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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法律新问题:垃圾邮件的防治/李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58:13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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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法律新问题:垃圾邮件的防治

[摘要] 垃圾邮件问题是人类迈向信息时代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不仅给互联网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也给法律界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本文就有关垃圾电子邮件的概念、垃圾邮件的影响、我国垃圾邮件情况以及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相关国外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就此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应的看法。

[关键字]网络法,垃圾邮件,有害信息

[作者情况] 李飞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政法委员会

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正逐步迈进信息社会。信息社会,除了各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生产工具以外,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生产要素、社会财富,影响着社会的运动和发展。一开始就以信息共享和交换为目的出现互联网,无疑是信息社会最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具。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不仅为企业大大降低了生产的成本,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中最有代表力的就是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符号,甚至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一个代表性符号,几乎每一个上网者都是最先通过电子邮件来认识互联网的。根据相关的统计,有1年网龄的互联网用户,平均拥有4.5个免费电子信箱,其中经常使用的有2个。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开始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由于免费电子邮件数量多,而且发送电子邮件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电子信函作为一种廉价的营销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随着这种营销方式的铺开一方面给企业降低了成本,带来了经济效益,而另一方面,也对整个互联网和用户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其中最直接产生的就是所谓的"垃圾邮件"问题。
一、什么是垃圾邮件
关于什么是垃圾邮件(junk mail),至今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垃圾邮件"的特征,以便清楚的认识"垃圾邮件"的本质。关于垃圾邮件和发送行为的特征,有一下几点:第一,主观目的性 一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行为人的动机决定的。关于垃圾邮件发送人的主观目的,我们虽然无法直接了解,但是通过对垃圾邮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邮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 产品推销。即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2)反动色情。色情网站和国内外反动组织(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发送的各种邮件。
3) 黑客行为。如某些黑客通过各种邮件群发工具不停的向特定的信箱发送大量邮件,使接收者的信箱被添满而无法接受新的信件。
4) 其他来路不明的信件 如电子邮件病毒发送的病毒邮件。
对于以上的四种分法,完全是作者一家之言。在国外相关学者的研究中,有人认为关于垃圾邮件应该分为两类:即所谓UCE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和UBE(“unsolicited bulk e-mail”)。①
第二,单方意志性 所谓单方意志性,是指垃圾邮件的发送并没有得到收信人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发送大量电子邮件给某个或某些个收件人只是发信人的单方意志,并没有得到收件人的允许。
第三,信息的无效性 人们获得信息的目的,在于信息有利用的价值,垃圾邮件对于接收者来说是属于无效性信息,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电子邮件的发送和接收要通过邮件系统进行,而发送垃圾邮件这一行为,造成系统资源被无用信息占用,不仅增大了系统处理的负担,而且对正常用户的邮件收发产生了影响,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数量巨大 垃圾邮件发送者往往通过各种工具收集或随机产生邮件地址,以达到轻易大量发送邮件的目的。
基于垃圾邮件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所谓垃圾邮件,是邮件发送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单方向邮件接收者发送的大量的无效信息的邮件。
二、垃圾邮件的影响
目前,互联网垃圾邮件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根据美国研究公司Probe Research LLC于2003年7发表一篇报告称,目前垃圾电子邮件已经失去了控制,到2003年年中,全部电子邮件中将有50%是垃圾邮件。②垃圾邮件对工作和学习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增加了网络服务的运营成本 垃圾邮件迫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配置额外的工具帮助用户控制发往其邮箱的电子邮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不得不增加第三方服务来拦截大量的垃圾邮件,防止这些邮件进入用户信箱。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增加电子邮件服务器和存储容量来处理日益增长的通信量。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在2000年用了120万美元建立新的电子邮件系统。大学本来预计其容量能支持到2004年,但现在电子邮件数量过多,学校不得不在今年多花30万美元进行系统更新。电子邮件数量过多是由垃圾邮件的数量激增造成的。大学每天会受到300万封电邮,其中45%是垃圾邮件。
2.造成企业生产力下降 由于垃圾邮件发送者大范围的进行发送,所以很多企业也成为了垃圾邮件的受害者。根据美国Nucleus 公司对全美76家不同的企业进行调查统计公布的报告显示,垃圾邮件造成企业生产力下降,企业的每年每位员工因处理垃圾邮件而浪费了874美元。企业员工因处理垃圾邮件,每年企业的生产效率下降了大约1.4%;平均每位员工每天收到13.3封垃圾邮件;每位员工每天平均花6.5分钟来处理垃圾邮件。(874美元是基于每年2080个工作小时,每小时付30美元来计算的)③
3.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在垃圾邮件中,有相当大程度的邮件是色情网站或者是反动组织发出的信息。由于目前网民的年龄结构普遍偏低,对不良信息的抵抗力也较低,因此,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也带来了相当不利的影响。
4.影响了正常用户的活动由于使用邮件工具发送垃圾邮件大量占用网络带宽,造成速度减慢,使得其他合法用户不能正常的收发电子邮件,对经济,生活各方面产生影响。
5.对邮件服务提供者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垃圾邮件发送者假冒某网站信箱,在网上恶意传播垃圾邮件。经过技术鉴定,这些发件人使用的并非某网站的信箱,显然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并对企业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中国互联网垃圾邮件情况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6800万,人数位居世界第二,然而我国的垃圾邮件问题却十分艰巨。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2年12月份我国网民每周收到的正常电子邮件数为7.7封、垃圾邮件数是8.3封,而半年后的2003年7月份正常电子邮件数是7.2封,垃圾邮件数为8.9封。

数据图片来源:人民网
另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最近的调查显示,国内拥有邮件服务器的企业普遍受到垃圾邮件的侵扰,对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有的企业每周收到上万封垃圾邮件,有的企业每年为应付垃圾邮件投入上百万元的设备和大量的人力。由于国内对于反垃圾邮件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对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制裁,造成垃圾邮件在我国畅通无阻,也使中国网民发往国外的许多有效的电子邮件无端地遭到封杀。国际性的反垃圾邮件组织Spamhaus称,该组织已经封锁了超过50万个来自中国的IP地址,其中加入该组织的英国UXN公司更是全面封杀来自包括中国电信、263.net、163.net、新浪、网易、搜狐、21CN等邮件商的所有邮件。其实大多数由中国发出去的邮件有相当部分是国外垃圾邮件发送者通过我国的服务器发送出去的。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使我国的互联网企业饱受损失,另一方面,又使中国不得不背负"垃圾邮件"制造国的黑锅。长此下去,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必然大大受到限制,造成新一轮的"数字鸿沟".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垃圾邮件受害国,中国的6800万网民每年收到的垃圾邮件为460亿封,占全球的10.4%④
四、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垃圾邮件如此泛滥?分析起来归根到底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方面 电子邮件使用的通信协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太差导致垃圾邮件的产生。电子信箱(E-MAIL),在国际上的正式名称为文电处理系统,简称MHS.电子邮件协议属于TCP/IP协议的一部分,TCP/IP协议是Internet 上得到广泛使用的一组网络协议,用来跨越不同硬件体系结构和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相互连接的网络通讯。TCP/IP 包括计算机如何进行通讯的标准,及用于连接网络和路由选择通信的约定。⑤现实中收发邮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浏览器进行邮件收发,即直接在浏览器中敲入提供邮件服务的网站的地址,然后登陆信箱进行邮件收发;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客户端软件进行电子邮件收发,在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时,使用的邮件协议是SMTP (简单邮件传输协议)协议(所谓SMTP 协议是TCP/IP 协议套件的成员,用来管理邮件传输代理之间进行的电子邮件交换)和POP3协议(邮局协议 3),这两种协议对用户身份检验和保密要求不高。尤其是SMTP,在我们向其他人发信的时候,由于不需要通过身份检验,所以不论你是否是某信箱的用户,甚至不用考虑某个信箱是否存在,而只要这个发信的服务器地址存在,就可以任意发信。这样就给发送垃圾邮件者一个很大的漏洞可钻,他们可以冒充任何地址来发信以逃避任何责任。
2.申请使用方面 大量的免费申请和使用也造成了垃圾邮件的泛滥。由于电子邮件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互联网基本服务的面孔出现的,所以各种电子邮件也被许多网站免费提供给用户。由于申请和使用都为免费,这样就造成了电子邮件的大量申请和使用,以至于每个上网者平均拥有4.5个免费电子信箱。这样就产生了一种非常巨大的客户资源,这也极大的刺激了垃圾邮件的发送。如果因为发送垃圾邮件被查封了帐号,他还可以转到其他的网站进行免费申请。
3.归责方面 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对垃圾邮件发送人的行为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这使得垃圾邮件的发送更加肆无忌惮。根据调查,有些网站甚至公开买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垃圾邮件群发送软件,还有的个人和网站干脆以替他人发送大量广告邮件来获得报酬。法律上的真空也大大加速了垃圾邮件的扩散。
4.身份认证方面 目前,互联网上还缺乏有效的身份认证体制,这使得责任的认定和当事人的寻找变的十分困难。身份认证的缺失,不仅给垃圾邮件的防治造成了困难,而且还加大了通过网络进行商业活动的风险。
五、垃圾电子邮件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权利
1.财产所有权 互联网是由许许多多的的小的网络组成的,在这些网络中,有一部分是属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有些是属于一些非赢利组织,然而大部分是属于企业单位的。国外的反垃圾邮件运动的理念主要是:互联网是由无数私人网络构成的,没有人有权强迫别人接受他不想要的信息,因此任何一个私人网络的管理员都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从一个地方来的邮件。所以网络所有者有权利要求垃圾邮件发送者停止对其财产的侵害,并赔偿由于其行为给所有人带来的损失。在国外的司法实践已经说明了发送垃圾邮件,是对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所有权的侵害。如美国1997年CompuServe 对Cyber Promotions 一案件,以及1998年的Hotmail 对 Van$ Money Pie一案。⑥
2.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干涉。然而有些网站甚至把个人的邮件地址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隐私。
3.公共权利 垃圾邮件的出现,使登陆网站收取邮件的速度变慢,影响了正常用户的活动;垃圾邮件中所包含的虚假商业信息,危害了互联网市场的经济秩序;色情邮件和反动信息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危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六、反垃圾邮件的立法理念和方向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邮箱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网络的秩序,以达到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在立法时,一方面要保证使用者和网站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合法的商业机构依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宣传它们的产品和服务。
在反垃圾邮件的立法过程中,许多国家已经走到了前列。目前美国、芬兰、澳大利亚、丹麦、德国和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垃圾邮件方面的相关法律和制裁规定,根据对其分析,就立法的措施和理念分别叙述如下:
一 除外(opt-out)原则 -----也有人叫做选择性退出原则。该原则假定每个邮箱的使用者是信息的贫乏者,即是需要商业广告信息的,发件人必须尊重收信人表示不愿再收信的除外(out)要求,即选择退出该广告邮件。例如日本的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发件人必须在每封广告信中说明是广告信,并且说明是在未经同意下寄出,每封垃圾信都必须在主题栏直接写明主题,并且提供有效的回信地址,接收者可以随时退出发送该广告的列表,同时规定行销者不得使用随机产生的邮件地址滥寄广告信。这项法律实施的对象包括网络上的电邮,以及手机收发的电邮。任何违反这项法律的公司最高可罚款256万美元,个人则可判处最高两年有期徒刑。法律同时要求电讯业者采取积极办法减少滥发的广告垃圾邮件。韩国的《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以及信息保护等修正法案》规定,垃圾邮件发送者应该公开在何处收集了电子邮件地址,利用电话等发送语音广告时必须在通话前告知是广告。⑦在美国内华达州的反垃圾邮件法案允许商家发送带有广告的电子邮件,但是该邮件中必须包含有可以退出订阅的内容。⑧
二Opt-in原则 opt-in原则也叫选择性加入原则,它假设顾客不需要任何广告信息,有拒绝所有未经过许可就发送垃圾邮件的权利,甚至包括那些没有欺骗性质的E-mail广告 ,广告商只能将宣传资料投放给有直接要求的顾客。“这是一种最简单的用户许可方式,即用户主动输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个邮件列表中” ⑨ 如果用户不想订阅,或者并不是自己订阅的,可以按照确认邮件里的说明来退出列表。
三 Double Opt-In 也叫双向加入原则,和Opt-in的原则一样,它也认为顾客不需要任何的广告信息,只有有需要的顾客厂商才能发送邮件给相应的当事人。和Opt-in不同的是顾客在点击订阅后系统会给订阅该信息的顾客发送一封确认信,只有该顾客从自己的信箱里明确表示确认订阅该信息,以后的持续发送行为才认为是有效。与前两个原则相比,双向加入原则显然更能体现邮件接收者的意志,最大限度的排除了错误加入和他人恶作剧的可能。因此双向加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垃圾邮件的产生。
而在对色情信息的打击方面,各国显然是以传统刑法来进行衡量的。韩国垃圾邮件的比重已经达到全部邮件的80%以上,而且其中61%含有色情内容,韩国立法规定从2003年开始凡是对青少年发送成人广告性电子邮件者,将被判处最高2年徒刑。
在对于通过使用随机地址发送软件发送大量信息方面,各国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即不允许使用随机产生地址的方式发送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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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佣金一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一)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委托方或者合同他方利益的;
(二)采取欺诈、贿赂、胁迫或者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方或者合同他方利益的;
(三)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的;
(四)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经纪活动提供证明、合同、银行帐号等便利条件的。”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经纪业务记录和合同文本的;
(二)接受持有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经纪活动,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主要领导不重视,没有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力,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奖惩制度,没有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对因城乡容貌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救援、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城镇周边、道路沿线、景区周围地震废墟清理行动迟缓,清理不彻底,见效不明显的;

(九)未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三)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四)查处垃圾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五)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指导农民新建农房不坚持先规划、再建设,不严格执行灾后重建规划和突出地域、民族、文化风貌的;

(九)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市级其他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通报批评;

(五)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告诫、诫勉;

(七)责令辞职;

(八)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绵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市属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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