价格50%的,对其处以超过部分的金额1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遵守安全保卫、工商、物价、计量、质量、税收、金融等管理法规,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展单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无法向参展单位索赔时,举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4 月1 日起实行。



198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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