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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9:25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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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第一章 申请须知
一、项目总体目标
围绕制笔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重点研究制约我国制笔行业的圆珠笔墨水制造、笔头材料及笔头制造、笔头与墨水匹配等瓶颈问题,突破圆珠笔墨水制造生产、笔头制备用材料生产、笔头制造设备国产化等关键技术,实现笔类产品核心技术的国产化,形成系统的国产高质量圆珠笔的制造生产能力,大幅提高笔类产品制造技术水平。
本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基础原材料、基础件和通用部件优先主题。
二、申请内容
本项目重点研究开发高档圆珠笔用墨水、笔头材料及笔头加工设备、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体系三大关键技术,并建立产业化应用示范。
本项目共设置3个课题,包括:

序号 课题名称
1 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2 笔头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3 笔头和墨水匹配技术评价体系及新型笔头研发
三、申请管理
1、本项目在科技部的指导下,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2、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申报、统一评审、优势优先”的原则,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并落实课题承担单位。
四、项目实施期限及经费来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2011年6月—2014年6月),国拨经费控制额为6000万元。
五、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制笔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积极鼓励行业制笔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与科研单位等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课题,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每个课题的申报单位与主要参加单位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申报单位应结合“申请课题研究内容与目标”部分的基本要求,针对拟申请课题,细化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提出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上述内容将作为课题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课题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2/3,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申报企业应出具银行资信等级和资产负债证明。
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2)所承担的任务,在完成后有能力进行应用和转化;
(3)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稳定的研发人才和团队,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资金及其它条件保障;
(4)通过课题实施,能够与相关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合作,通过课题成果的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和产业水平的提高。
3、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4、成果查新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二)申请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年龄在55岁以下(截至课题申请指南发布日期);具有高级职称,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所有参与课题申请人员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课题的申报,且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包括参与申报单位)和主要申报人,对本项目课题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
3、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不得主持本项目课题申报。
经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和申请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书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后续课题评审。
六、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请文件: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申请文件的规格要求: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白色纸质封面),同时附电子版。
3、申请文件构成:
(1)申请函
(2)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
(4)有关附件(申请单位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申请单位资信证明、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等)。
4、课题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及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5、课题申报书一式15份。其中,正本1份,在每份申请书上要注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封装并在封面上注明。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6、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必须根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课题申请指南》可从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上直接下载。
7、寄送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011年4月11日17时止,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面交或邮寄的申请文件。邮寄时间以北京邮局签收日为准。申请文件受理单位对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寄送地点: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联 系 人:李永智 于学军
联系电话:(010)68396446 13811393769
七、课题管理
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专家评审、择优选定的课题承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签订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
2、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国拨经费将根据每个课题进展情况按年度分批拨付到承担单位。
3、课题执行期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将组织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对未按合同执行,达不到阶段考核目标,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课题,有权终止合同。
4、课题完成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对课题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 申请课题研究内容与目标

课题1: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1、研究目标:
开发产品理化性能及安全指标达到国际相关标准水平的圆珠笔用中性墨水、水性墨水和中油墨水,实现三类墨水的国产化,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示范。
2、研究内容:
研究墨水用颜料、染料等与墨水体系其它组分的相互作用规律,研究功能性助剂对墨水性能的影响,确定墨水专用颜料、染料的品质指标及其控制技术;
研究具有优良稳定性能的中性墨水增稠体系以及低粘度的中油墨水树脂体系,建立墨水稳定性快速检测体系和标准;
研究三类墨水制备工艺及产业化技术。
3、考核指标
(1)开发的三类墨水的应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开发的墨水稳定性不小于18个月;
(3)建立千吨级中性、水性和中油墨水示范生产线各一条;
(4)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29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课题2:笔头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1、研究目标
开发笔头加工用易切削线材及高精度多工位圆珠笔头加工机床,实现易切削线材产业化,研制出高精度多工位圆珠笔头加工机床样机并形成实际生产示范点,实现笔头制造材料及制造设备的国产化。
2、研究内容
研究笔头制造用线材的组分配方和易切削元素的分布规律,确定线材制备工艺及产业化实施技术;
研究多工位机床系统及其关键部件的加工工艺,开发相关辅助设备。
3、考核指标
(1)易切削线材力学及加工性能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2)耐腐蚀性能符合ISO14145和ISO12757寿命测试要求;
(3)制造多工位笔头加工机床样机,加工速度60~80个/min(单循环),加工精度等级达到IT3~IT4;
(4)形成千吨级笔头线材生产能力,建立多工位加工机床样机制造笔头的实际生产示范点;
(5)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19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课题3: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评价体系及新型笔头研发
1、研究目标
建立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典型参数数据库及评价模型,确定笔头与墨水匹配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开发高精度针管型弹簧笔头及水性针管型笔头并进行产业化示范。
2、研究内容
研究墨水、笔头球座体、球珠性能及其相互关系,研究不同加工条件对墨水及笔头制造的影响,形成较为完善的墨水与笔头匹配技术体系,建立与匹配相关的典型参数数据库和评价模型。
研究新型针管型弹簧笔头弹簧及水性针管型笔头引水系统;研究针管型弹簧笔头及水性针管型笔头的切削加工制造工艺。
3、考核指标
(1)建立圆珠笔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典型参数数据库;
(2)建立圆珠笔笔头与墨水匹配评价模型及评价体系;
(2)所开发的新型笔头至少在三家大型企业得到推广应用;
(3)建立年产千万只以上新型笔头示范生产线;
(4)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12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第三章 申请文件编制

一、申请函(格式)
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我单位 (全称及地址)授权 (姓名) (职务、职称)作为全权代表,提报下述内容:
1.我方愿意按照《课题申请指南》中规定的条款和技术经济指标,提供下列文件。
(1) 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2) 课题申报书
(3) 有关附件
2.我方愿意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供任何与该项课题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3.有关本申请的所有正式通讯应致: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传真:
法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签字:

申请人名称:(公章)

二○一一年 月 日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一)申请单位概况
名称: 电 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二)申请单位简况
(联合申请单位在此处须分别对所有规定内容进行详述)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历史沿革、批准成立部门等);
2.课题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技术简历、学术水平;
3.参加课题工作的科技人员数量、素质及专业构成;
4.近期从事同类研究或开发项目的名称及成果;
5.承担该课题的主要物质条件和经济状况(包括上年度财务经营状况)。



三、课题申报书格式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
(格式)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项目组织单位:
课题申报单位:
课题负责人:
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一年三月



编写说明

1.本申报书由课题申报单位组织编写,经单位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科技司(局),地方科技厅(委、局))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组织单位。
2.编写要求:
(1)课题目标符合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要求,定位准确,指标明确、可考核;
(2)课题任务明确,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3)课题管理与实施符合《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4)课题所需国拨经费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并另编制《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
3.课题申报书用A4纸打印,正本1份,副本14份。

课题信息表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申报形式 □投标 □有限择优 □指定 □其它
课题申报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市、区) 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类别 □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 □企业 □其他 代码
单位主管部门 代码
其他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课题负责人 姓 名 性别□男 □女 出生年 年
学 历 □研究生 □大学 □大专 □中专□其他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他
联系电话 E-mail
课题组人数 人 高级 人 中级 人 初级 人 其他 人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课题活动类型 □应用基础研究 □应用开发 □产业化开发 □其它
所属技术领域 □能源 □资源 □环境 □农业 □材料 □制造业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 □人口与健康
□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公共安全与其他社会事业
创新类型 □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主要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预期成果 □专利 □技术标准 □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 □新工艺
□新装置 □新材料 □计算机软件 □论文论著 □研究报告
□其他
预期知识产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 项,国内发明专利 项,其他 项。
预期技术标准制定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产学研联合 □是 □否
经费预算 万元,其中国拨     万元。

课题申报书提纲
一、课题概述
二、课题的目标与任务
1.项目确定的课题目标与任务需求分析;
2.课题目标与任务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分析。
三、现有工作基础与优势
1.国内外现有技术、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现状及预期分析;
2.课题申请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研究基础(已有的研究开发经历,科技成果、科研条件与研究开发队伍现状等)。
四、任务分解与考核指标
1.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新点;
2.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竞争分析,满足项目所依托的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研制的需求情况等);
3.主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如技术及产品应用产业化前景,在课题实施期内能够形成的市场规模与效益,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提升我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作用等);
4.课题实施中可能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
5.人才队伍建设;
6.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五、经费预算
1.课题总投资预算、各项任务经费分配及分年度经费需求;
2.资金筹措方案及配套资金落实措施。

六、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1.课题进度安排:
序号 进度安排
任 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2.课题各年度目标及考核指标。
七、实施机制
1.课题的组织管理措施;
2.课题参与单位的任务分工及国拨专项经费分配;
3.产学研结合模式;
4.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及权益分配。
八、课题负责人及参加课题主要人员情况
1.课题负责人简介;
2.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
课题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课题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九、课题风险分析及对策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有关附件
1.相关科研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课题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分析报告;
3.课题配套资金来源(如贷款、地方部门配套资金等)的证明材料;
4.中试或产业化所需相关产品生产的许可证明文件;
5.与课题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文件等。


十二、申报单位签章

课题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十三、课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科技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












(盖章)

年 月 日

十四、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评审(评估)意见





















论证专家组负责人(签字)
或科技中介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五、项目组织单位意见
1.对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评审(评估)结果的意见;
2.对是否选择课题申报单位为课题承担单位的意见;
3.其他说明。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四、有关附件(格式)

1、申请单位承诺函
2、联合申请合作协议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
5、申请单位资信证明
6、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7、申请一览表

附件1
申请单位承诺函




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课题申请指南》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若被选中,我单位将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签署课题任务书,并且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则承担违约责任。
3. 若被选中,本承诺函将成为任务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申请单位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联合申请合作协议
(格式)(主持、参加)













(注:由申请方出具,并在本协议中明确主持单位、参加单位的责任)

附件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4
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




我单位愿意针对上述课题进行申请。申请文件中所有关于申请单位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单位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申请单位代表签字: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单位资信证明(格式)
















(注:由银行出具)
附件6
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格式)

附件7
申请一览表


申请课题名称
主持单位
参加单位




注:此表单独封装,封面注明申请课题名称并随申请文件一同送达。

申请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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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化、依法办事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的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四、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议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三)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

  (六)有计划地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

  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汇总,报市长确定;对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协调,未经协调的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协调意见不一致的,须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供会议决策;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呈市长或副市长审阅同意后,由受委托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不另行文,属重大的或全市性的事项,则按规定程序行文;适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则报市长审定。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精简会议的要求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费用,精简会议人员。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要把好政策法律关、文字关和格式关,确保文件的思想性、指导性、政策性和权威性。

  四十三、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市长审核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建设学习型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用餐要简便、节约,不收礼。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市长、秘书长离贵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贵外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七、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高龄者信托之研究

王 巍


摘要:人口高龄化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国情,全社会的关注为信托在高龄社会加以活用提供了宝贵机会。高龄者信托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的一系列信托设计,弹性空间大,彰显了信托在意思冻结、受益人连续、受托人决定等方面的机能。日本和我国台湾在高龄者信托方面的有益经验,值得国内信托业借鉴。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应结合我国高龄社会复杂多样的现实,在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开发设计方面积极创新。
关键词:高龄社会 高龄者 信托 高龄者信托

一、引言

信托的本质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机制[1]。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的需求也随之不断更新演变,各种各样的信托设计由此应运而生。当一个社会中高龄者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时,高龄化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变化趋势,包括高龄者在内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的需求也会逐渐发生变动。此时,如果该社会有信托制度,那么信托如何对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将成为衡量该社会信托制度创新性的重要标准。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一个地区65岁以上人口超过7%,即可称为高龄(化)社会。我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9857万人,所占比重为7.58%。其实,我国在2000年就已经步入高龄社会,目前人口高龄化的程度正在逐年提高。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人口高龄化的程度已经大大超出全国水平。[2]鉴于我国高龄社会的现实情况,信托投资公司如何有效地发挥信托优势,围绕高龄者开发设计实用的信托产品,已显得很有必要。

二、高龄社会中信托活用的机会与价值

高龄化问题不仅是高龄者的个人问题,也是家庭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为了使广大高龄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全社会都应协助和支持高龄者事业。信托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重要纽带,也应当在增进高龄者福祉方面有所作为,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我国高龄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高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都很罕见,而高龄者的长期照顾[3]制度相对滞后,高龄者财产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缺乏保障。在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高龄社会的诸多问题已不断突显,同时这也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提供了机会。
1、由于高龄者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有显著下降,对家庭的依赖性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4:2:1”家庭模式[4]的逐渐增多,子女赡养高龄父母“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受到明显的冲击。而信托财产受到信托法的特殊保障,实行专户的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的影响,又免受债权人追索。因此,利用信托为高龄者的财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必将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2、由于高龄者身体和智力等方面的衰退,自身的理财能力下降甚至丧失,高龄者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不断发生以高龄者财产为对象的盗窃、滥用、欺诈、侵占、抢劫等侵害行为,甚至也有不肖子女(包括照顾者)故意将高龄者财产占为己有。高龄者财务滥用(Financial abuse)[5]已经严重威胁到高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利用信托方式由专业人士代替高龄者进行理财,将有利于防范或避免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或财务性虐待事件。
3、高龄者大多有自己的积蓄,加上养老保险金、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等收入,高龄者个人的财产既稳定又能持续增加。并且,随着高龄者群体变得越来越富裕(尤其在大中城市),高龄者的理财观念也在发生转变,正在成为重要的投资群体。但是,目前市场上适合高龄者投资的金融产品非常少,极大地制约了高龄者财产的有效利用。信托制度兼具安全、专业管理与持续的功能,而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会因委托人去世或失去意思能力而中断,但在信托制度下,即使当事人去世或丧失意思能力,信托关系仍不中断。因此,信托可以帮助高龄者进行一些成本低且高度分散的投资或者特定目的的财产管理,以实现良好的市场回报率或特定的财产传承意愿。
4、高龄者对社会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加快发展高龄者保健事业,推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也在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高龄者服务机构有很大的市场需求空间。我国高龄产业的发展还远不成规模,是一块方兴未艾的新鲜“蛋糕”,庞大的市场空间急需眼光敏锐的企业来填补。信托业作为正在崛起的“第四大金融支柱”,具有推动高龄产业融资和实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5、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6]形式多样,基金规模巨大[7],并且正在深化养老金改革,依据全球化、现代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快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建立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多支柱体系。养老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要通过改进基金管理方式建立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结构。首先,将建立受托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理事会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拟由省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其次,将引入基金托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托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将引入第三方托管。最后,将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开发养老金投资产品,实现保值增值。[8]信托所特有的“财产隔离”等制度优势,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养老金的财产安全。因此,信托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必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提供的是一种带有长期规划性质、极富弹性空间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这也正是信托独特的制度性功能之所在。[9]在高龄社会中,以高龄者为目的来活用信托,将进一步彰显信托的独特优势。尽管民法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也能在高龄社会发挥一定机能,但信托对高龄者而言具有一些独特的价值:(1)意思冻结机能[10]确保了信托目的之稳定性和财产管理之持续性。(2)受益人连续机能[11]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多样性和兼顾性。例如,高龄者既可以根据遗嘱设立遗产信托,规定妻子是第一受益人(即财产收益的受益人),妻子死后儿子是第二受益人(即财产本身的受益人)。(3)受托人决定机能[12]确保了信托的结果与信托的目的更加契合。例如,对于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比如根据受益人受益时的经济状况来选定受益人,根据受益人之间的贫富差别来决定信托收益的分配比例等。高龄者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把对其养老尽了最大义务的人作为受益人,并将选定该受益人的决定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行使决定权来灵活选定受益人。总之,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使它在高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高龄者信托的实践与经验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自继受信托制度以来,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和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营业信托模式。信托制度的功能与高龄社会的需求相互结合的高龄者信托,已成为日本和我国台湾信托创新的代表之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具有相似的法律传统,目前都在积极发展本土化的信托制度,又都面临人口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相互之间借鉴高龄者信托的经验,必将对各自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日本
到2004年10月1日为止,日本65岁以上的高龄者已达2488万人,占总人口的19.5%。[13]到2003年6月5日为止,日本4580万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高龄者的家庭为1727万户,占总数的37.7%,其中,家庭成员均为高龄者的家庭占41.9%。高龄夫妇家庭由18.2%升至28.1%,高龄者独居家庭也由13.1%升至19.7%,分别增至此前的1.5倍。[14]日本高龄社会的变化,不仅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的不断增加,以及高龄者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等的深刻变动,而且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变化[15]。日本非常重视对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维护,结合国内完备的高龄者保障制度[16],信托银行在这方面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满足高龄者财产保全和增值的需要,日本的信托银行不断推出长期性、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并协助高龄者管理财产、办理继承、执行遗嘱、处理遗产等,使高龄者得以安享晚年。[17]
考虑到高龄者多半以金钱方式持有财产,交付信托的标的物以金钱形式为主,因此针对高龄者的金钱信托得以广泛运用。其具体又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固定式信托与追加式信托、单独运用金钱信托与共同运用金钱信托、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与无指定金钱信托。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高龄者财产服务,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与管理、财产运用与有效利用服务等,内容涉及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安全保管与代理服务、存款的提取与存入、自有不动产设定担保、利用信托制度将自有住宅融资、接受高龄者咨询的服务等。[18]已有的信托品种只要能适应高龄者的需求,信托银行都结合高龄社会的现实加以专门性地设计和运用。
另外,结合日本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高龄者信托已发展得非常成熟。年金信托就是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退休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它是日本信托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19]例如,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开办的税制适格年金信托,以企业为委托人、职工为受益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首先由企业(委托人)与职工(受益人)订立年金规章,有时还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然后企业(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职工把本人应负担的钱(分摊金)交给企业;企业(委托人)把年金保险费即职工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的资金交给信托银行(受托人);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付给职工年金。企业向信托银行提出年金信托,要经过国税厅批准,但这种批准只需备案就可以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管理人,以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利益。除了税制适格年金信托外,还有厚生年金基金。企业成立厚生年金基金需要得到厚生大臣的批准,并与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企业成立基金后,可免除向国家缴纳按职工月标准工资3.2%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在人数上有明确规定(即单独成立的最低人数为1000人,联合成立的最低人数为5000人),因此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单独成立的;二是母子公司联合成立的;三是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母体总合成立的。[20]
为帮助员工积蓄财产和准备养老金,依据《员工财产形成促进法》,日本的信托银行开办了财产形成信托、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住宅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财产形成基金信托等业务。在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中,员工在职期间和退休后均可享受课税优惠。日本的养老金信托分为企业养老金信托和国民养老金基金信托[21]。另外,信托银行以互助养老金制度为基础还推出了互助养老金信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特定赠与信托等[22]。在日本,信托银行可以成为遗嘱执行者,但可以执行的仅限于有关财产的遗嘱,其他的不允许执行。日本的高龄者信托非常尊重高龄者的自主决定权,充分考虑税制方面的安排,将独居高龄者作为重点的服务对象,并且与传统的家族式财产管理保持良好的协调。

(二)我国台湾地区
2004年,台湾地区65岁及以上的高龄者约2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率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三,仅次于日本和我国香港,原有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明显改变[23]。台湾的信托机构针对高龄者设计和开展了诸多有特色的信托品种。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机构的信托部开办了安养信托,通过受托银行独立且专业的管理,确保退休金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委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约定适宜的信托期限(如以委托人最后生存日为信托期限),由受托银行分散运用于收益相对稳定且风险低的理财工具,并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委托人本人、配偶、子女、公益机构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机构),不但可以确保高龄者的生活品质(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有保障),而且可以照顾遗属或造福社会,从而达到“利己、利人、利他”的三?目的。
台湾安养信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出国安居或长年在海外者;想到祖国大陆安养者;预定在安养机构颐养天年者;常常出国旅游者;不想为了处理各项投资的琐碎事宜费心及奔波的银发族。该信托品种具有五大特点,即便利性、安全性、多元性、自主性和弹性[24],而且具有五大优点——预先分配财产、节税、保密、资产集中控制和专业人员协助管理[25]。例如,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信托部就推出了“退休安养信托”,系由委托人与“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一次性交付(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每次追加金额至少三十万元)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挑选适当稳健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组合,在约定的信托期间内,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本金或孳息,并由“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信托期满后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其投资标的主要是国内外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监察人。其特色在于:专案规划资产配置,累积退休基金;按照委托人意愿跨越时空地照顾其指定的受益人;专业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并定期提供报告;避免财产遭受子女或亲友不当的侵害。[26]
台湾的退休金交付信托,其目的在于由受托人妥善管理运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退休及养老之用,让退休者能过上安心、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其结构是:由委托人(即客户)和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依照约定的方式替客户管理运用,同时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为未来支付受益人(客户或其配偶)的退休生活费用,只要是信托合同持续期间,信托机构就会依照信托合同执行受益分配,让信托财产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处理,以达成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目标。[27]
另外,台湾还有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包括为谋求高龄者生活困难时获得照顾的养老保险、以自身死亡为保险标的的死亡寿险、以及储蓄保险等,虽说就各种人寿保险成立信托关系时,以死亡寿险信托的成立最普遍,但其余保险也可比照设立信托,达成保险与信托的功效。由于保险信托具有弹性,可依委托人的需要以不同运作方式设定不同类型的保险信托:第一,依受托机构代付保费与否分为不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与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第二,依受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后是否负有管理运用的义务,分为主动的人寿保险信托与被动的人寿保险信托。高龄者财产信托也可遵循此种模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失智、失能现象的出现作为保险事故,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支付保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受托机构即以该笔保险金作为照顾高龄者生活的资金。由受托机构负责积极地管理该笔信托资金,并将运用中获得的收益用于高龄者生活品质的维持与提高上。[28]我国台湾的高龄者信托很注重信托资产运用过程的透明化,并强调建立完备的监察系统。

四、高龄者信托的初步界定和设计要点

“高龄者信托”是目的指向的,并不是信托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包含高龄者的信托,而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以高龄者(及其所在家庭、企业等)财产为信托财产、旨在拓展信托在高龄社会的理财功能的一系列信托设计。“信托的基本功能乃融合有财产的保全功能与增值功能在内,而为传统信托制度所欲达成的财产管理功能。”[29]高龄者信托不但集中体现了信托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且充分反映了信托目的自由化、弹性空间大的特征,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高龄者信托中,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是高龄者作为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分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相比于知情权、管理方法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等,信托受益权的保障具有根本意义。因此,受托人应当更好地履行忠实、善管等义务,以确保信托本旨的达成。其中,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三大要素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占据着首要地位,是信托行为成立的纲。[30]作为目的指向的高龄者信托,应规定合法、明确、细化的信托目的,既为受托人指明方向,也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确立尺度。信托目的应成为高龄者信托合同(或遗嘱)中的核心条款,避免过于简单、抽象,要明确体现高龄者需求的实际。
其次,拓展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是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关键。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物权、债权,以及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只要能够成为高龄者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就应成为信托机构挖掘信托价值的切入点。在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应切实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最后,在受托人固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尤其是受益人的范围和数量。在高龄者信托中,不仅高龄者本人可以成为委托人,高龄者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所属机构、团体等,都是潜在的委托人(也是信托机构的潜在客户)。委托人对信托特别是对受托人享有监督权,既是信托的发起者,也是信托的监督者。受益人作为受益权的享有者,在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是不言而喻。对高龄者信托而言,区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尤其是明确受益权的取得、放弃、转让、继承以及共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等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另外,在高龄者信托中,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立信托监察人,通过代表受益人(尤其是高龄者)监督受托人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并且,可以借鉴日本的“信托财产管理人”[31]制度,从信托连续和信托财产稳定安全的角度,保障高龄者权益。无论是信托监察人,还是信托财产管理人,都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
信托因其具有弹性而使其得以适应多变的金融环境,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投资活动,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都应用到信托制度。[32]在金融信托领域,信托机构应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及时察觉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地开发高龄者信托产品。尤其是我国的高龄社会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与高龄者相关的现有法律政策环境以及未来动向,确保高龄者信托产品合乎现有的法律政策。尤其对税收、会计、社会福利、医疗、监护、保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信托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不同高龄者群体对退休生活、经济条件、精神享受、财产传承、投资取向、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需求,针对不同的高龄者群体设计不同的产品,充分体现和保障委托人(高龄者)的意愿,减少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
3、注意固有的家庭传统观念和新时期家庭结构及观念的变化,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不仅要考虑高龄者本人的意愿,而且要考虑高龄者子女及其他照顾者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减少高龄者信托的阻力。
4、注意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高龄者经济状况的差别,针对不同地区高龄者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设计适宜的高龄者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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