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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54:32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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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环境质量、人们健康及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结合当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重大科技需求,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在“十一五”期间设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本重大专项将针对我国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开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源识别与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快速检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快速处理处置等技术,在重要区域、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目标等层面开展综合示范,集成适合不同示范区特点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综合性应急技术系统,为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后续管理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本重大项目围绕项目总体目标,从共性技术和示范应用两个层面进行任务分解。两类课题在研究内容上互为支持,在实施过程中密切配合。共性技术类课题将研发应对典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关键技术并为示范应用类课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应用示范类课题进行针对性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并为共性技术类课题提供研发与应用平台。此次发布的是本重大项目的部分共性技术类课题指南,国拨经费控制额总计9400万元。

一、申请者资格
重大项目课题均为法人课题,法人课题责任人(也称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申请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独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

申请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55岁以下(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计算),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半年,过去三年内没有863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对于港澳台优秀科技人员、海外优秀华人学者(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年龄、职称(学位)等基本条件时,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协议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也可作为课题组长。在课题申请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课题组长申请及负责的科技部三大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973计划)在研课题累计不得超过一项,同时可参加一项课题(申请或在研);每个参加课题的技术人员最多只能参与三大计划中两项课题的工作。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本项目各课题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请。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课题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网址为program.most.gov.cn,有关申请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十一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申请指南》。项目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18日24时。

关于申请的其他要求见附件。

三、咨询方式
联系人: 柯兵 张书军 梁鹏
电 话:010-58884866,58884867,58884868
传 真:010-58884860
Email: kebing@acca21.org.cn; zhshujun@acca21.org.cn ; liangpeng@acca21.org.cn

附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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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有的地区反映,“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品“三包”费用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下同)资金的开支范围
1.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储存开支和报废、降价损失;
2.退换下来的残机折旧和返修支出;
3.“三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资料费支出;
4.购置专项用于包修业务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5.包修专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三包”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二、商品“三包”资金结余或不足的计算
年末帐面“三包”资金结存数减去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商品和已出售尚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商品应保留的“三包”资金(按工业包给商业的定额计算);年末帐面结存数大于应保留数的部分为结余,反之为不足。
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发展生产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但对包修任务重,锐后留利较少,当年“三包”资金又有结余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年结余的“三包”资金中列支。



1986年7月23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2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的意见》(晋政发[2001]4号)以及《阳泉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
系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持有阳泉市非农业户
口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并适当考虑水、电、
燃煤(燃气)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并提供的最低物质需要的帮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市区每人每月143元。农业县
(区)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
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保
障对象的范围,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城矿两区原
则上按各50%的比例分担,郊区、平定县、盂县市级财政酌情
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
金科目,专帐管理,按季度列支。低保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
要足额纳入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
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基层工作机构,负责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核、服务工作。
市、县(区)民政局下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街道
办事处要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
相结合,鼓励自救,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
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施。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和家庭收入、保障金的计算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持
有本辖区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居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
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
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
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
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
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就业,家庭月人均
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5、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
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可直接进入最
低生活保障范围;
6、月人均收入不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它城市
居民。
第七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确定。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婚
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或抚养关系,虽
不在一处生活的应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或
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第八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
2.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基本生
活费、失业救济金;
3、家庭成员通过个体经营、外出打工获得的所有收入;
4、家庭成员继承的财产和接受的赠予;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
或抚养费;
6、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7、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收入;
8、其它收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
入:
1、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
的一次性抚恤金;
5、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
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条 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
合并计算,分别按户口类型,享受城市和农村的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构成赡养、扶养、
抚养关系的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扶养或抚养责任,在保证
其家庭正常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应适当计算其赡养费、扶养费或
抚养费。
第十二条 家庭领取保障金的计算办法。家庭月领取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口。


第三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保障金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供以下证明:
1.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3.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
离退休证等)。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
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调查核实
后,加注意见,将申请表及各种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于较难认定的申请人,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评议认可
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各种材料审核
后,加注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五)县(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审批后,将
申请审核书、表及证明材料存档。申请表分别由县(区)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保存备查。
(六)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民政
部门应当自书面申请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办
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30日内下发通知,并说明不予批
准的理由。
第十四条 保障金的发放。保障金的发放由街道办事处统一
组织。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发放前,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县
(区)民政局审批结果填好《阳泉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金花名册》,并发给保障金领取证。发放时,保障对象持户口簿、
领取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办事处领取保障金。承办人
在保障对象领取证上签字(盖章),保障对象在花名册上签字(盖
章)。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后,保障金的发放要向规范化、社会化
过渡。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县(区)、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负责制,坚持政策公开、对
象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发放两榜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的经济
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
居民委员会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应认真审核,严格把
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
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
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
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
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九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
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领取保障金满一年,其他保障对象领取保
障金满三个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复核申
请,填写《阳泉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逐级
上报复核。对保障金额需要变更的,换发新的领取证,对停领的
收回领取证。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取消其享受保障
资格,并收回其领取证。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与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实行常规档案、
微机档案双重管理制度。常规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证明、审批表
等材料。同时建立数据库,统计报表实行微机联网上报。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
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或者对不符
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
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至3倍的
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
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对县(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
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粮食、自来水、电力、卫生、建设等部
门要积极主动为保障对象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城市低收
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六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应参照本办法修订本地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ΟΟ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
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暂行办法》及《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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