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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8:03:21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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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8月8日以粤水移民〔2012〕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推进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我省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按照中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和确定每年人均600元的标准,拨付我省的后期扶持基金。

  第四条 经省政府或其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各地编制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安置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安排与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编报与组织实施。移民村有能力自管自建的项目,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与移民村签订责任协议,由移民村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编报工作;对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稽察;聘请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对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年度监测评估。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包括项目扶持、直补到人或直补和项目相结合三种。自愿选择项目扶持方式的,统筹前10年的后期扶持资金集中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和其他与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后10年的后期扶持方式选择届时视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建水利水电工程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其后期扶持方式由移民村三分之二或以上户主(或代表)按程序选择确定。



第二章 年度计划项目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年度计划项目编制的主体单位。年度计划项目编制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选择由移民村按规定程序民主决议选择,并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向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数、乡镇政府对计划项目的申报意见,以及水库移民村群众的积极性与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统筹编制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

  第八条 年度计划项目前期工作。自愿选择“项目扶持”或“直补和项目相结合”方式的移民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必须安排到户到人,并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确认,在移民村张榜公示。年度计划项目应重点解决移民住房和村内供水、供电、宅基地平整、村内排水设施以及水库移民安置区水利、道路、桥梁等直接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建设须按照项目建设立项的有关要求,开展必要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

  自愿选择“直补到人”扶持方式的移民村,后期扶持资金必须安排到户到人,在移民村张榜公示,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统一编报。

  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编报程序。省财政厅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根据中央下达我省后期扶持资金额度和省核定的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向各地级以上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下达下年度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数。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商同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将省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数分解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并指导监督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计划项目。

  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上级下达的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数等情况,按照中央及省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条 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含省直管县、市、区)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上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后,可聘请有规划设计、工程技术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咨询评审,根据咨询评审意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年度计划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不得任意变更,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必须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准情况通过“广东水工程移民网”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并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备案。



第三章 计划项目安排



  第十二条 自愿选择项目扶持方式的移民村,住房建设及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按以下情况进行安排:

  (一)以规划为依据。以移民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尊重大多数移民和村民群众的意愿,组织编制该村项目扶持的建设方案,并纳入县级编制的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优先安排在我省实施水库移民议案期间尚未进行“一村一策”住房建设及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的移民村。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资金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安排,按统筹10年后期扶持资金即人均6000元的标准控制,其中60%直补到人安排建房,40%补助到村统筹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经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认定已完成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的移民村,40%的后期扶持资金可由村民按程序表决后进行安排。

  (三)优先安排危房(泥砖房)比例大、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可行、较早提出申请、移民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的选择项目扶持方式的移民村。

  (四)已实行“一村一策”住房建设及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但各级政府补助到户的建房资金人均未达到3600元标准的,可按规定补足差额部分。

  (五)已实行“一村一策”住房建设及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且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到户部分人均达到或者超过3600元标准的移民村,暂不安排直补到人补助资金。已统筹10年后期扶持资金(人均6000元)完成危房和泥砖房改造的地级以上市,可在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调整后期扶持方式,实施新一轮的后期扶持。

  (六)对符合后期扶持条件但已自建房屋(包括在其它地方购房),且在实施水库移民议案期间未享受过“一村一策”项目扶持的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按同等标准直接发放到人(户),剩余的40%(人均2400元)后期扶持资金可由移民按程序表决安排。

  (七)水库移民住房建设资金补助的安排以2007年为起点,每推迟一年按每人每年增加100元的标准安排,其经费来源可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或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安排。

  (八)对符合后期扶持条件但未进行“一村一策”住房建设及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且选择了直补到人方式的移民村,县级政府和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和引导移民选择项目扶持方式进行住房建设改造。

  第十三条 以县为单位已完成“一村一策”住房建设及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选择直补到人方式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资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到人(户),原则上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选择直补和项目相结合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和项目资金安排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移民意愿,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确定,直补到人的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其余统筹用于移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中央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及资金一经核定,不再调整。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不同扶持期内适用不同的方法安排:在后期扶持的前10年(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后期扶持资金统筹安排,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方法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后期扶持的后10年(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届时视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第四章 移民村规划基本要求与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移民村选址与规划。移民村原则上以就地建设为主,就地建设难以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经当地政府和村民同意,按照《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异地搬迁安置。新的安置点尽量考虑选择在医疗、教育、交通、电力、通讯、给排水等条件比较便利的地方,也可考虑靠近城镇安置,并尽可能就近兼顾利用原来的耕作区。

  移民新村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用地,尽量利用原宅基地及山坡地。禁止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内建设房屋。饮用水质要符合国家标准。对可能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集中移民安置点,实施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和危险性评估。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村镇规划标准依照国家《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房屋宅基地面积原则上限定为每人18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大中型水库移民五保户的住房改造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可通过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或整合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在村内统建住房等方式妥善解决。通过统建住房方式解决的,按人均30平方米住房标准安排。



第五章 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建设,由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建设房屋由移民本人自行负责建设与管理,但必须符合移民村建设规划。移民村群众自愿委托施工单位统一建设住房的,由移民村集体按程序(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户主同意)推荐的代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自选施工单位,自主管理。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移民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应在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移民村集体按程序(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户主同意)推荐的代表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自选施工单位,自主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村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及时向移民村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向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向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进行验收。年度项目完成指标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数据,应通过“广东水工程移民网”的“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录入相应数据库并从网上逐级上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和稽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费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省财政资金中支付。市、县项目实施管理费参照省的规定,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村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的设计、监理、建设管理费等,按国家行业规范相关规定列入工程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年度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费按水库移民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总额的0.5%以内控制,移民干部培训费按水库移民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总额的0.3%控制,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国家下达年度后期扶持资金的进度,以及经省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转拨后期扶持资金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年度计划项目下拨资金到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签发的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拨付后期扶持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属于移民个人的建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属于移民村集体的项目资金,按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协议),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采取现金直补到人方式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直接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移民签收与报账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必须以自然村为单元,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建立分年度分项目台账(具体到户到人),明晰资金拨付流程和手续,保留相关凭证,及时整理归档,完善移民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



  第二十九条 经地级以上市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通过“广东水工程移民网”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水库移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监督。凡不按要求将计划项目登录上网公示的市、县,省水库移民工作局适时进行通报,并按规定酌情减少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安排。

  第三十条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和年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水库移民工作局每年对全省水库移民资金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提出预算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八章 优惠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的规定,帮助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先安排下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交通、水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就业培训、社保医保等项目建设资金。

  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房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优先办理水库移民村建设用地的手续,指导、协调移民村选址用地等工作,并按规定对水库移民村建设费用给予减免优惠。

  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危房(泥砖房)建设、改造的水库移民低收入家庭,市、县可出台政策给予倾斜扶持,也可采取鼓励由移民贷款、政府贴息,以及经移民村群众评议并经村民委员会认定后给予适当建房特困补助的方式解决。贷款贴息和建房特困补助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继续保留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省农(林)场、华侨农场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将年度项目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备案。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我省的三峡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以往相应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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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铜政办〔2008〕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铜陵市伤残评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评残工作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残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制度,做到残情清楚,证据确凿,等级准确。

第三条 评残适用的对象,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

第四条 残疾评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06〕110号)执行。

  第二章 评定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伤残的认定,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定的种类

(一)新评:限于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评残对象必须在医疗终结3年内申请评残,有原始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

(二)补评: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三)调整伤残等级: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第七条 评定的程序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送县(区)民政局。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评残资格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到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市民政局对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外,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市级上报材料经省民政厅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等。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五)县(区)民政部门收到批件后,应及时退还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建卡建档手续。

第八条 申报人需提供材料

(一)要求评残或调残的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3张;

(二)档案材料包括本人简历、身份、类别、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情节、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关伤残历史记载或确切证明的档案材料(调整伤残等级的要报全部伤残档案);

(三)新评残需提供原始医疗证明(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辅助诊断资料,如X光片、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和医疗终结后诊断证明;

补评残需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包括原始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辅助诊断资料,如X光片、B超、心电图、脑电图等);

调整伤残等级需提供原评定伤残等级的证明和残情加重的医疗诊断证明;

(四)其他补充材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出具行政编制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章 残情医学鉴定

第九条 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辖区内因战因公导致残疾情况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 残情鉴定程序

(一)申请。由评残申请人所在县(区)民政局向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部队原始医疗证明、首诊病历、伤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检验、检查结果及与残情相关的X光片或CT等有关资料。要求调整残疾等级的,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定点医疗的检查结果及与残情相关的X光片或CT等有关资料。

(二)受理。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对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的,由县(区)民政部门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鉴定。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并由3名以上医学专家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

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审核医学专家意见,并在5日内作出残疾等级鉴定结论。结论一式4份,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和被鉴定人各1份。

(四)残情鉴定复议、复核。被鉴定人对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提请复议。市级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经省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议,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每年的11月份为个人申报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完善少审制度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闵涛


  作为黑河市唯一的一个少年法庭,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多年来致力于探索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经过多年的总结积累,探索出了一整套完善的少审制度,极大的加强了少审工作的力度,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开创了少审工作的新局面。

一、“法官忠告”措施。这项措施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针对少年被告人不同的犯罪行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作一份“法官忠告书”,分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本人的危害性,晓之以法,情理交融。法官忠告书于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发至少年被告人手中,使少年犯在看到判决书后,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从而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规范文书。积极实践,总结规范,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改革。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充分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制作未成年人裁判文书时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制作一丝不苟,并坚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审判内容。特别是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调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际、成长轨迹、犯罪主客观原因等等,溶入判决书之中,有针对性的对少年犯进行教育,使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为之触动。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说,得到既是刑期书,也是一份客观分析失足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认证书,使失足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心服口服,为失足少年悔过自新,法定代理人加强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指出了方向。同时,使经常为未成年人辩护的律师,在以后的庭审教育阶段,能针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作较充分的准备,教育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三、实行庭前调查制度。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查找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从而对未成年犯准确定罪量刑,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主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还制定了《未成年被告人调查表》、《法定代理人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调查表》。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亲友的走访调查,使法庭审判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表现等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的量刑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促其接受改造。

四、实行庭前告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的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在向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有何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五、实行流程管理。为了充分利用“庭前、庭上、庭后”的有利时机,对少年犯进行入情入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悔罪自新,以达到寓教于审、重新塑造自我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延伸教育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制定《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延伸教育工作流程图》,较全面反映了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犯案件时的工作情况。

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审理合议庭人员均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可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的对立情绪,而且可以弥补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不足,以及在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科学方面的不足。我们选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北安党校教师和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在校教师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不仅有助于查清事实,正确使用法律;同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而且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使裁判结果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一年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案件,均无上诉、更审和改判的案件。

七、推出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制度。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制度,即是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在维护未成年人诉权及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从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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