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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5:51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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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6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订的《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若有需要改进的问题及建议,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由省经贸委适时予以修订。



  二○○九年四月八日





  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职能,推进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安全、稳定、高效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服务网作为服务我省工业企业的重要窗口,将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的联动机制、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的互动机制,促进上下配合,互动联动,形成合力,推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服务网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里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经贸委主任任副组长、有关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闽机构)组成的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服务网运行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经贸委设立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省级服务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林业厅、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口岸海防办、效能办、安监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等,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省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省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服务网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工业企业通过服务网提交的问题并汇总分类。根据企业提交问题的内容和属性,及时分发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办理。对各成员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跟踪、督促、汇总、报告。做好服务网的宣传、推广及培训工作,引导工业企业使用服务网。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二)服务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承担服务网中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维护、管理工作,确定专门的业务处室、专职业务人员,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共同管理和维护服务网的正常运行。

  2.承办企业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问题答复工作。对工业企业提出的事项和问题,主动与企业沟通;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及时研究办理;属于本单位牵头办理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3.承担本部门系统对服务网的宣传、推广及有关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区)参照省里的工作机制,相应成立本级服务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九条 服务网的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所有工业企业实行属地服务管理原则。企业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和问题,直接登陆服务网提交。服务网收到企业提交的问题后,由县一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问题汇总分类,如属于本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直接发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受理单位的办理答复意见直接通过服务网提交,服务网自动将答复意见反馈给企业。如属于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上一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同的程序办理。

  (二)工作要求

  1.各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承担为工业企业协调解决问题的牵头单位职责,积极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为辖区内工业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提交的事项和问题,属于本级政府协调解决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尽快解决;需由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反映的事项和问题要与企业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妥善解决,限期答复。

  第十条 通过服务网提交的事项和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企业提问分咨询类与协调解决类两种。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企业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分为直接办理、提交处理两种方式。

  1.对企业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属于所属地不明、问题缺乏针对性、有关部门已在处理等情形的,要说明理由并给予直接答复。

  2.对属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答复的问题,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交各相关部门处理,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3.对需由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交上一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并积极跟踪协调解决的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对通过服务网提交的问题进行办理、答复的工作时限

  (一)各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到企业提交的问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梳理、汇总、分发工作。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接收到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办理工作。

  (三)各单位协调解决事项和问题如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的,需说明理由,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向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后,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45个工作日。如问题不属于本单位答复办理权限和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服务网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可通过服务网就各单位对其所提交问题的答复办理进行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较差、差。

  第十四条 各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网数据统计通报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网的建设和运行应坚持“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效率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省工交生产总调度室)负责服务网的管理工作,省经贸委信息中心负责承办服务网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十七条 服务网内容浏览权限由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单位均可通过专署账号及通过服务网申请的账号登陆浏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服务网账号配发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服务网领导小组统一配发,配发对象包括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工业控股公司、省有关行业协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县(市、区)经贸局(经济局)、省百家重点企业;第二阶段由各单位按服务网账号申请表提出申请,由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配发。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网安全管理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服务网所涉及的各单位共同对服务网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增强维护服务网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服务网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将服务网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不得利用服务网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级效能监督部门定期对服务网的运行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级效能监督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就服务网管理情况进行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评议依据为服务网相关统计结果,如工业企业对有关单位答复的评价、各有关单位对问题的处理时间等作为评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效能监督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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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各地发来的函电,请示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如何执行《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服务商标。尽管服务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我部《关于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10]820号)的部署,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组织开展了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情况。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没有上报检查情况。我部对上海、重庆、福建、四川等省市进行了抽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监管,保障性住房管理逐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建管并重,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强了管理工作,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各地普遍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浙江、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等省市,以及宁波、郑州、广州、深圳、海口、昆明、黄石等城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山西、吉林、河南、湖北、海南等地出台了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

  二是管理服务逐步到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部分市县组建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设立了办事窗口,充实了工作人员,逐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城市在市、区两级分别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街道设立了住房保障或社会保障科,建立了受理服务窗口。河北省各地级城市成立了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开展了住房保障进社区上门服务,并为保障家庭提供户籍迁移等服务事项。

  三是实施程序逐渐规范。多数地区建立了房管等多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审查的协作机制,实行了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的审核公示程序,严把准入审核关。上海市成立了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重庆市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多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暗补”变“明补”,明确市场租金标准,同时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计发租赁补贴,有利于促进住房保障的合理退出。

  四是动态管理不断强化。各地按要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了保障性住房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利用制度。北京、天津、上海、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等省市建立了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网上办公。河北等省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吉林、江苏等省出台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相关规定,加强基础档案管理。

  当前,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适应住房保障工作的新形势,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没有按要求组织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二是审核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收入(财产)核查的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核查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审核难度较大。三是动态监管不到位。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手段,不能及时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和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四是机构队伍不健全。部分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实施机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人员多为兼职,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工作需要。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大规模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全面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要学习借鉴深圳、厦门的经验做法,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部门协作,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审核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住房保障工作局面。

  三是强化动态监管。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规使用行为;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审和不定期抽查,根据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调整实施住房保障。

  四是健全档案管理。2011年,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健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形成建设项目、房屋使用、保障对象等档案体系,确保住房保障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实施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充实管理人员。要通过集中培训、行风建设、学习交流等各种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干部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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