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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9:32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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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四段进行规划控制;

(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级堡坎的河段两侧保护范围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70米控制。

(二)龙王庙至五眼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20米控制。

(三)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不少于20米控制。

(四)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60米控制。

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的保护范围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市民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得进行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七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及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报经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古迹、市政公用设施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明河绿线规划要求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动工建设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拆除。

破坏绿化及设施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绿线规定》)的必要性

南明河系本市的母亲河,综合治理南明河是本市“环境立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示范工程,实现南明河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是全体市民的共同心愿。由于以往各职能部门对南明河的保护职责不够明晰,管理上职责有交叉,南明河保护范围时有被侵占的现象发生,市民反响强烈。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迅猛发展,城市旧城改造力度加大,市民对城市整体环境、对南明河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市人民政府确定了“建设现代化都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战略目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广场、绿地等,下大力气整治南明河两岸环境,使贵阳市整体环境和形象得到较大提升,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现代都市。为加强南明河绿线规划管理,巩固南明河综合整治成果,制定《绿线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1、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2、贵阳市防洪规划;

3、《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二)主要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建设与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的建设项目,防止侵占绿地空间,确保实现南明河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的目标,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开放空间,市政府将《绿线规定》的制定纳入了2002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市规划局结合本市实际,拟草了《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的送审稿。为保证该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征求了环保、河道、建设、城管、国土、水利、林业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先后五次修改,吸取了相关部门的宝贵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形成草案,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绿线的概念

关于“绿线”的概念,绿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对公共绿地进行严格保护的界限,本规定所称绿线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控制保护线。制定绿线规划对保护利用和开发南明河两岸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城市开放空间,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的规定

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和《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明河现状条件,确定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是因为花溪水库大坝以上为水源保护地,已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因此起点设在此处;下游至乌当大桥止,是因为截污沟按规划要求将修至新庄污水处理厂,新庄污水处理厂具体选址未定,因此终点暂设在乌当大桥处。两岸绿线保护范围分四段按照不同要求进行控制,是根据各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如:十里河滩的保护景观要求较高,因此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进行控制;龙王庙至五眼桥河段两岸截污沟基本建成且用地较紧张,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二级堡坎各退20米进行控制,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河段属中心城区河段,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较高,多处地段进行了景观规划包括南明河新桥至五眼桥规划、冠洲桥广场规划、人民广场规划、甲秀广场规划等,因此,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二级堡坎退让不少于20米进行控制;下游河段因暂是无截污沟,因此保护范围设定较宽,以便加强保护。

未规定未对南明河的支流包括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等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是因为《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上述支流的保护已有规定,不必重复规定。

(三)关于南明河绿线的管理

《绿线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绿线规定》第六条、条七条的规定,主要是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审批与南明河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只能审批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此外,《绿线规定》还对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行政处罚和破坏绿化及设施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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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 车辆消防常识。
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 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 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 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 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触电急救。
5.2 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 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 正确布线。
5.5 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 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 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 接地电阻的测量。
5.9 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 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 登高作业。

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 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 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 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 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 气瓶安全要求。
4.2.5 管道安全措施。
4.2.6 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 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 焊接安全用电。
4.3.1 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 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 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 触电急救。
4.4 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 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 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 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 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 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 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 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 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 安全操作规程。
4.7 安全防火制度。
4.8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 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 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 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 触电急救。
5.6 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4.2 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 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4.4 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 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6 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7 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4.8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4.9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
4.10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11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4.12 安全操作技术。
4.13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8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附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司索作业人员。
2.1.1 年满18周岁。
2.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1.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2.1.4 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
2.2 起重指挥人员。
2.2.1 从事起重作业满4年以上。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3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
2.2.4 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司索作业人员。
4.1.1 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
4.1.2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1.3 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
4.1.4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
4.1.5 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
4.1.6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
4.1.7 司索作业安全技术。
4.1.8 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
4.1.9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起重指挥人员。
4.2.1 4.1.1~4.1.9的内容。
4.2.2 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
4.2.3 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
4.2.4 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司索作业人员。
5.1.1 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
5.1.2 起升前检查,挂钩。
5.1.3 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
5.1.4 信号运用。
5.2 起重指挥人员。
5.2.1 场地准备与检查。
5.2.2 指挥起重机就位。
5.2.3 起升前检查。
5.2.4 指挥起升、就位、松钩、收钩回车。
5.2.5 信号运用。



1991年11月30日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关于“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
  二、事业单位依据其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属地方的,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属中央部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每年每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包括高、中、初级职务分类数和总数)的增减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
  如所属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人员变化及其它原因,需要国家给予增补增岗数额的,可由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批后专项下达。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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