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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秦前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8:27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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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

秦前红*


近来媒体关于“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可谓连篇累牍,沸沸扬扬。先有关于北京首起“性骚扰”案的聚焦,接着传来武汉“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胜诉的消息。社会大众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这种事件上,相关人士暗自兴奋不已。
“性骚扰”在我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一个话语表述也是“洋务运动”的结果。它大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与女性特别相关的、与女性私生活安宁权相关的、与女性身体权或性尊严相关的。“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当然,逻辑意义男人也可能被“性骚扰”,但在当今这个男权强势社会里,它还不构成一个值得法律关注的普遍问题。
“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下列因素相勾连:1)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2)社会经济发展,传媒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私隐问题,追求轰动效应;3)法治时代下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誉换名声。
“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调制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宪法的保护方式。宪法确认和体现包括性安宁和性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和支配身体自由的人身权,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损害;第二,刑法的保护方式。刑法禁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民法的保护方式。民法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
对“性骚扰”问题的处理手段通常可化约为财产补偿的办法。因为,如果要侵害人公开说明、赔礼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誉”;也不能允许受害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让受害人去反“骚扰”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让受害人去怒掴侵害人几个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个身体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气,如果这样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权利或尊严是一个体现了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和内心感受的东西,举例说,同样一个猥亵动作,会使某个人觉得受到了极大侮辱,恨不得将受侮处象古代传说的那样切去以正清白,对另外一个人来说,她会觉得无所谓,或者有所谓也很快可以用“恶狗咬了”一类的理由迅速缓解自己的不快。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在规定财产补偿时,便在“漫天要价”或“得不偿失”之间确定了一个中性补偿标准。
关于“性骚扰”问题,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适当地规定“骚扰”的范围或程度,都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对某人讲一句“荤话”或做几次“流氓”动作算不算“性骚扰”?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进行挑逗或搂抱,是否属于“性骚扰”;医生借看病之名,对病人进行过分的拿捏,也是“性骚扰”吗?在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生活空间的同时,如何保护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在男女授受不亲的时代或者在动辄上纲为“男女作风”问题的时期,似乎没有“性骚扰”的烦恼,但那样的社会我们谁也不喜欢。因此,我们不能对法律作泛道德主义的安排,或持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浪漫主义观念,而应培育和生成适合时代要求的男女道德律。
“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通常被欺于“暗室”。孤男寡女之间的是是非非,要在法庭上找一个说法,不靠证据是不行的。因此,当那些“被侮辱或被伤害的人”准备去打官司时,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你有证据吗?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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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通知》,严格按《通知》规定办事,以确保三峡工程顺利进行。
二、对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设立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诈骗行为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名不符实或与三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或予以注销。
三、今后对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申请设立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征得本地同级人民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工程机构的意见后,严格按照登记程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四、接本通知后,请抓紧部署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上报我局。
附:清理情况报告式样(略)



1995年4月22日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近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的精神,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处理遗留问题,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善始善终地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
二、对中办发〔1987〕7号文下达前,房屋产权人(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已提出申请,并交验了部分证件,但由于证件或其他手续(包括继承、弃权、公证、认定身份等)不齐、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补办,而房屋产权人现已补办完手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7号文件下达前,对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法院改判撤销代管,予以发还的房产,原则上也可按此办理。
三、各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文革产”的扫尾工作和私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尤其要做好代管房产的清理。要掌握基本情况(包括代管对象、代管房的变化、申请人身份等),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做到情况明、政策准、处理得当。
四、各大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包括宗教房产)的处理任务还很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领导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并保证必要的办事人员和经费,已基本完成处理任务的城镇,也要集中一段时间做好扫尾工作,并把少数留下的问题转到正常工作去解决。



198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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