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0:22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我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本单位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不发给本人管理使用,而是由单位集中掌管使用或者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审核同意擅自加盖执业专用章,一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也多次向我部反映此问题。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实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是深化体制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中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依法在本单位执业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本人管理并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更不得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业务,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执业期内,要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执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六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着眼矛盾化解,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法律为依据,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原则,以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为切入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对当事人和解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新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探索规定为当事人和解特别程序。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制约该项工作的因素,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制约当事人和解的障碍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规范与完善谈些看法。

  一、制约当事人和解的障碍

  (一)陈旧的司法理念

  司法人员存在错误的思维定势,将司法机关看做打击犯罪的专政工具,片面理解严打政策,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只讲从重,不讲从轻,唯恐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以职权主义为标志的传统诉讼模式的影响,错误认为,打击犯罪就是保护,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漠视当事人的意愿,轻视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二)不科学的考评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工作的考核有自己制定的考评标准、出于防止权力滥用等初衷,适用不起诉程序烦琐,即不符合诉讼规律,又给适用当事人和解带来制度障碍。

  (三)立法的缺失、笼统

  1 相对不起诉是轻罪案件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合法结案方式,但其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较严格,导致案件适用范围太窄,从而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2 对相对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可采取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法律规定地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方式,犯罪嫌疑人可能为求得较轻处罚而假装悔罪态度良好,承办人在短时间内很难确定其是否真心悔过,如果作出非刑罚处理,势必不能进行有效的教育、挽救。

  3 现行刑法的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两方面因素制约着当事人和解的适用。一是缺乏非监禁刑,现在的非监禁刑仅限于缓刑,管制在实践中几乎不用,限制了从轻处罚的可选空间;二是社区矫正的不完善,对于一些放归社会的人员难以实现应有的约束与矫正,从而影响到当事人和解的社会效果;

  (四)公众的片面认识

  有罪必罚的观念在普通百姓心中根深蒂固,报应主义理念在社会公众中占主导地位,存在“和解”等同于“赎刑”的片面认识,成为了当事人和解适用的一大障碍。

  二、当事人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解人不统一 。有的检察机关采取检察官主导模式,有的由当事人的亲友、其单位负责人做中间人,还有的是委托基层调解组织。上海市杨浦区就采取的最后这种模式。

  和解主体不合法。在不少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在押和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出现了犯罪嫌疑人亲友代替犯罪嫌疑人提出和解要求,参与协商,签订、履行和解协议,出现了和解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考虑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检察机关亦将其他人意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意愿。

  赔偿数额不公平。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借加害人欲和解之机,漫天要价,甚至以此要挟加害人,加害人要么违心答应,要么无奈要求检察机关将案件提起公诉,在审判环节解决赔偿问题。从检察机关处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不少加害人赔偿的数额远远高于应赔偿的数额。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对反悔的当事人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加害人欺诈和被害人受外界压力达成的和解协议反悔的,应为无效,除此外,应是有效的,不能一概视为有效或无效;有的认为,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只要反悔,就应视为无效。

  和解手段不丰富。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和解案件采取经济赔偿及赔礼道歉方式,从事公益劳动、劳务补偿等形式匮乏,鲜有耳闻,和解手段单一。实践中,不少加害人虽然愿意和解,但由于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又不接受其他和解方式,以至无法和解。

  处理方式不统一。检察机关对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各异,有的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有的作相对不起诉,有的提起公诉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采取三种处理方式的案件应具备什么条件无明确标准,由检察机关自行掌握,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同类案件不同处。

  建议撤案不规范。有的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亦建议公安撤案,随意性较大。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只能做出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即只有裁决权,并无建议权。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解的刑事案件并不符合撤案的条件。此外,建议撤案的做法规避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申诉权。最后,这种建议权没有约束力,并不必然为侦查机关接受,侦查机关如果不接受,案件将被束之高阁,刑事诉讼程序并未结束,犯罪嫌疑人仍然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永远是,其被追诉的危险一直存在,对他们极不公正。

  三、规范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法律,为和解提供立法保障

  首先,完善不起诉的规定。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扩大不起诉的使用范围。将“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这一条件去掉,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均纳入不起诉范围。对已经和解但不能立即履行和解协议的,暂缓起诉,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加害人履行了义务,则对其不予起诉,拒不履行义务的,则提起公诉。

  第二、丰富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在恢复性司法中的做法,增加劳动补偿、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方式。

  第三、增加减轻法律责任的规定。将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作为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在刑法“量刑”一节中增加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