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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09:33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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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福建省政府

1993年9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评估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价评估工作,由地价评估机构负责。
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订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公布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地块条件、土地级别、转让方式等制订基准地价,并定期公布。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每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等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拟定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必须遵守的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由城建主管部门确定;
(三)出让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价格评估、拆迁安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年限等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五)出让地块的地价和出让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确定。

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出让方案内容的,须经制定出让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用地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
第十二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高度、停车场、工程管线综合和竖向设计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程序;
(六)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有意向的受让方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用地和高、新技术园区用地除外。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直接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投标者按规定的投标时间,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并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不低于二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出让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按
原数退还。
(五)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标、评标、决标应邀请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人员到场参加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时限起二十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公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发出公开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
(2)拍卖的地点、时间;
(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四)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中标者当时不能支付定金的,视为违约,除应支付拍卖活动的全部费用外,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卖所得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价款的,差额部份由违约
者负责补足。
(五)中标者(即受让方)按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支付的定金可以充抵出让金。受让方不履行出让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拍卖应邀请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人员到场参加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或审核手续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竣工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应逐年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标准由双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商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该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不含出让金)总额的25%以上。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到市、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办理评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持有关部门开具的产权转移和缴纳税费等证明,分别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
(二)转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及随之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平面布置等状况;
(三)转让后的土地用途;
(四)转让金额及有关费用;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合同的签订地点、日期,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转让双方必须在转让合同签订之起六十日内,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出让合同规定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以赠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办理公证手续后,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改变原出让合同内容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1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增值的,应当缴纳增值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
(二)出租地块的位置、租赁部位、面积;
(三)租赁期限和用途;
(四)租金标准与支付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七)合同的签订地点、日期,租赁双方签名或盖章。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副本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评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需要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但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除外。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款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
(二)抵押土地的位置、面积、有效使用期限和其他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现值及抵押贷款金额;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合同的签订地点、日期,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因处置抵押物而取得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抵押权实现后六十日内,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缴纳税、费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事由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土地使用权期满前,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者事实上无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

(四)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其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强制收回的。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个月,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地范围内公告;

(二)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或得知公告后,应按规定期限拆除、清理技术设备、非通用性设施,土地使用者不自行拆除、清理的,应支付拆除、清理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持证人在规定的收回日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分别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即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照第二章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依法延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强制收回的不予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按出让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实际开发投资金额与经营情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残值等项内容,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制定出让方案各方与土地使用者商定。
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其他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以出让金总额5%以下罚款,直至无偿强制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使用土地的,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者需要延期使用土地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土地
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四十二条 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在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除责令补办手续外,每延期一日,可视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各种费用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每延迟一日,按应缴额的0.5%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出售地上建筑物的收入,应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登记,应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登记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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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建设“四型机关”,更好地发挥市直单位的职能作用,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为使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通过考核,促进市直各单位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运作机制,科学民主、权责统一的决策机制,准确及时的行政信息公开机制,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干部的满意度,从而实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制度提效、素质提高、形象提升的目的。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绩为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公论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直副处级以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当年6月30日之前新组建的单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当年7月1日之后新组建的单位,不参加该年度的工作考核,有关情况报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考核办”)审核后,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该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评定档次,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指定目标确定考核内容。主要是:
  (一)职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七)信访处理情况;
  (八)市直有关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窗口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考核档次分别对应如下标准:
  (一)优秀。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强,群众公论好;班子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良好。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明显;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较强,群众公论较好;班子比较团结实干;党风廉政建设措施比较落实;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三)合格。能依法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基本能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工作任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群众公论一般;班子基本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基本落实;内部管理基本规范。
  (四)不合格。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够好,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市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缺乏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意识,群众公论不够好;班子不够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够落实;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五、考核方法
  采取“一考核三评议”、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方法进行。
  (一)考核。制定三级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考核时按照自查自评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前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提出工作任务目标及相应考核分值,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考核办初审后,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年终考核时,各单位按照审定的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对照,对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未能完成年初拟定指标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市考核办核查后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2月上旬至次年1月上旬,各单位按照年初审定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经市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市考核办汇总并在河源日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市考核办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对干部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二)评议。主要采取“三评议”的办法。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由市考核办于每年1月上旬分别发函至各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征求他们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工作的意见,并请求书面复函综合评价的档次意见,市考核办根据上级业务主管或相关部门评定的档次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免去此项评议。
  2.市领导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市考核办根据评议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3.群众评议。主要采取本届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窗口服务对象)代表评议及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两种方式进行。市考核办根据群众评议的情况,按平均分值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分数。
  (1)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企业界代表评议。参加评议的代表共80名,分别为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界代表各20名。代表名单由市考核办从相关单位提供的名单中随机抽取。评议时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位代表,各位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2)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由市考核办提前将被考核单位有关情况发给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党政正职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评议,常委、副县区长对其所分管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议。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评定档次。
市考核办根据以上“一考核三评议”(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为“一考核二评议”)所取得的档次,按评分办法计算出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得分并确定档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在考核和评议的基础上,市考核办将考核评议情况汇总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若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内有“一票否决”情况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市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评议情况经市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审定结果为各被考核单位该年度工作考核的最后结果。

  六、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职能管理占60分,综合管理占40分。考核评分按70%计入总分。
  (二)“三评议”评分。“三评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优秀为100分,良好为80分,合格为60分,不合格为40分。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
  2.市领导评议分。按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3.群众评议分。按各类代表评议、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议分别按各评议档次计算平均得分,各平均得分再按 6∶4计算最后平均得分。以10%计入总分,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以15%计入总分。
评议平均分值计算方法 :平均分值=〔(100×优秀票数)+(80×良好票数)+(60×合格票数)+(40×不合格票数)〕/总有效票数。(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三)获得奖励加分。被考核单位得到国家级表彰嘉奖的,加5分;得到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嘉奖或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重大会议中做经验介绍的,加3分;创新成果被省部级得到推广应用的,加2分;得到省直部门表彰嘉奖并作经验介绍的,加1分;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重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1分。若同时得到国家和省、部级表彰、嘉奖的,只作一次最高加分。
所有得到上级表彰嘉奖需要加分和有关职能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对市直单位进行评价,造成数据不准、评价不公等现象需要扣分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四)确定考核档次。其中,总分90-100分为优秀档次,80-89.9分为良好档次,60-79.9分为合格档次,59.9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当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50%时,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的单位为优秀档次。

  七、奖惩办法
  对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加发奖牌一块。
  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当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两年合格档次最后两名的单位,经组织部门核实,班子成员原则上进行组织调整。

  八、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组织与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抓好抓实,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考核办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强化监督,坚决杜绝考核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如查实被考核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该单位考核等次应作重新调整,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好考核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在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之前,不得对外泄露关于考核的得分情况,如有泄密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其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1.市直副处以上被考核单位名单
2.市直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


(1983年5月4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条款的精神和湖南省的实际情况,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三、各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198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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