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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14:20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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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9〕115号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请求对〈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森防指〔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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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年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企业年检工作中,由于一些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众多,特别是企业法人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复杂,有的还要经过审计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办理年检时间相对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为方便这类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大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进行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大型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时可由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由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中的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手续。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

  (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承担集中办理年检事宜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其具有管理职能的文件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办理集中年检事宜的文件。

  (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放宽到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年检期间仍然存续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企业法人或者省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已加贴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2)所签署的日期在本年度年检期间内;(3)注明办理分支机构年检使用并加盖公章。

  三、各试点单位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报年检。

  四、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和沟通,按照试点的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同时,要通过年检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批复
国务院


交通部、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加入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199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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