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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15:37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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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

  (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书面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经审核未批准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积分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另有规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对获得特殊奖项、表彰人员或随军家属、投资纳税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博士研究生学历;

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100分
1.学历为全日制的,另加10分。

2.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30分。

3.执业资格指经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

4.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5.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7.本项指标与投资纳税指标不叠加计分。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90分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1.高级职业资格。
70分

1.大专学历;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0分

1.中级职业资格;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0分

1.高中(含中专)学历;

2.初级职业资格。
30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5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纳税情况

(3个年度内累计)
个人所得税
12万元以上
100分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且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2.该项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指标不叠加计分。

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6万元以上
60分

3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150万元以上
100分

80万元以上
60分

40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30万元以上
100分

15万元以上
60分

8万元以上
3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15万元以上
100分

8万元以上
60分

4万元以上
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35-40周岁
1分

40-48周岁
每增长1岁减5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5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10分
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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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珠府〔2005〕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已经200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法律顾问室正、副主任。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中选聘:
(一)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在本市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5年以上或者在研究机关从事专门法学研究。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备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同行公认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热心公共和社会事务。
(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由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自)荐产生。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受理单位、个人的推(自)荐,审查法律顾问人选的资格,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附个人资料报市政府批准聘请。
法律顾问受聘后,由市政府发给聘书并公布。法律顾问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的组织下开展工作,有权就法律顾问室相关事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法律顾问室应当对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机关有关资料,进行调研。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保守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
1.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
2.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3.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法律顾问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顾问职务终止,聘书由市政府收回并公布。
第十条 法律顾问出席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或者其所属机构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涉及专业事项的,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视实际需要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或者2名以上法律顾问提议召开。
法律顾问提议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顾问室应当在30日内安排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本市制定法规、规章提供咨询、审查意见,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四)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五)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前沿性和前瞻性的法制课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办法或者立法建议。
(六)为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室履行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职责,应当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开展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应当召开由法律顾问、主管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参加的咨询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收集社会意见。
法律顾问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评估报告草案,提交法律顾问会议审议修改,经法律顾问会议多数通过后,形成评估报告。
对于经评估认为应当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定程序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应当从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制定、实施成本,经济、社会效果等方面考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的重要合同,应当交法律顾问室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重要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法律顾问室对合同文本予以原则性认可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咨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应当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政府和法律顾问室不向法律顾问支付报酬,但是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费用,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细则。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组建基础性研究实验室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组建基础性研究实验室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面向、依靠、攀高峰”、“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基础性研究工作,力争在优势领域有所突破,努力攀登科技高峰,培养跨世纪科技人才,加速成果转化,为首都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按照章程有关精神及本届委员会的任务,并经市科委核准,决定经过试点逐步在我市组建若干基础性研究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是具有符合国家目标、首都经济、科技发展需求的特定学科(领域)方向,瞄准科技前沿,以基础性研究为主,依据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机制进行管理和运作,有较强的研究活力和竞争力,持续地出成果、出人才的研究与发展实体。
第二条 组建实验室的指导思想是:目标集中,立足创新;以人为本,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力争一流。实验室应有明确而先进的主攻研究方向和课题,研究起点高,发展和应用前景明确,力求建立跨学科、综合性强、有生命力的新生长点,凝聚和培育一支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人才队伍及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群体。对属于北京市优先发展的有关信息、生命(农、医)、新材料和环境科学等学科(领域)实行同等优先。
第三条 申请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基础性研究方向和坚实的科研积累,研究工作具有明显特色,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以中青年为主的研究骨干队伍。
3.具备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本研究手段和实验室条件。
4.具有较好的开展对外(包括本地区、国内外)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的条件。
5.实验室主任一般应是该学科的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很强的事业心,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推动作用。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单独、联合或合作提出建立实验室的申请。中央在京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一般应与市属单位联合或合作申请。
1.单独申请: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独立承担实验室的各项研究任务。
2.联合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在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研究条件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可围绕一个主要研究方向联合提出申请。
3.合作申请:以某一单位(申报单位)为主,其他单位(合作单位)为辅提出申请。合作单位必须承担实验室部分研究任务。不包括一般的技术性协作单位。
联合申请、合作申请的各有关单位在实验室批准后,均须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各自的任务、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组建实验室的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市科学基金会投入(含有偿投入),实验室所在单位匹配投入,和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拨款,贷款及其它来源经费。
市科学基金会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中、小型关键仪器设备,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消耗费,主要科技人员项目补贴费及部分管理费等。其中所购仪器设备归实验室使用。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提供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含房屋、场地、仪器设备、各种辅助设施等)、人员的工资、资金、福利以及匹配投入不少于市科学基金会投入经费的四分之一的资金。
实验室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立户头,并接受年度审查。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收入,应主要用于实验室自身的研究和建设费用和归还有偿投入。组建实验室,应由市科学基金会与承担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内容规定任务目标、各方投入、经费使用和产权归属(含实验室成果的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全部相关事宜(组建实验室合同文本另订)。
第六条 申请组建实验室的单位须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实验室申请书》,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学基金会办公室一式八份。
组建实验室的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和市科学基金委员会最终审定。同行专家评审视申报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可经过通讯评审,也可直接进行同行专家论证,听取申报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和答辩,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研考评。评审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七条 批准后实验室的实施分启动期、研究攻关期和攀登发展期三个阶段进行。
1.启动期: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为启动期。市科学基金会下拨 少量经费,可用于实验室的启动。启动的要求是:
①各方匹配投入、研究工作的基本环境条件、人员、组织、设施等到位;
②研究工作(含已有成果的完善)已经开展;
③各种工作关系和合作渠道通畅;
④长远研究计划安排落实等。启动工作完成并经市科学基金会考核合格者,由市科学基金会下达研究任务书并签定组建实验室合同,即可挂牌进入研究攻关期。如考核不合格,即终止实验室计划,并全部返还已拨经费。
2.研究攻关期:时间一般4―5年。按合同要求,实验室应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指标,争取有新的突破,在优势领域中创国内外一流水平。研究攻关期结束时,市科学基金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评价验收。验收合格者可进入攀登发展期。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3.攀登发展期:标志着实验室从初步建成进入稳定地攀登发展的正常时期。实验室要在推动可应用成果转化的同时,分析世界相关学科前沿的发展动向,对原订的研究方向、任务进行深化、拓展,结合北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研究内容和方向。力争在攀登发展期的前五年内,使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创新能力、人才凝聚力、竞争实力以及科学管理等方面再上一个新台阶。市基金会将进行追踪管理,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实验室,将作为承担北京市基础性研究任务的一批骨干力量,继续给予支持。
第八条 在实验室合同实施的各个阶段,实验室应按年度向市科学基金会汇报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市科学基金会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减少投入直至撤销该实验室。对撤销的实验室,市科学基金会将视具体情况回收全部或部分已下拨的经费和投入的资产。
第九条 为保持实验室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早出成果,处于启动期和研究攻关期的实验室主任不得另行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得中途退出实验室的研究。实验室主任变动应事先征得市科学基金会的同意。鼓励实验室多渠道申请资助项目和经费,加速研究和发展。
第十条 加强领导,实行科学管理,建立新型运行机制。
1.实验室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所在单位领导、实验室主任、市科学基金会代表及其它出资单位的代表、外聘有较深造诣的科学家等人员组成(一般为5人左右)。其职责是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主要研究任务、重点科研课题、重要人员调整和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2.实验室的所在单位(包括联合申请、合作申请各方的所在单位)应将实验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研究和工作计划,加强行政领导,给予重点支持,制定相应的倾斜性政策,稳住骨干队伍,保证实验室任务的顺利实施。年末应协同市科学基金会根据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
3.实验室固定的主要研究和技术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联合实验室的规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验室的运行要符合“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原则。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做顾问或客座研究员,加强对外合作研究、学术交流。
4.要切实运用地区科技智力优势,鼓励合作和联合,提高实验室研究水平和培养人才,加强研究工作的合理配套、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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