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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3:26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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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积极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称“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称“三项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以强化监督管理为关键的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五年来,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分别增长3倍和5倍,小煤矿由18145处降至9042处,实现了小煤矿数量压减至1万处以内的目标;安全执法行动深入开展,共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2.1万处、烟花爆竹厂点1.6万处,以及非法建设项目1.1万处,有效规范了安全生产秩序;稳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1277.4万项、重大隐患11.6万项,对27.6万处重大危险源采取了安全监控措施;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与“十五”末期的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9.4%和37.4%,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6.6%和52.8%。全国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2.7万人,降至2008年的10万人以下、2009年的9万人以下,2010年又进一步降至8万人以下。“十一五”规划任务全面完成,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10年发生各类事故36.3万起、死亡7.9万人。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一五”期间年均发生重特大事故86起,且呈波动起伏态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尘肺病等职业病、职业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现有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尽合理,救援力量仍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较为缺乏。部分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突破。
四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要保障,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实现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强化制度约束,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防线,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科技兴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安全科技研发与成果应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更加完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10%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较大和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80%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1 部分安全生产规划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
7.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8.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9.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煤矿: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狠抓矿井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落实。对资源整合矿区实施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治理煤矿火灾隐患。提高矿用产品、设备安全性能。
将煤矿技术人员配备列入安全准入基本条件,严格煤炭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推广应用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强化安全班组建设等安全基础管理。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整顿关闭,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完善煤矿采气权与采矿权协调、小煤矿严格准入与有序退出等机制。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加强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专栏2 防范煤矿事故重点地区

瓦斯治理重点地区: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
水害治理重点地区: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
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监管重点地区:河南、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山西。


道路交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战略规划。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非法载客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客运线路安全审批和监管,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制度。开展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评估。完善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标准。建立完善车辆生产管理信用体系,加强车辆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改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综合治理。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在公路省际交界处、市际主要交界处建立固定式交通安全服务站。

专栏3 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重特大事故控制重点地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西、西藏、新疆。
事故总量控制重点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


非煤矿山:制定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措施,到2015年,非煤矿山数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实施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尾矿库、排土场等专项整治,重点防范透水、中毒窒息、坍塌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完善石油天然气开采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爆炸着火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防范措施。推动露天矿山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三高”(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采用硫化氢气体防护监测技术装备,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地区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专栏4 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与资源整合重点地区: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
重点监管矿种:铁矿、有色金属矿、煤系矿山、“三高”油气田。


危险化学品:推动制定与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开展城市化工产业布局调查,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化学品输运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实行化工园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制度。推动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搬迁。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及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强化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健全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加快建设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动大中型城市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场交易。

专栏5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重点地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天津、上海、辽宁。
事故控制重点领域:城区内化学品输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大型化学品储存设施;大型石化生产装置;国家重要油、气储运设施。


烟花爆竹: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推进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整治,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加强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和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以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完善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优化民用爆炸物品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合理控制企业及生产点数量,减少危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主要产品的主要工序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特种设备:严格市场准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到位。实施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建立重大隐患治理与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推动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故障的实时监测,推广应用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工贸行业:实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开展工业煤气系统使用、高温液态金属生产和工贸行业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隐患排查整治。实施自动报警与安全联锁专项改造,提高自动化程度。加强对企业煤气输送、储存、使用等危险区域连续监测监控。
电力:完善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加强电力调度监督与管理,加强厂网之间协调配合。扎实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加强新能源发电监督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加强核电运营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水电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设备更新改造。
消防(火灾):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和“三合一”场所(企业员工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隐患。完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铁路交通:加强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监管和设备质量控制,强化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和防灾监测系统建设。深入开展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对线路、车辆、信号、供电设备以及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强化高新技术条件下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危害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到2015年,危险性较大的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得到改造。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严格铁路施工安全管理,整治铁路行车设备事故隐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深化铁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
水上交通:加强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开展重点水域、船舶和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推进现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现状评价。强化运输船舶和码头、桥梁建设及通航水域采砂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推进内河主要干线航道、重要航运枢纽、主要港口及地区性重要港口监测系统建设。完善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长江干线水上110指挥联动等系统,加快内河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渡改桥工程。加强内河海事与搜救一体化建设。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民航运输:实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推进航空安全绩效管理。建立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体系和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航空安保威胁评估机制。研究实行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整体规划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方案。建立航空安保岗位资格认证机制与培训体系。加强飞行、机务、空管、签派等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建设航空安全实验基地,提高航空运行、适航维修、航空保安和事故调查分析等实验验证能力。
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加快建立农机市场准入、强制淘汰报废和回收管理制度,推进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创建500个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县”。探索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持农机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
渔业船舶:推进重点水域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加强渔业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等建设。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鼓励渔民更新改造老旧渔船,实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专用设备报废制度。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渔船安全救生设备补助项目,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实现沿海中型以上渔船救生设备应配尽配。
职业健康: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特殊工种准入、许可、培训等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开展粉尘、高毒物质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到2015年,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审查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基本得到控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强化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管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严肃查处职业危害案件。
同时,全面加强旅游、水利工程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全面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同步的警力配备增加机制。
建设专业化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实训体系,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改善一线交通警察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执勤配套设施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建立民航安全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渔船自动识别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推进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实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援助与服务示范工程。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机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推进建立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完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依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舆论反映热点问题跟踪调查。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有效举报奖励制度。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实施科技兴安、促安、保安工程。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科技攻关,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力争在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方面取得突破。

专栏6 安全科技产学研重点领域

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典型工业事故灾难、交通事故防治基础理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理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与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与控制;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与管控一体化;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生产线;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与监测;高危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物联网;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个体防护及事故调查与分析;新型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
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运行反馈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与决策运行系统等。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实施卓越安全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配套政策。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搭建科技研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标志申办与咨询服务等的技术支撑平台。推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技术研究、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统计信息、考试考核、危险化学品登记、宣传教育、执法检测等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级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关键技术准入测试分析能力达到90%以上。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与装备。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筛选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完善安全生产共性、公益性技术转化平台,建立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安全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与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定期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制定实施安全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防护、灾害监控及应急救援等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将其纳入国家鼓励发展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专用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同类装备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合理发展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安全评估认证等咨询服务业。到2015年,建成若干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规范和整顿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健全专业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安全标志管理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安全设施“三同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控、应急管理等方面以及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地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中长期规划。提高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审定发布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建立健全标准适时修订、定期清理和跟踪评价制度。鼓励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鼓励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集成度大的行业,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率先制定企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标准。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强化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累进奖励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力。建立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政务公开。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省、市、重点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地区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矿山、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及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国家、区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化工企业和矿产资源聚集区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一体化示范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紧急运输能力储备。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到2015年,国家、省、市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国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以及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站。推行安全生产“教考分离”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实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
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将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实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消防119”、“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艺精品工程,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
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开展安全促进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平安村镇”、“平安校园”等建设,创建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倡导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四、重点工程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到2011年,煤矿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工程。
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瓦斯灾害严重矿区建成一批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治理达标、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开展矿井通风和瓦斯抽采利用系统更新改造。实施煤矿开采、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等系统安全技术及防灭火工程技术改造。开展煤矿水文地质和老空区普查,实施矿井水害治理工程。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兼并重组小煤矿安全改造工程建设。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建设。
(三)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
实施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强制推动重点客货运输车辆全面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载、限速等装置。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实施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建立完善全程联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查处和机动车查缉布控等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平台及气象预警系统、交通事故自动检测系统和交通引导系统。
(四)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治理与监控工程。
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大型采空区、露天采场边坡、排土场、水害及高含硫油气田、报废油气生产设施等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快实施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开展城市燃气与化学品输送管网隐患治理。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和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程。
开展全国性职业危害状况普查。建立全国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与技术支撑平台。以防治矿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以防治高毒物质与重金属职业危害为重点,实施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和铅、镉等重金属重大职业危害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一批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六)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改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更新补充煤矿执法监察装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工程。建设若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实施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民爆行业、特种设备、航空安全监管和农业机械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完善国家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性分析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验室。完善事故鉴定分析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非煤矿山、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热防护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安全科技研发与实验基地。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安全监控。完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属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
(七)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工程。
实施安全生产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开发深部矿井热害和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信传感等关键设备。研究开发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监测及预防控制、尾矿库在线监测、高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深海石油开采远程监控、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等技术装备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全部安装防碰撞设备。到2012年,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矿山医学救护、危险化学品等救援骨干队伍和国家矿山医学救护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国家公路应急保障中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工程。
(九)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一批安全综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实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培训工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地区安全社区支持中心和一批国家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完善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目标指标,加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积极推动本规划实施,并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和中西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的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经济处罚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引导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规范和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形成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经中期评估确定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相关规划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分解细化和扩充完善规划任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加强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地区要做好区域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规划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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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第五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九条 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帐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帐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帐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款调回境内,并提供帐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帐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的,擅自改变境外外汇帐户开户行、收支范围、最高金额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冮瑞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的复制品。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政府信息按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定和发展规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规定;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3.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3.公用事业、环境质量情况;4.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5.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执行情况;2.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情况;4.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管理事项方面1.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依据、条件、程序和标准情况;2.行政机关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办法列举的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执法案件正在办理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将决策方案及理由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正确意见后,进行最终决策,并将最终决策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指出。对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形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二)口头、书面、复印件;
(三)其他便于申请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期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免费向公众提供。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公开;已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九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通讯联络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行政机关查询和答复。
第二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掌握范围的或不存在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公开内容的信息部分公开。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行政机关承诺同意公开外,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提供。
第二十三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之外,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发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做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行政机关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决定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通过其自身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七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打印、复制、邮寄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提供本部门信息公开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式等。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属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和基本内容的概括提示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内容。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逐步编制属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适时更新,并予以公开,以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应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馆是本级政府集中查询政府信息的场所。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以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询、复制。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对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出举报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县(区)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隐匿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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