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14:19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所属企业申请解决油气勘查施工资质的请示》(内国土资发〔2010〕70号)收悉。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土资发〔2OO8〕13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人员、设备等标准要求,是地勘单位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相应地质勘查工作的最低准入条件。取得地质钻(坑)探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为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在内的各类地质勘查活动提供地质钻(坑)探专业技术服务。

  二、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开展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工作,需要本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提供钻探作业服务时,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同时还应满足勘查单位其它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条件。

  三、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矿业权人合法持证的勘查、开采区块内,从事规定的勘查工作,不得参与无证勘查、侵权勘查等活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11日民二(57)字第393号报告及附卷均收悉。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如果他们愿意回大陆居住,只须持在港、澳居住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居住证等),即可向我边防检查机关领取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往目的地申报户口。
此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来文所举黄琴芳与尹凯宜离婚一案,被告人尹凯宜即愿回乡,法院可即告知他上述回乡应注意的事项,并限期回来在案件审理时出庭;同时,还可向他提出如无故拖延不回,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如果被告人逾期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回来,即缺席判决。至于判决书的送达方法,可仍参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抄送你院)所提办法办理。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通知

 (抚政发<199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累城市建设基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等房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和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持计划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通知书》)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环境差价费后,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条 环境差价费以新增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按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计征。
  新增建筑面积是指新建住宅与原有住宅、新建公建与原有公建建筑面积之差。
  在交纳环境差价费时,如施工图纸未设计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暂以规划图建筑面积为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再按施工图纸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公有房屋以《国有房屋产权证》为准,私有房屋以《房产执照》为准。


  第五条 环境差价费应一次付清,如资金有困难,可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相应建筑面积交纳。


  第六条 交纳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成单元、立厅确定。交纳的面积如与施工图纸户室面积不符时,相差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内的,不退不补;相差五平方米以上的,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成金额交纳或退还。


  第七条 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第八条 对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托幼园所、青少年宫、社会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设施、环卫设施、体育设施和生产厂房暂不收取环境差价费。
  对高层建筑八层(不含八层)以上的面积免收环境差价费。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向动迁主管部门交纳动迁费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对逾期不交纳环境差价费的,除按规定补交外,拖延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地区分类及界定范围表


┌────┬────┬────────────────────────┐│地区类别│地区名称│      界          定      ││    │    ├─────┬─────┬─────┬──────┤│    │    │ 北 起 │ 南 至 │ 东 起 │ 西 至  │├─┬──┼────┼─────┼─────┼─────┼──────┤│一│A级│南北台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永宁街  │东三街   ││ ├──┼────┼─────┼─────┼─────┼──────┤│类│B级│站 前 │国铁线  │电铁线  │东三街  │西三街   │├─┼──┼────┼─────┼─────┼─────┼──────┤│ │  │欢乐园 │国铁线  │电铁线  │西三街  │西五街   ││二│A级├────┼─────┼─────┼─────┼──────┤│ │  │东公园 │河堤南路 │电铁线  │略阳街  │永宁街   ││ │  ├────┼─────┼─────┼─────┼──────┤│ │  │新 华 │国铁线  │浑 河  │抚西河  │宁远街   ││ ├──┼────┼─────┼─────┼─────┼──────┤│ │  │将 军 │国铁线  │浑 河  │宁远街  │将军河   ││类│B级├────┼─────┼─────┼─────┼──────┤│ │  │粮栈街 │河堤南路 │国铁线  │粮栈三街 │零道街   ││ │  ├────┼─────┼─────┼─────┼──────┤│ │  │新抚顺 │河堤南路 │国铁线  │零道街  │十四道街  │├─┴──┼────┼─────┼─────┼─────┼──────┤│    │葛 布 │国铁线  │浑 河  │将军河  │西葛街   ││ 三  ├────┼─────┼─────┼─────┼──────┤│    │河 东 │国铁线  │浑 河  │长春街  │抚西河   ││ 类  ├────┼─────┼─────┼─────┼──────┤│    │望 花 │营口路  │鞍山路  │古城子河 │西丰街   ││    ├────┼─────┼─────┼─────┼──────┤│    │榆 林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榆林街  │略阳街   ││    ├────┼─────┴─────┴─────┴──────┤│    │东 州 │东州河以东,绥化路西段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  │├────┼────┴────────────────────────┤│四 类 │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居住地区和地段              │└────┴─────────────────────────────┘


  附件2:          地区收费标准表

                             元/平方米

┌──────┬────────┬──────────────────┐│收   项目│  开发单位  │    建 设 单 位       ││标 费 名称├───┬────┼────┬────┬────────┤│ 准    │ 住 │ 公建 │ 住宅 │ 经营性│ 非经营性   ││地区类别  │ 宅 │    │    │ 公建 │ 公  建   │├──┬───┼───┼────┼────┼────┼────────┤│一 │A级 │260  │ 300  │ 200  │ 300  │  200     ││  ├───┼───┼────┼────┼────┼────────┤│类 │B级 │150  │ 350  │ 100  │ 300  │  200     │├──┼───┼───┼────┼────┼────┼────────┤│二 │A级 │50  │ 180  │ 30  │ 130  │  70     ││  ├───┼───┼────┼────┼────┼────────┤│类 │B级 │30  │ 100  │ 20  │ 60  │  35     │├──┴───┼───┼────┼────┼────┼────────┤│ 三  类 │15  │ 60  │ 10  │ 30  │  10     │├──────┼───┼────┼────┼────┼────────┤│ 四  类 │8   │ 30  │ 5   │ 20  │  5      │└──────┴───┴────┴────┴────┴────────┘

  环境差价费=地区收费标准×新增建筑面积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