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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00:28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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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271号


  家电下乡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的作用。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的逐步简化,部分地方也暴露出审核兑付把关不严,骗补行为有所抬头的问题,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反响,影响了家电下乡的政策效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品信息录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督促中标企业、销售网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一)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应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得将未录入信息产品上市销售。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志卡。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二、加强产品标识卡管理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
  (一)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原则上不得高于系统显示前一月家电下乡产品出货量120%,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家电下乡产品累计出货量低于标识卡申领量80%的企业不得申领新标识卡。
  (二)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三、严格补贴审核兑付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审核,谨慎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一)农民申领补贴时,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农民递交的申领补贴资料及销售网点转交的复核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料不全或资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兑付补贴,补全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
  (一)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
  (二)县、乡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检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
  (三)县、乡财政部门要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四)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系统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应及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挂失并申领新密钥。
  五、开展专项检查
  各省份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期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各省份自查结束后,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省份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从严予以处理。
  六、处罚措施
  对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互相串通或串通销售网点违规操作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销售网点,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恶意串通消费者骗取补贴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检查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及时、安全兑付,把家电下乡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以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惠农强农的政策效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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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

唐时华


  近几年来,在广阔的互联网上,网民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众多案件“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如杨佳案、许霆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等。由于网民群体的特殊性和网络自由的特点,网民对案件的观点的自由表达,被戏称为“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
  这种“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我们除了要看到其“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外,还至少应看到以下几点进步意义:一是互联网运用的普及;二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众的民意,也为司法机关关注社情民意提供了一些参考;三是公民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
  问题的关键是,面对“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法院何为,法官何为?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有的法院不重视法院硬件设施的建设,认为电脑配置纯属多余,认为接通互联网法官也只是聊天玩游戏;有的法院对突发事件,不注重积极应对,透明公开,稀释不良影响,认为拖一拖事情就会过去;有的法官对互联网舆情认识明显不足,认为法官就是单纯坐堂问案,关门办案,还抱着哪种“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老黄历,置汹涌的网络舆情于不顾。等等。这些现象,应值得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深思。
  其实,打开公开透明的窗口,并非就意味着不能公正办案;关注倾听民意,也并非就能影响法官的审慎公正;走进民众,更是丝毫不影响法官的神圣与尊严。如果我们的法官就是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询问,抗不住质疑,如何能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法官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最高法院近期开通了民意信箱,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专题活动,下发了《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的各种机制。所以,在新时期的法院工作中,法院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加大与民众的沟通,让民众了解司法、相信法院、信赖法官。
  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民意倾听机制,不断创新民意沟通方式和渠道,与保持审判工作的公正、独立、公正并不矛盾。公正、审慎、理性和尚法,同样是法官必须保持的基本素质。哪种认为只有在与世隔绝的环境里办案,在孤独寂寞的世界里思考的思想,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那种认为关注民意就是丧失立场,就是和稀泥的思想,同样是错误的。你看那些走进田间地头,与民众促膝交谈的法官,那个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在偏僻乡村解决鸡毛蒜皮纠纷的法官,为什么能得到民众的欢迎,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同时,笔者认为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关注回应民意,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案件审理要证据充分,以理服人,程序正义,只有能经受历史考验的案件,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和信赖,司法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不断提升;二是审判工作和案件信息的公开、透明,给予公众以及时知晓的机会,以打消公众对法院、法官的猜疑,从源头上保证媒体信息的真实客观;三是在互联网上,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民意,为此,法官应当有自己的独立的判断和理性分析,不能变司法审判为媒体审判;四是法官应当承担起用审判传播法治的重要任务,一个好的案例,其树立公信、弘扬正义的作用,胜过一本教科书;五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让审判贴近他们的生活,倾听他们的声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灵魂。
  我们常说,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我们也坚信:关注民意、走进民众、融入社会的法官,也一定能真正把法治的精神和理想传递给每一个公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9〕38号


二○○九年七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应诉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应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应诉的监督、协调、指导、统计、分析等有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的监督、协调、指导、统计、分析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应诉;涉及政府部门的,该部门应当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应诉。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诉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应诉机关法制机构行政应诉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手续;
(二)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对承办被诉行政行为部门提交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四)对被诉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依法出庭应诉;
(六)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
(七)拟制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法制建议;
(八)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九)监督、检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
(十)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法制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填写行政应诉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报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立案办理。
行政应诉案件诉讼代理人(以下简称应诉人员)一般为2人。
第十条 应诉机关委托应诉人员代为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应诉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
应诉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应诉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拒不配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三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诉机关作出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条 在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辨论。
应诉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的庭审。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诉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六条 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并拟定执行情况报告。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应当保证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日常办公经费,并提供相关办案条件。
第十八条 建立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下列案件,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
(五)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六)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实行应诉案件分级报告备案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诉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应诉事项及主要案情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取得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文书后10日内,应当将该文书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应诉机关败诉的案件,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专题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
(四)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五)败诉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六)涉及行政赔偿或补偿的,提出法制处理建议;
(七)本案的经验与教训;
(八)其他法制建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于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应诉实行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
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诉机关败诉的,该应诉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应诉机关提出书面法制处理建议,对致使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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