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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4:34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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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
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 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 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
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
)、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 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
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
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 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
、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 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 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
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 投资
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
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 、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
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
收支。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
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 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
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
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 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 及相
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
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 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 的收
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 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
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 ,以
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
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
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帐户
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帐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
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 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
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 债及
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
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 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
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 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
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
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任何
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 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第十八条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
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 其分支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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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张喜亮谈职工董事制度问题

张喜亮


  这远非一场纯粹的学术博弈。

  从央企到地方国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已进行数年。各方声音都强调独董作用之际,随着国资委主持起草的暂名《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职工董事建制问题引起了官、学、商各界的高度关注。(《管理办法》报道详见本版6月27日《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国资委拟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以及地方国资委和总工会,都对相关企业职工董事制定了相应规范。但直至目前,关于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占董事会比例、制度适应范围等,现有规定都存在面目模糊或彼此分歧的问题,对职工董事的工作带来了影响。

  “其中有些问题取得了共识,也有的尚存争议。”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职工董事任职资格激辩

  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担任企业职工董事,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似乎成为惯例。

  目前,央企和地方国企职工董事由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兼任现象普遍存在。据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调查,2007年,南京全市董事会成员总人数2826人,职工董事401人,其中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105人,占职工董事人数的26%。

  据张喜亮介绍,实际上业界对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分歧明显。

  职工董事是否应从“一线”职工中产生?赞成者认为,二级经理或下属公司经理等担任职工董事,会失去职工董事制度的意义。反对者则提出,职工董事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管理,须由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者担任才能真正履行职权,一般员工没有参加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工会主席是否适合担任职工董事?观点亦不尽相同。

  有企业工会人士认为,工会主席是当然的候选人,因为工会主席由职工选举产生,本身就具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的管理素质和能力。而企业管理研究人士多认为,兼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工会主席不应担任职工董事,否则角色不清,使职工董事制度失去其原本意义。也有观点认为,即便专职工会主席也不宜担任职工董事,二者角色不尽相同,工会主席不担任职工董事更有利于工会发挥作用。

  张喜亮则认同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他强调指出,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

  各种观点对于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难以折衷之际,一个共同的期待在于,无论由谁担任,职工董事都应对其本职工作尽职尽责。

  “现在职工董事大部分由工会主席担任,但工会在经济上并非相对独立,所以职工董事可能出现既受制于高管又制约高管的两难困境。”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安称。

  “职工董事不能沦为‘两栖董事’、‘花瓶董事’。”分析人士提醒。

  “职工董事在工作中无章可循,许多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不报告、不述职、不考评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此外,职工董事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缺乏机制保障,需要通过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不断进行规范。”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在答复本报记者有关询问的时候如此表述。

  职工董事比例博弈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大比例为宜,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乃至不同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尽相同,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也就不同。张喜亮称,这和当前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的模糊规定不无关系。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企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硬性规定设职工董事。这给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相关企业的执行造成了弹性空间。

  全总(总工发[2006]32号)文件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2006年10月公布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

  江苏省国资委2006年12月则规定,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职工董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活动,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的投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金融机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四、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本通知前三项规定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最近连续两年盈利;
(三)对期货经纪公司加上对其他机构的累计投资额,未超过该投资单位净资产的50%;
(四)不得以银行贷款向期货经纪公司投资。
五、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六、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接受投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资本的50%。
七、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八、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督促所在地期货经纪公司贯彻执行本通知。
九、期货经纪公司的现有投资单位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在1997年4月30日前进行清理、转让,否则将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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