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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4:57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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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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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


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于2013年10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了辛格总理,李克强总理与辛格总理举行了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辛格总理。

  二、双方就涉及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忆及今年两国领导人达成的一系列重要共识,重申双方推动两国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的决心。双方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及愿望的基础上实现这一目标。此次访问是自1954年以来两国总理首次实现年内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三、两国领导人认为,中印两国将通过加强务实合作、落实互利政策,推动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双方期待2013年11月或12月举行战略经济对话,就此前商定的众多合作领域提出具体倡议。中印经贸联合小组致力于扩大双边经贸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该框架下各工作组将根据授权,快速推动实现上述目标。双方同意研究双边区域贸易安排的潜力,并回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状况。双方将加快商定关于建立产业园区的框架协议,为中印企业提供集群式发展平台。两国领导人会谈后所签署的经贸协议,反映了2013年5月以来双方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

  四、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双方已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分别成立工作组。中方工作组10月访印是推动倡议的积极一步,双方将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进一步探讨。双方将同孟、缅保持沟通协商,并于12月召开孟中印缅联合工作组首次会议,研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的具体规划。

  五、两国边界问题特别代表正受命探讨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框架。两国领导人鼓励特别代表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双方认为,中印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是双边关系发展和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中印1993年、1996年和2005年协定均承认相互同等安全原则。双方在上述协定基础上,签署了边防合作协议,这将有助于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

  六、防务交流和军事训练对增进两国信任和信心十分重要。2013年11月,双方将举行反恐联合训练,这凸显了两国政府增进相互理解的共同愿望。今年7月,两国防长一致同意加强防务交流和互访,相关活动将逐步得到落实。

  七、印方感谢中国政府为提供跨境河流水文资料和应急事件处置所作出的努力。两国领导人欢迎双方签署关于加强跨境河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跨境河流合作,在现有的专家级机制下,就水文报汛、应急事件处置开展合作,并就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八、双方应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以实现扩大交往的共同目标。双方还签署了文化合作协定2013至2015年执行计划,内容包括文化艺术、文化遗产、青年、教育及体育事务、新闻出版与大众传媒等。双方就建立首批友好城市达成一致。

  九、双方已商定将2014年定为“友好交流年”,此外,中印还将与缅甸探讨以适当方式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

  十、两国领导人讨论了具有地区和国际影响的政治、经济问题,包括可能影响各自经济增长和发展前景的问题。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中俄印、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反恐、粮食和能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鼓励各种机制和对话定期举行,探讨相关问题,更好地理解对方的关切与利益。

  十一、曼莫汉·辛格总理感谢中国政府给予的热情接待,并邀请李克强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
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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